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1、听证权的告知。属于法律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应当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听证要求的提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3、听证的准备。确定好听证主持人、听证方式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名单等事项。4、听证的举行。(1)宣布听证会纪律;(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对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等是否到场,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3)行政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4)当事人申辩,并提交证据;(5)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6)行政调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展开辩论;(7)当事人作最后陈述;(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5、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向行政机会负责人汇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