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 岛 市 规 划 局2010 年 5 月0青 岛 市 规 划 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于2010 年 5 月 10 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1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 2007 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
2、,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
3、,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本标准自 2010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2目 录编制说明1 总则 32
4、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附录: 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
5、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青岛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1.3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1.4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
6、实。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4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
7、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2.3【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2.4【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
8、,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3.1【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3.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为充分提高城市土
9、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3.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 2050 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区级公5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3.4【与控规的关系】片区是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范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
10、政区划等合理确定。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内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3.5【“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3.6【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3.7【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
11、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3.8【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表 1)6表 1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规划导则最小规模(/处)分类 项 目 内容或功能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配置要求 备 注
12、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各类专业技能人才 15000 20000学 校 最 小 规 模 应不 小 于 960 名 在校 生 。 要 求 : 生均占地面积应不小于 21 m,生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16m。依据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其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标准须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的要求。9班 4005 11115聋哑学校 18班义务教育阶段的聋哑学生教育 6480 15624学校规模分为 9班、18 班两级,每班规模宜为 14人。9班 3330 8550教育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弱智学校 18班义务教育阶段的弱智学生教育 5238 13680学校规模分为 9班、
13、18 班两级,每班规模宜为 12人。依据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妇幼保健院(所)妇女儿童诊疗保健800 160011002600每区应配置不少于 1 处妇幼保健院(所) 。需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数量,确定院(所)的建筑面积。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疾病防控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2500450021004500每区至少应设 1处。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等。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与执法5001500 每区至少应设 1处;可与
14、同类办公用房合建。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7图书馆藏书、报刊、杂志、图书阅租等4500750040007500每区至少应设1 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档案馆 收 集 、 保 管查 阅 档 案 1200 1200每区至少应设1 处综合档案馆,可与行政服务中心合设;另可根据需要配置专门档案馆,建筑面积1200。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文化设施文化馆(宫) 开 展 市 民 文化 活 动4000600035005000每区至少应设1 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并应设室外
15、活动场地。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体育设施体育中心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及其它综合训练场地、全民健身中心等体育馆8200游泳馆10350900001 10000每区至少应设1 处;区级体育场的观众席规模宜为 11.5 万座,区级体育馆的观众席规模宜为20004000 座。依据青岛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及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标准。在人口规模允许情况下,中心城区的区级体育中心可与市级体育中心兼容使用。养 老 院( 老 年 公 寓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等5250 6750规模宜为 150-300 床位;平均每床
16、位建筑面积不小于 35m,每床位用地面积不小于 45m。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区,可参照本标准,适当增加养老院、老年公寓数量与建设规模。社会福利设施老 年 人 活 动中 心( 老 年 人学 校 )阅览、棋牌室,多功能教室(多功能厅) ,室外活动场地等5000 10000每区至少设 1 处,可与老年人学校合并设置;一般应在独立用地建设,并应设置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室外场地及配套设施。当与老年人学校合并设置时,应根据学校规模及城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8老 人 护 理 院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用房等3500 45006000每区至少设 1 处,规模一般不小于100 床
17、。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青岛市相关规定。社会救助管理站流浪人员扶助、救护 500 每区可设若干所;宜靠近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机构设置。参照同类城市标准。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康复中心为残疾人、智障儿童提供康复、培训等服务2000、3000、5000 三个级别每区应设置 1 处,床位数 2050 个;宜独立设置,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依据青岛市城市社会福利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00-2010) 。大型综合超市大众化实用产品零售 6000 服务人口 510万人;宜结合交通便利地段、大型居住区配置;服务半径宜3 公里。大型专业店 经营大宗专用商品为主 10000 同类产品大型专业店,服务半径宜5 公里。商业
18、金融设施百货店 日用工业品销售 6000 服务半径 13 公里,可设在居住区内。此栏各类商业设施均可与市、区级商业中心结合配置(用地面积可按 1520 公顷考虑) 。在大型商业设施内部或附近,应配置方便社会使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配套设施。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资源配置,效能监察,社会服务3000 每个区应配置1 处。当与区级综合档案馆合设时,建筑规模应适当增加。参照同类城市标准。社区服务中心区域社会事务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民事投诉咨询2000 每个区应配置1 处。当与区级图书馆和文化馆(宫)合设时,建筑规模可适当增加。参照同类城市标准。行政办公设施责任区刑警中队办公、值班及专用配套设施 应
19、根据城区人口规模配置,一般每区 23 处;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依据山东省相关规定。9基层交警中队办公、值班、训练及专用配套设施 应根据城区人口规模配置,一般每区 56 处;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或办公区域。 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依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注:表中项目为基本项目,可根据不同城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4.1【基本要求】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街区(街坊)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能适应街区发展需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城市化发展、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新
20、建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按照表 2 执行;教育设施配置按照表 3 执行;停车设施配置按照表 4 执行。旧区改造中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确实难以实现时,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 70%。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时,应按居住小区级标准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级标准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4.2【空间布局】居住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应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以及交通枢纽站或公交首末站,尽可能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量较大的地方。4.3【居住区公共厕所】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独立配
21、置或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等配置;与公共服务设施合设的公共厕所应保证向居民开放,方便社会使用。4.4【居住区老年人设施】居住区内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同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相关要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规模、内容,应满足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基本需要。10表 2 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配置要求分类序号 项 目 内 容建 筑 面 积(m2/处)用 地 面 积(m2/处) 居 住区居 住小 区 组 团配置标准1文化活动中 心()图书阅览、科普教育;网吧、球类、棋类活动、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学习活
22、动用房及场地等40008000800015000 每个居住区(35 万人)应配置 1 处;其中,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按 100-200/千人控制,用地面积按 240-300/千人控制;青少年、老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文化娱乐设施2 文化活动站()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重点考虑青少年和老年人的活动需求400600400800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配置 1 处;其中,青少年活动站建筑面积按 20-30m2/千人控制,用地面积按 40-60 m2/千人控制;青少年、老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体育设施3 体育活动中心()包括居民室外健身场地、慢跑道、篮球场、排球场、羽
23、毛球场、小型足球场、健身房等及配套设施7700107001890027800 每个居住区(35 万人)应配置 1 处;用地面积按 300650m2/千人控制,建筑面积按 100-260m2/千人控制。宜配置60100m 直跑道和 200m环形跑道。4 社区体育中心()居 民 健 身 场 地 , 包 括篮 、 排 球 及 小 型 球 类场 地 , 儿 童 及 老 年 人活 动 场 地 和 其 他 简 单运 动 设 施 等2050290043006700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配置 1 处;室内建筑面积可按100260m2/千人、室外用地面积可按300650m2/千人考虑。体育设施5
24、居民健身场地() 组团居民健身场地 170280 650950 每个居住组团(0.1-0.3万人)配置 1 处;室内建筑面积可按100260m2/千人,室外用地面积可按300650m2/千人考虑。116 街道办事处() 包 括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市 政 、环 卫 、 绿 化 等 管 理 用 房 10001500 10001200 居住区人口规模较小时,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居住区共同配置 1 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7 社区服务中心助 残 、 康 复 保 健 、 家 政服 务 ; 计 划 生 育 宣 传咨 询 ; 中 介 、 咨 询 服务 等8001000 可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合
25、并 配 置 。8 社区服务站() 便民服务、社会救助、老年人服务等 200300 每 个 居 住 小 区 ( 0.7-1.5 万人 ) 应 设 1 处 ; 宜 与 街 道办 事 处 、 社 区 居 委 会 等 合并 设 置 。9 公安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8701600 8701600 每 个 街 道 办 事 处 、 居 住 区( 3-5 万 人 ) 应 配 置 1 处 ;如 街 道 办 事 处 人 口 规 模 较大 , 可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规 模和 布 局 ; 宜 有 独 立 用 地 、院 落 和 对 外 出 入 口 ; 在 旧城 区 可 与 其 他 公 共 建 筑 合设 。
26、用 地 面 积 为 单独院落的用地指标。10 社区警务室() 值班、巡逻等 30 每 个 社 区 ( 0.30.5 万 人 )应 配 置 1 处 ; 社区人口规模较大时,可设置多处。与 社 区 居 委 会 合 并 配 置 时 ,应 有 独 立 的 房 间 。11 社区居委会() 管理、协调等 60 每 0.30.5 万 人 应 配 置 1处 ,不足 1000 户的应按1000 户配置。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12 物业管理用房()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 100 可 按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的5配 置 ; 应 有 独 立 用 房 ,最 低 不 少 于 100m2; 办 公用
27、 房 应 设 在 地 上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13 养老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4500 6000 按居住区人口 810 床/千人核算,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30 m2 /床,用地面积为 4050 m2/床。1214 托老所()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餐饮服务用房等300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配置 1 处。15老年人活动(服务)中心()活动室、教室、阅览室、保健室、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室外活动场地等500 1000 应配置面积不小于300m2 的室外活动场地;可与养老院等合并设置。16老年人服务(活动)站()活动室、保健室、阅览室、家政服务用房、
28、室外活动场地等小区级:300; 组团级:150小区级: 300; 组团级:150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配置 1 处;可结合社区办公用房或托老所配置,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17 老年人活动场地() 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 150 每个组团配置 1 处;室外活动场地宜与绿地合并设置。1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等2000300030005000 35 万人配置 1 处;宜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和无障碍通道。医疗卫生设施 19社区卫生服务站()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
29、、计划生育和医疗等小区级:200500;单独组团: 100200 独 立 的 居 住 小 区( 0.71.5 万 人 ) 应 配置 1 处 , 一 般 不 单 独 占地 ; 已 配 建 社 区 卫 生 服务 中 心 的 居 住 小 区 可 不再 单 独 配 置 社 区 卫 生 服务 站 。20 农贸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10001200 15003000 应设在便于运输车辆进出的独立地段,可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一层室内;应配置专用停车位。参照同类城市标准。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21大、中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菜市场、超市、报刊亭、餐饮店、中西药店、书店、洗衣店、综合修理店、日用杂品店、
30、五金电器店、文具店、银行等1500020000750010000 一 般 应 设 置 在 居 住 区 中心 ; 超 市 、 银 行 设 在 底 层配 置 时 , 应 有 直 接 对 外 的独 立 出 入 口 。1322小型商业金融服务设 施菜 店 、 便 利 店 、 早 点店 、 药 店 、 理 发 店 、储 蓄 所 等2000300010001500 服 务 半 径 不 宜 大 于500m; 各 类 商 业 金 融 设施 可 集 中 配 置 。 储 蓄 应 设在 建 筑 物 一 层 ; 当 其 与 商业 设 施 合 并 配 置 时 , 应 有直 接 对 外 的 独 立 出 入 口 。商业金融
31、服务设施 23邮政支局(邮政所)()提供信函、印刷品、包裹、汇兑、报刊零售和代办电信等服务的邮政综合服务设施500600(100150) 一 般 应 结 合 居 住 区 ( 小 区 、组 团 ) 中 心 或 出 入 口 设 置 ;当 其 与 商 业 设 施 合 并 设置 时 , 应 有 直 接 对 外 的独 立 出 入 口 。24 换热站()汽-水换热设备、水-水换热设备,以及配套管理用房150200 每处换热站的服务面积为 515 万;宜独立占地并在地上建设,且应满足环评、安全要求;如必须在地下配置时,则不得配置于建筑物垂直下方;当高层建筑较多时,可多站合并建设。25变电站(10kv)()变
32、电设备及配套管理用房150200,宽度不小于9m 变电站负荷半径不大于200m,每 300500 户应设 1 处;变电室建在地上,如需建在地下,则不得建于建筑物垂直下方;根据专业部门要求,当有高层建筑及大量配套公建设施时,应考虑增设独立的物业变电站。26燃气中低压调压站(箱)调压设备 36(16) 每处服务半径 500m,地上独立配置;中低压调压站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 6m,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于 12m;中低压调压箱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 4m,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于 8m。高中压设施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执行。市政公用设施27 消防设施 业务用房、辅助用房、 根据专项规划及城市14训练场地及配套
33、装备 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28 公交首末站 停车场、管理用房及配套设备 用地面积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可根据专项规划和具体情况设置。29基层市政、环卫机构()地段市政、环卫管理 8001200 15502350 35 万人宜配置 1 处;用地面积宜按 3045 m2/千人,建筑规模按照1525m2/千人配置;应独立占地,不应设在地下。30 公共厕所() 厕所、洗手间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3060 公厕配置密度一般为35 处/km 2,或10001500 户设置 1 处,宜独立并结合公共绿地配置,有条件时应与公共建筑合并设置。31 垃圾转运站 收集、转运垃圾 100 100150 每个居住区(35 万人
34、)设 1 处垃圾转运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10m,与其他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5m。32 垃圾收集点() 收集垃圾 610 每个组团或 3001000 户配置 1 处。33 环卫工人作息场供环卫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2030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配置 1 处;环卫作息场可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合并配置。市政公用设施34 再生资源回收站 物品分类回收 50100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机构组合配置。说 明 :表 中 为 必 须 配 置 的 项 目 , 为 应 配 置 的 项 目 ,为 可 选 择 配 置 的 项 目 。项 目 后 带 “
35、”号 的 设施 ,其 内 容 和 标 准 为 强 制 性 规 定 ;其 余 设 施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具 有 一 定 弹 性 ,在 确 保 基 本 服 务 水 平 的 前提 下 ,可 根 据 项 目 所 处 区 位 及 其 人 口 规 模 大 小 ,做 适 当 调 整 。4.5【居住区教育设施标准】 居住区的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15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等,应独立配置。4.6【居住区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应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城区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按合理的服务范围均匀配置中学、小学及幼儿园。要求:(1)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原则上不再设 24 班以下
36、高中和规模过大的学校。在人口不足 3.5 万人的片区,宜配置 18 班普通高中;(2)新建区的中、小学宜配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 5001000 米范围内。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200 米。在人口不足 3 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 班初中;(3)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800 米。在人口不足 1.5万人的片区,宜考虑配置 18 班小学。小学每班人数不应超过 45 人,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小班化教学;(4)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 米。幼儿园(托儿所)规模以 615 班为宜。居住区教育设施分级配置标准详见表 3。16表 3 居住区级以下
37、教育设施配置标准一般规模(/处) 配置要求序号项目学校规模(班)班级人数(座/班)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千人指标(座/千人)居 住区居 住小 区居 住组 团36 3600039600 5760063000 48 4800052800 7680084000 1寄宿制高中 604550 600006600096000100000 15 24 11460 30689 3.54.530 14575 35636 4.55.536 17398 47126 5.56.548 22015 56158 2普通高中604550 26690 65255 15 18 7801 21884 3.024 1
38、0560 29260 3430 14201 35297 453 初中36455016229 39640 5630 27 1080012000 2020023000 1.536 1440016200 2700030600 1.5245 1800020300 3370038300 234九年一贯制学校 544550 21600243004050045900 33.590 18 5638 19017 1.524 7517 24872 1.5230 9390 28965 22.55 小学363545 10773 32359 2.5360 6 2758 4002 0.79 3883 5719 0.711
39、2 4943 7361 11.56幼儿园152535 6103 9116 1.5230 说 明 :表 中 为 必 须 配 置 的 项 目 ,为 可 选 择 配 置 的 项 目 。其 中 :普 通 高 中 、初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建 筑面 积 和 用 地 面 积 均 为 最 小 指 标 ;校 园 占 地 面 积 均 不 含 选 配 功 能 室 及 寄 宿 生 食 堂 、餐 厅 、宿 舍 等 生 活用 房 等 占 地 面 积 。具 体 实 施 中 可 参 照 表 中 指 标 适 当 增 加 。1747【居住区停车场(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停车场(库)宜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 0.
40、30.5 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根据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停车要求,配置专用车位。为节省用地、方便交通,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等集中配置,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应按照表 4 的标准配置。自行车的停车场(库)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居民楼等配置。表 4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分 类 每户建筑面积(m 2/户) 小汽车(车位/户)第一类 144 1.52第二类 90144 0.81.5第三类 90 0.51.0说 明 :居 住 区 停 车 设 施 可 采 用 地 下 车
41、库 、立 体 停 车 楼 (库 )、地 面 停 车 等 多 种 形 式 。每 一 个 地 面 停 车位 按 25 30 平 方 米 ,地 下 停 车 位 按 30 35 平 方 米 控 制 。严 禁 在 公 共 绿 地 、城 市 道 路 以 及 紧 靠 建 筑物 或 居 住 小 区 出 入 口 通 道 配 置 停 车 位 。新 建 区 居 住 区 内 的 地 面 停 车 率 (居 住 区 内 居 民 小 汽 车 地 面停 车 位 数 量 与 居 住 户 数 的 比 率 )可 按 10-15 控 制 。18附录 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A 术语1 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
42、ties)一般指城市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或设施,以及部分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市政、交通、停车设施等。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Non-profit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非盈利的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设施。3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Commercial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以盈利为主的商业、金融(银行)等设施。4 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一般主要包括:用地性
43、质、人均用地指标和建筑规模等5 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或参照相关标准、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例如商业设施的功能、规模和面积比例,可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B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1、为了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或“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当
44、本标准条文涉及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时:(1)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按照(或遵照)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参照执行” 。(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建议” 、 “或” 。 19C 参考文献(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内部发行)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城镇环境卫生设
45、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设标2007165 号)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公交管办2008571 号,征求意见稿)责任区刑警队等级评定暂行办法(2002)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09)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残联发200643 号)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审稿,2007)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30 号)特殊教育学校建筑标准(1994,试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字2008122 号)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2009,征求意见稿)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74 号)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103 号)文化馆建设用地
46、标准(建标2008128 号)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青发200913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商业发展的意见(青经贸200838 号)青岛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试行)(2008)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青岛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专业规划(20082020 年)20青岛市商
47、业分级设置规范(DB3702/T015-2002)青岛市商业零售业态规范(DB3702/T016-2002)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鲁建规字20103 号,试行)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2010,征求意见稿)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字200815 号,试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责任区刑警中队正规化建设规范(2005,试行)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配置规定(2010,试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2006)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55-2006/J10768-2006)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2009)南京新建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006)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5,内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