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尽调过程中如何发现隐性的关联方交易企业虚增利润往往需要虚构或者虚增交易的金额,通过关联方交易来虚构或者虚增利润又是企业最通行的做法,本文试图从笔者做财务尽调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隐性的关联方交易的案例中总结出一些共性的东西,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1、 从董监 高关联的企业入手。这一步属于比较初级的筛查,在企查查、启信宝等工商信息查询网站中输入被尽调企业董监高的名字查询董监高名下的公司,尤其要关注董监高及其亲属作为高管或者股东而非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由于其具有隐蔽性,企业往往会利用这些稍微带有隐蔽性的公司作为关联交易的主体,虚构交易从而虚增利润。2、 关注被尽 调企业董监高及股东的变动。被尽调企
2、业往往会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将关联方的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例如:A 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0 月,2015 年 8 月股东变更之前,被尽调企业实际 控制人为其股东之一,被尽调企业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及2015 年报中均未披露与 A 公司历史上发生的资金往来,被尽调企业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未完整披露。3、 从资金流水入手。浏览被尽调企业的账户流水发生额,关注是否有异常的资金进出,有些公司甚至会通过将一进一出的关联方资金往来不入账的方式,从而避免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如果不能取得资金流水,可以从被尽调企业的往来科目着手,重点关注是否有新增的客户或者供应商的往
3、来或者是发生额比较大的资金往来单位。例如,A公司某笔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000 万 贷:银行存款 2,000 万,但实际资金流向为 2015 年 1 月 15 日由 A 公司转账给其子公司2,000 万元,后由另外一家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转账 2,000 万元给 A 公司,A 公司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额。4、 从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入手。有些关联方虽然股权、董监高与被尽调企业均无关联关系,但注册地址或者联系地址却与被尽调企业一样,需要逐一排查这些注册地址与被尽调企业一致或者上下楼、附近的公司是否与被尽调企业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某被尽调企业与
4、A、B公司签订了许多笔咨询费合同,A 公司的股东之一是被尽调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侄子,注册资本 10 万元,注册地址与被尽调企业注册地址相同,A 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注销;B 公司注册地址也与被尽调企业注册地址相同,注册资本 10 万元,已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注销,A 、B 公司存在实际为被尽调企业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可能,有潜在的关联交易未披露和大股东套现的风险。5、 从交易的合理性判断被尽调企业与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注交易对方公司的规模、成立时间与交易金额是否相匹配,重点关注被尽调企业与成立时间不久、注册资本较小的公司发生较大金额交易的公司与被尽调
5、企业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关联方关系。同时,还需要关注被尽调企业与新增客户、新增供应商发生的交易,尤其是偶发性与被尽调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交易。例如,某被尽调企业 2016 年新增加一家 A 公司为供应商,从 A 公司基本的工商信息资料可以看出,A 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成立时间不满一年,注册资本只有 200 万元,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终端设备的生产制造,但是被尽调企业 2016 年却从 A 公司采购几亿元的终端设备,按照正常的商业逻辑来判断,公司一般不会与注册时间不长的新增供应商发生较大规模的交易,尽调过程我们怼 A 公司进行了实地的走访,发现其办公地址与被尽调企业在 A 公司当地的办事处在同一个地方,
6、在我们的一再追问下,被尽调企业最后承认了与 A 公司存在实质关联方关系。6、 关注被尽 调企业是否与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同时存在销售、采购的的情况。如果交易是虚构的,销售所收到的资金往往会通过采购交易还给关联的公司,从而完成资金的闭环,如果被尽调企业与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同时存在销售、采购的的情况,在尽调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交易的真实性和被尽调企业与交易对方否存在实质关联方关系。例如,A 公司 2016 年 9 月 22 日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 920 万的销售合同,服务内容为多媒体平台系 统开发与服务,A 公司 2016 年确认了 600 万的应收账款及收入, 2017 年确认了
7、 320 万的应收账款及收入,A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 月、2017 年 3 月收到销售回款。2016 年 12 月 10 日,A 公司与 C 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总金额为 920万的采购合同,内容为视频内容许可,A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2 月、2017 年 3 月支付了 600 万、320 万元的版权使用费,版权授权使用年限为 5 年,A 公司账面计入了无形资产科目,尚未摊销。我们注意到 B 公司与 C 公司的注册地址虽然不在同一个城市,但是 C公司在合同文本上留的联系地址却与 B 公司的联系地址一致,因此上述多媒体平台系统开发与服务收入与版权授权使用费如果属于公司与对方的资源互换,则实际上起到了调节报表利润的作用,因为系统开发的人力资源成本属于固定成本,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因为该项交易 A 公司 2016 年度净利润增加了 566 万元、2017 年净利润增加了 302 万元,如果 A 公司与 B 公司的系统 开发合同为虚构交易,2016 年度、2017 年的净利润则分别虚增了 566 万元、30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