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皮石买卖协议书甲方: 乙方: 甲方在承建 江源镇矿山恢复工程 施工过程中,按施工图纸要求,需要向乙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山皮石,作为回填土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在乙方承包的江源镇 山皮石料场取一定数量的山皮土,并达成如下协议:一、 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甲方负责自己装车、自己运输,并按乙方要求进行开挖,不得随意挖装。2、乙方责任(1) 乙方负责山场范围的划定,在乙方承包的山场范围内由甲方使用。乙方现场需有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理。(2) 乙方负责协调运输道路畅通,协调运输途中的当地村民及政府关系,保证运输不受影响(3) 乙方负责办理山皮石料场的政府各部门手续,料场的一切问题以及林业相关问题均有乙方
2、负责。(4) 挖取山皮石所覆盖面积的表皮黑土免费供给甲方。二、 结算方式(1) 山皮石单价每立方米(车上方)叁元伍角(¥3.5 元) ,具体数量以车辆检尺数量为准。山皮石总数量暂估定为陆万立方米,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2) 施工过程中,甲方派人负责收料,乙方派人记车数,第二天乙方向甲方索要票据,进行核对,每天核对前一天的数量。(3) 山皮石结算时,乙方把票据交到甲方处,由甲方支付山皮石价款。乙方给甲方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由甲方承担。(4) 施工结束时,甲方一次性支付。(5) 甲方需要山皮石总数量,视施工具体情况确定。三、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