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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韩晓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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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集中培训班现场实录DVD光盘征订函,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主办、北京中宇兴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的“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集中培训班”,于2010年7月5-10日在京圆满结束,此次集中培训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领导及专家的大力支持。本单位对六天培训内容现场全部录像、录音,校对后经特殊技术压缩制成高清DVD光盘推荐给各有关单位和各位考生。(光盘经过专业技术处理,含PPT课件、现场专家讲课录音,超大容量,音质画面清晰)。是参加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生必备之学习佳品。光盘一套三张,专利法律知识部分、相

2、关法律知识部分、专利代理实务部分各一张。专利法律知识部分 主讲专家:何越峰 300元相关法律知识部分 主讲专家:韩晓春 300元专利代理实务部分 主讲专家:祁建伟 300元如需要上述DVD光盘请联系,将以优惠的价格提供给各位。电 话:010-81228110QQ:347111707电 邮:wangfipiec.org,3,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1、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关系,维持财产静的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2、人身关系 (1)人格权

3、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2)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4,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私法自治)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 6、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7、权利滥用禁止原则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5,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关系(强制性)4、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5、包括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关系,6,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1、主体(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

4、人)(1)自然人(2)法人 (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2、客体(标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权。3、内容:权利和义务,7,张三,李四,专利权,主体,主体,客体,张三购买李四的专利权,内容为“买和卖”,8,1、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满10周岁的为无行为能力人3、10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4、16周岁至18周岁已经有劳动收入并自立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5、满18周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6、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父母或者配偶等亲属为监护人。,9,概念:监护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1、

5、被监护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3、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4、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10,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失踪;2、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亲属代管;3、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死亡(意外事故时是2年);4、宣告死亡后其财产发生继承转移;5、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财产要返还。,11,1、公民以其户藉所在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住所地为住所3、指公民离开住

6、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12,1、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责任)的资格。2、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的权利(可能性和现实性)(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处分的可能性)3、公民和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13,1、概念: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动的能力”自己亲自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2、公民:(1)无

7、行为能力;(2)行为能力受限制;(3)完全行为能力;3、法人由法人机关、主要指执行机关即法定代表人行使,14,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法人是同步的(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人是不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生而平等)3、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使由其机关,自然人则由本人(未成年时为监护人)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交叉关系),15,1、概念:(法律拟制的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

8、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仅承担有限责任,16,1、法定代表人 依法律或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是法定代表人(“行政上”的第一把手)2、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法人的国藉 以登记或注册国为国籍,17,1、公法人与私法人 国知局为公法人,公司为私法人2、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医院、学校为公益法人,公司为营利法人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为社团法人、基金会为财团法人民法通则例举了4种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18,1、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特征(1)依法成立(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3)公

9、司具有集合性(独资公司例外)(4)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新公司法包括一人公司),19,1、概念:分公司对应于本公司,属于本公司建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本公司直接从事业务或者联络等工作。2、特征:(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本质上是本公司的一个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2)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本公司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分公司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并由本公司承担经济和法律后果(4)外国在中国的分公司仍然是外国本公司的一部分(5)不排除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况。,20,1、概念:指本公司在外地、或外国建立的代表本公司从事联络等工作的机构。2、特征:(1)是本公司在外的服务机构,不具

10、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2)不能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区别于分公司(3)服务性工作包括对内和对外,21,1、概念:即公司财产到底归公司所有还是归股东所有的问题2、理解该问题的角度:(1)要区分民法学意义上的“所有”和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2)一物一权原则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3)公司对其财产拥有民法意义的所有权(4)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5)股东不能直接处分公司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来间接处分公司财产,22,1、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07年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2、种类(1)普通合伙:每个合伙人均

11、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2)有限合伙:一部分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23,3、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对内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是制定法的产物)(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4)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5)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合伙人共有财产)(6)合伙企业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7)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4,1、概念: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2、分类:(1)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形成新的法人(2

12、)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属于联营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3)第一种联营,即形成法人的联营可以作为专利权人。,25,1、概念: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1)投资主体为自然人(2)投资的财产为个人所有(3)个人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可起字号)(5)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26,财产权,物权,自物权,他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合同所生之债,侵权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知识产权,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所生之债(含

13、股权中的财产权),继承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等,租用权、独占实施权等,占有,27,1、概念:直接支配物(财产),并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对世权)2、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的物权) 专利所有权为自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他物权(不完全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如专利权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独占实施权、房屋租用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属于用益物权)(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3、物权法的意义:明确财产归属和使用,合理利用资源,定分止争,物尽其用。,28,张三,李四,王五,100斤大米,卖给李四,借给王五,(1)张三签订合同后,未交付大米(2)李四只有要求张三支付大米的

14、请求权(3)张三将大米借给王五(对李四只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王五也不承担侵权责任),29,1、物权绝对原则(就物权的性质而言)2、物权法定原则(就物权的种类而言)3、一物一权原则(就物权的客体而言)4、物权优先原则(就物权的效力而言)5、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就物权的成立或变动而言),30,1、概念:绝对权是指物权人可以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对抗任何第三人2、解释和理由:物权绝对原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基本标志。绝对权为对世权,相对权为对人权。绝对权是指物权人以自己享有的权利对抗任何第三人。物权绝对原则包括“时”和“空”,“空间”是指可对抗任何人、“时间”是指物权没有时效限制。,31,1、概念

15、:物权法定原则,即是说物权不能随便创设,而必须由法律来明确规定和创设。2、理由: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往往更为涉及公众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由法律来设定,而不能自行设定。如:在担保法发布前,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的客体。否则就有可能侵害不知情的受让人等人的利益。,32,1、概念:是指在一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一个以上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2、解释和理由:一物一权原则是一个古老的民法原则,通俗的说法,就是一件物品不能既属于张三、又属于李四。所有权是各种物权中支配力量最完全最彻底的权利,在一物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最完全最彻底的权利,否则就既不完全又不彻底了。3、意义:可以有助于人们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及

16、其他财产权的界限。如专利独占实施权的权利界限。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济学(所有制)中的“所有”是有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33,1、表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2、表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1)在受偿顺序上,物权较债权优先。(2)在追索权上,物权较债权优先。(3)在权利转让上,物权较债权优先。事例1:(见下页)事例2:(见下页),34,A厂,B厂,C厂,D厂,用专利权进行质押,35,事例:如专利权的“一物卖二主”,受让乙,受让人丙,专利权人甲,登记,36,事例: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具有先购置权。,乙,甲,丙,丁,专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37,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17、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2、公示方式:动产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专利权以登记为公示3、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或物权权能产生、转移或者灭失,一经政府机关登记对外公示,将对公众产生信用。既使公示内容有错误,公众因善意相信该公示的内容而为的行为应受到保护。,38,1、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登记的公信力;如:甲乙共有一项技术,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了专利,并许可丙使用,丙相信专利局登记,使用权利应予保护。2、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登记的公信力;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视为撤回,公众使用后又予以恢

18、复,公众的使用应受法律保护(中用权问题)。3、专利权终止登记的公信力;(终止后的恢复)4、专利权无效登记的公信力;(无效后再审有效)5、专利权授予登记的公信力。如:甲的发明专利先申请,乙的实用新型后申请先授权,均是分别独立研制出的,在乙专利无效后,相对甲专利权,乙是否可以在原有范围内实施。,39,物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1、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停止专利侵权)2、妨害防止请求权(禁令,财产保全,防止专利侵权)3、恢复原状请求权4、返还原物请求权,40,债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概念:要求他

19、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特点:1、债权为财产权 (不能直接支配财产)2、债权为相对权(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3、债权具有期限性 (诉讼时效)4、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定一个以上的债权)5、债权具有平等性(主体平等),41,债的种类:1、合同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常态)2、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4、侵权赔偿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42,1、概念: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2、特点:(1)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

20、43,1、概念: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加害人有赔偿对方的义务,以此形成的债即是侵权行为所生之债。2、特点:(1)由非法行为引起(合同是由合法行为引起)(2)由加害人单方行为引起(3)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合同是意定之债)(4)主要内容为赔偿损失,44,1、概念: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因事务的管理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法定之债)2、构成(1)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2)主观上又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4)不违反本人的意思如:

21、代为管理他人走失的宠物等,45,1、概念: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法定之债)2、要件:(1)受有财产上的利益(2)致他人损失或损害,并有因果关系(3)无合法根据3、法律后果(1)返还原物(2)赔偿损失如:收取了商店多找的钱,检到他人钱包等,46,1、概念: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2、发生(1)法律规定(如共同侵权人和合伙人负有连带责任)(2)当事人约定(如保证合同)3、和连带责任的关系:连带之债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之一、是连带责任的前提。,47,1、概念: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保证债权人实现

22、债权的制度。2、目的:保证债权的实现3、类别(1)人的担保(信用):保证(2)物的担保(财产):抵押、质押、定金、留置,48,债的担保,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49,1、概念: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如:甲借给乙50万元,丙向甲提供书面保证,如果到期乙不偿还,丙承担偿还的义务。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不能作为保证人,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强制执行后 (2)连带保证:强制执行前,50,1、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2、特点:(1)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一般为不动产)(2)是让渡抵押物中交换价值支配权的行为(3)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4)抵押物有余时,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5)禁止“流质契约”(6)登记为生效或对抗要件,51,1、概念: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前,债权人有权扣留债务人的该动产。2、构成要件:(1)留置物必须是动产(2)与债权为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如A公司欠B公司50万元不归还,B公司可以扣留A公司与该债无关的财物)(3)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留置物(4)债权已届清偿期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但留质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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