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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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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附件 2:关于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现行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是 1994 年 3 月下发的,距今已有 20 年的时间。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存在着与党费有关规定脱节、标准落后于时代等较为严重的问题。根据书记处的要求,拟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基本考虑本次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修改遵循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的有关精神,原则上各领域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不高于党员的党费收缴标准;二是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

2、区分更多的收入档次,同时针对农民和学生这两大群体的团费收缴标准给予地方团组织一定范围的调整权;三是考虑团内工作实际,采取增加收缴工作便利性的标准;四是对团费的使用范围作更详细的规定。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2 -1. 调整了团费收缴标准一是对于有收入群体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分档定比”标 准改为“ 分档定量 ”标准,同时在参照党费收缴标准和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将原来的 2 个收缴档次调整为 3 个收缴档次,即将原来的“每月工资 收入在 400 元(含 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 2 元;3000 元以上至 5000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5 元;5000 元以上者,交纳 10 元”。二是对于农民团员和学生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交纳 0.1 元调整为“每月交纳团费 0.21 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是对于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交纳 0.1 元调整为每月交纳 0.2 元。2. 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团组织的团费留存比例作出了弹性规定即将原来的“(1)团中央收取 团费总数的 3%。(2)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

4、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 12.5%,留用团费总数的 9.5%,其余上缴,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 11.25%,留用团费总数的 8.25%,其余上 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的总数的 25%,留用团费总数的 12.5%,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 50%,留用- 3 -团费总数的 25%,其余上缴。( 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 50%,其余上缴。( 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 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

5、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 3%上缴团中央。” 这一系列关于团费留存比例的表述改为“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3%上缴团中央。” 、“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 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

6、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留存比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应在团中央组织部备案。”3. 规定了收取“特殊 团费” 的条件- 4 -鉴于在以往的工作中,一些地方团组织自行开展了收取“特殊团费 ”的工作,在收取和使用上都缺乏相应的监管,容易造成混乱,故在新文件中增加了“不得要求 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 特殊 团费 ,须经团 中央批准” 的内容。4. 进一步明确了团费的使用范围即将原来的“主要用于 团的活动,团员、团 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改为“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 包括:(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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