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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ppt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8370714 上传时间:2019-06-23 格式:PPT 页数:65 大小:3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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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P6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一)股东会,1 、股东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股东会的性质: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必设的非常设力机关(即最高意思决定机关)。首先,股东会是必设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其次,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它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再次,股东会是权力机关。公司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决定的公司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会决定。,股东

2、会的组成,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东的权利P64,(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当然,这不意味着股东都能被选为董事或监事,也不意味着非股东人员不能被选为董事。但是,除公司职工外,股东以外的人不能被选为监事。(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受益权)股东享有平等的出资受益权:一,每个股东都享有出资受益权;二,同样的出资比例,其受益额是相等的。(

3、5)依法转让出资。包括;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件下(主要是指转让出资的价格、缴纳价款的时间等条件),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

4、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5、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当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资本时,该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9)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当有限责任公司终止进行清算时、股东对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依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取的权利。(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在同公司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规定股东享有其他的权利。(继承权、请求司法救济权等)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9年7月8日,陈某与王某、张某、曾某共同出

6、资设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出资16%,担任监事;王某出资64%,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曾某出资均为10%,公司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1月10日前送交各股东。各股东均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从未向陈某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陈某多次要求了解公司帐目,王某指令财务人员尹某拒绝提供。 陈某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犯,诉请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对此案被告是否适格,法院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尹某为被告,因其为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7、、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直接行为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王某为被告,因尹某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是在其指令下进行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为被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 你认为哪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第三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因此,甲公司负有向股东履行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保证股东对公司状况知情权得以实现。甲公司没有履行此义务,侵犯了陈某作为其股东的知情权,故一般应以甲公司为被告。,股东的义务P65,(1)缴纳

8、所认缴的出资。 (2)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已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即为注册资本。这是公司从事经营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物质基础。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甲原为一个体餐饮店老板,经营一火锅店,由于经营有方,生意兴隆。遂起意设立一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把该火锅业务做成连锁经营形式。于是甲找来其妻弟乙及甲的朋友丙一起设立该餐饮公司。1998年5月,三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制订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货币出资50万元,餐饮设备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的60,乙及丙各出资2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比例20。(

9、2)由甲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才1个星期,丙便发觉甲将公司的10万元划走用于支付个人债务,在丙的追问下,甲说这10万元算在自己的出资额下,年终利润分配时自己的利润分配与这10万元的减少挂钩,同比例地减少。,对此丙没有异议,后丙又发现,甲经常不经乙、丙同意在公司的餐饮店里免费招待自己的私人朋友,丙多次向甲提出这些招待费应挂在甲自己的账上由甲个人支付,甲认为自己是公司董事长,出资最多,多花点公司的钱应该,不同意丙的意见,为此发生纠纷。丙提出退股撤离公司,因连锁店正扩张需要资金,甲与乙不同意丙的退股要求,丙便向法院起诉,诉诸解除发起人协议,由公司退还自己的20万元出资款。1甲作为公司的大股东,

10、是否可以随意占用公司的财产?2丙是否可要求公司退回其出资款?,股东会的职权P65,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990年10月,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召开董事、监事联席会议,商定了董事、监事退职时酬劳金的给付方法。199

11、2年7月,董事陈某退职,根据上述办法,其获得公司给陈的退职酬劳金26000元。同年10月,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们认为,董事、监事的退职酬劳金应由股东会决定,不能由董事、监事自己决定,否则,就会出现退职酬劳金过高,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股东会重新作出关于董事、监事退职酬劳金发放办法,按此办法,陈董事只能获得13000元退职酬劳金,股东会要求陈某退出多领的13000元。陈某不同意,认为他的报酬是根据公司董事会所作出的决定给予的,并非不当得利,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其退还。本实例争议的焦点,是董事的报酬到底应该由谁决定。就牵涉到股东会的权限问题。,兴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共有股东15人,董事

12、会由5人组成,赵某任董事长。1998年至2000年期间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身为公司董事长的赵某却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没有召开一次股东会。2001年2月,钱某联合兴达有限责任公司10名股东(其出资共计170万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在临时股东会上通过了以下决议:(1)撤销赵某所担任的兴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选举钱某为董事长; (2)由于监事宋某(非股东)履行监事职责不力,决议撤销宋某的监事任职。会后,赵某宣称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决议非法,拒不执行该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宋某也以其监事是职工所推选为由,拒绝离职。由此发生的争执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身为兴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13、长,却长期怠于履行董事长职责,不主持召集股东会会议;赵某的董事任期还有8个月届满;钱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宋某是由公司职工代表中选出的监事。法院认为,兴达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规定,但所作决议第二项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决议是否合法?,3.股东会的召开,(1)股东会的种类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的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时间,并应依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一般地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股东会的临时会议,经代表110(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

14、提议,可以召开。,2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15、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3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l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解散必须为全体股东同意,可否?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

16、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其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和监事均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实行二元化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采取“头数主义”原则,即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曾经于1992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12月召开股东临时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决定由董事长李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1992年12月5日,股东张某

17、等9人收到了仅由李某具名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2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27日的股东会上,李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革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股东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李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张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李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张某等股东不同意李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这次会议是以董事长的名义召开的,不是以董事会的名义召开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决议没有过23通过,也是无效的。,1994年10月某市某食品厂等8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某

18、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以后,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该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市某食品厂在该方案中被要求认缴60万元。该方案于1995年2月提交股东会讨论,市某食品厂以本厂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是5家企业赞成增资。市某食品厂等3家企业反对增资,其中赞成增资的5家企业股份总额为3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4,反对增资的3家企业股份总额为1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36。,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市某食品厂拒绝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由

19、其认缴的6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市某食品厂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出资。市某食品厂不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未达公司法规定的有表决权的23股权的支持。因此,判决公司股东会增资决议无效,某食品有限公司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某食品厂支付股息。,生化公司与实业贸易公司是关系企业。生化公司负责某品牌产展的生产,实业贸易公司负责经销,该产品商标专用权属于实业贸易公司,并已注册在案,为获取更大经济效签,两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实业贸易公司归入生化公司。双方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股东会提

20、议,双方股东会均决议同意合并,两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生效。根据协议,生化公司要求实业贸易公司移交其全部财产和产品商标专用权。然而,实业贸易公司部分股东反对移交公司财产及商标权,主张合并协议无效,其理由是,实业贸易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公司无权与他公司订立合并协议。,该部分股东的根据是:实业贸易公司共有七名股东,当公司董事会就合并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讨论表决时,即有两名股东(刘某、王某)书面明确表示不赞成合并,且拒绝到会表决,该两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的20。而在公司股东会讨论这一合并事项时,虽有三名股东表示赞成,并且他们代表公司股份的55,但其余两名与会股东(杨某、方某)也表示反

21、对合并,虽然这两名股东仅代表公司股份的25,但加上另外两名不赞成合并的未与会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共计45。因此,股东会决议未获绝对多数表决权的通过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或可以撤销。与此同时,两名未与会股东刘某、王某也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合并,则要求退股,并由此产生纠纷。公司股东杨某、方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这里需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的23以上表决权应理解为有效的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比例不应计算在内。本案中,实业贸易公司股东共有七名,如全体出席股东会,则合并决议的通过至少需要由代

22、表67以上股份的表决权同意。但本案中代表20股份的股东刘某、王某拒绝出席股东会,应认定为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股份自然不能计入股东会决议所需的有效表决权范围。这样,在剩余的有效表决权代表公司80股份的情况下,有代表55以上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合并,即已占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因此,该合并决议合法有效。股东杨某、方某主张决议程序不合法而无效其理由不能成立。实业贸易公司必须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并决议。,(二)董事会P66,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1)董事会的性质凡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该类公司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第一,董事会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

23、公司,除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的以外,均设董事会。,第二,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所谓公司业务执行,是相对股东会的权力机关的地位而言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应执行其决议并对股东会负责。所谓“日常经营决策”,是指股东会仅对公司重大和长远的事项作出决议,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重要事项则不可能等待一年一度的股东会,而仅可由董事会决定。第三,董事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关。不同于股东会,董事会不仅以会议形式存在,而且是负有使公司正常运营的工作机构。所以,应属常设机关之列。,( 2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人至13人,(应为奇数) 董事是否必是股东?我国公

24、司法允许非股东担任董事。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各个公司可有所不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2、董事会的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25、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执行董事的地位及其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这

26、表明,执行董事为小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同时,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这样,一身三任的执行董事,就兼具了相当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经理的职权,(三)经理P67,1、经理的地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2、经理的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27、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为更好地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我国公司法还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为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经公司董事长委托授权,经理可以代表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四)监事会P68,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1) 监事会的性质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为较大有限责任公司必设机关。依公司法规定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较大有限责任公司常设的专司监督职能的机关。监事会同董事会一样,不仅以会议形式存在,而且是有具体职责的工作机构。但监事会不负责公司

28、的业务执行,仅具有监督职能,即检查公司财务相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2)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29、连任。,(3)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30、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会仅为经营规模较大有限定任公司必设。而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上述监事会的职权,某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未经股东会同意,决定兼并另一即将破产的兄弟企业,并已准备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该公

31、司的部分股东得知此事后,认为兼并这个行将破产的企业,无疑是背上一个包袱,会严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联名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并解除董事长郑某的职务。公司监事会根据这些股东的要求,向董事会提出了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建议,但是好几个月过去了,董事会一直没有答复。于是,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发出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虽然郑某也是股东,但没有出席股东会。会议作出了解除郑某的董事职务的决定。对此,郑某大为不满,他认为自己董事的任期并未届满,也没有出现失去董事资格的情况,不应提前解任。更何况监事会根本无权召开股东会,所以股东会的决议是无效的。,(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及其

32、责任,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02年被判5年有期徒刑,附剥夺政治权利3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33、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此外,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1992年3月18日,泰兴航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任期为3年。可是这届董事刚成立1年,即1993年3月,田某等股东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林某是本公司法人股东红星储运公司的法人代表,现红星公司因违法被宣告停业整顿,因此林某不能再担任泰兴公司的董事。田等

34、已就此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某市顺发五金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5人,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交化产品的买卖,其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共有3个。顺发五金交化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认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决定只设立1名监事,同时为了降低成本,减少管理人员,决定由公司的副董事长赵某兼任监事。在公司经营的3年当中,该副董事长赵某作为监事从未检查过各董事的业务执行情况,对自己的监事职责漠然置之。这期间公司另一名董事郑某利用自己兼任公司采购部经理的便利条件,通过拿回扣、多报账等手段,共侵占公司资产32万元。公司经营的第四年发生亏损,公司为查明亏损原因,决定彻底清查公司的账务。郑某害怕事馆败露,

35、遂携款潜逃。这时,通过进一步清查,公司才发现这件事,但损失已经造成。顺发五金交化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命是否合法?,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职务侵占罪)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有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小金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36、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人性恶),宋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1992年,他作出了一项非职务发明,于1994年取得了专利权。1995年初宋某与该公司的两位副总经理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本地区的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3月25日,宋妻作为宋某的代理人,李副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签订了专利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合同规定,该专利在本地区的使用权归公司独家使用,宋某只能向外地区转让使用权,不能向本地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使用权。合同还规定,该专利产品销售后

37、,公司每年从销售额中提取5作为支付给宋某的使用权转让费。合同还就其他必要的事项作了规定。公司实施该项专利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宋某支付了使用权转让费。但是公司另一董事李某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宋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所代表的公司签订合同,其实是自己和自己签订合同,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因此要求其改正。,董事和经理原则上是禁止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避免董事、经理利用合同这种形式谋取私利。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董事、经理可以与本公司签订合同。例如本案中的宋某本身既是科研人员,又是公司的负责人,为了公司的发展将自己的专利使用

38、权转让给公司,既给公司带来了大量的经济利益,自己也获得了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不违背的。本案例看不出公司章程有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宋某事先仅与两位副总经理协商是不行的必须经股东会同意。如事先未取得股东会同意,那么,发生争议后,可请股东会追认。如得到股东会追认,本合同就是合有效的,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王某和刘某均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9、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某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个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午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董事王某和刘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三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某和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期间所得的收入共计28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与刘某将经营农机厂的所得交给公司。,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和刘某身为原告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又与他人合伙开

40、办农机厂,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以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61条关于“董事、经理不擅自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第61条关于“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的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与王某向原告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994年8月,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时,银行要求饮料公司提供担保。饮料公司找到以前有业务来往的某橡胶公司,橡胶公司经理周某答应了饮料公司的请求,与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还款期时,饮料公司只还银行110万元,还有9

41、0万元无力偿还。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橡胶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橡胶公司辩称;根据公司法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他人债务(包括公司之外的法人和个人)进行担保。本公司经理周某擅自利用手中权力,为饮料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损害了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还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其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担保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而应由周某负责。,股东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

42、诉讼;监事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43、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P6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一款所列

44、决定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国有独资公司6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

45、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46、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公司负责人兼职有更多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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