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保证的设立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引渡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公司章程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保证的设立1.对保证人资格的一般要求。担保法第 7 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具有代偿能力,是法律的一般要求。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不能予以支持,否则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就会受到破坏。2.作为保证人的各类主体。(1
2、)法人。法人有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有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公司)作为保证人当无疑问,依据公司法第 16 条,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可以作为担保人,包括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经营上有相对的独立性(如分公司),但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 5 条第 2 款的规定处理。该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
3、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以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 29 条的规定处理。第 29 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由于其宗旨、性质和职能,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机关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也属于国家机关。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5、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4)其他组织。这里所说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登记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等。在上述组织中,属企业分支机构的,提供担保应在授权的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其分
6、支机构不得作为担保人。(5)公民(自然人)。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是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由公民作为保证人时,要注意将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相区分。公民的概念与自然人的概念不同,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之人。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也可以作为保证人。3.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的特征。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的主债权人与保证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是诺成性合同。保证合同无对待给付的问题,是无偿合同。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只承担保证义务而无实体上的权利,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保证合同
7、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实现时,保证合同始产生履行效力。因而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生效条件)的合同。(2)保证合同的形式和成立。担保法第 13 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当事人口头达成的保证合同不发生效力。但保证人履行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债务时,方式上的欠缺消灭。比如,甲为乙提供担保,与丙口头成立了保证合同,当乙届期未履行债务时,甲方代为履行后,不得以未采取法定形式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未成立或无效。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
8、同成立。担保法解释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三方的这种为保证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可称为保函。前已述及,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债权人和保证人达成合意时成立、生效。上述规定的意义,在于债权人可以以默示的方式对第三人的保证要约作出承诺。从指导思想上来看是合理的,但该规定有缺陷。默示承诺应当发生于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即债权人与主债务人订立合同时,这是承诺意思实现的一种方式。(3)保证合同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保证方式的约定。保证的方式是指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
9、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引渡一、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一) 引渡的主体1.在国际法上,一国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2.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3.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4.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主体有: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二) 引渡的对象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实践中,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优越权,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三) 可引渡的罪
10、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可引渡的罪行一般在引渡条约和国内法中列举和规定。国际上关于引渡的原则有: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该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以下罪行不应视为政治罪行: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或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法保护人员的罪行。2.双重犯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四) 引渡的程序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和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进行。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的文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
11、引渡人的条件方式等。(五) 引渡的效果请求国将被引渡对象引渡回国后,只能依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进行审判或处罚,这就是所谓的“罪名特定原则”,也称“同一原则”。特别提示引渡的主体、对象、罪行及效果是主要内容。例题:(2004/一/89)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
12、,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答案:C。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在国际法上,除非两国之间有关于相互引渡的双边条约,否则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引渡请求,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故 C 项当选。二、中国关于引渡的规定(一)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根据引渡法第 7 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1.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2.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
13、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3.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4.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二)向外国请求引渡我国引渡法第三章的要点有:(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2)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我国公共利益的,由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被请求国做出承诺。(3)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
14、民法院决定。特别提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例题:1.(2002/一/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贾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 1000 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
15、甲国缉拿贾归案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某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答案:ABCD。 上述四种说法都不对。结论是:(1)中国对贾某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2)中国和乙国都可以向贾某的所在国甲国请求引渡,如果乙国引渡成功,不能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3)中国尽管拥有管辖权,但不能自行赴罪犯的所在国缉拿罪犯。(4)在没有引渡的情况下,不能对罪犯做出缺席判决。2.(2005/一/79)中国公民李某(曾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2004 年携贪污的巨款逃往甲国。根据甲国法律,对李某贪污行为的最高量刑为 15 年。甲国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甲国表示,如果中国对李某被指控的犯罪有确凿的证据,并且做出对其
16、量刑不超过 15 年的承诺,可以将其引渡给中国。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B.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C.如果我国决定接受甲国上述引渡条件,表示接受该条件的承诺由外交部向甲国做出D.一旦我国做出接受上述条件的承诺并引渡成功,我国司法机关在对李某审判和量刑时,应当受该承诺的约束答案:ACD。 根据我国引渡法第 50 条,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
17、损害中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故选择 ACD。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一)法的继承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这样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3.法的继承是非常广泛的,从它
18、的技术性内容到它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至到它的一些规范性的规定。主要有:(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二)法的移植1.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移植是一个空间上的,强调空间上的关系,这个大家注意一下。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
19、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3)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3.法的移植有以下几种类型:(1)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
20、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律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这些是观念性的,要注意理解。例题:(2004/一/81)在讨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甲、乙、丙各抒己见。甲认为: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法源于自然法。乙认为: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认为: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
21、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下列选项何者为正确?A.甲的观点 1、乙的观点 1 和丙的观点 2B.甲的观点 2、乙的观点 2 和丙的观点 1C.甲的观点 1、乙的观点 1 和丙的观点 1D.甲的观点 2、乙的观点 2 和丙的观点 2答案:AD。本题比较复杂。先判断甲、乙、丙的观点哪些能够成立,再考虑选择项。甲的观点 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和观点 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法源于自然法”可以成立;乙的观点 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本民族的
22、法律”和观点 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正确;丙的观点 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也正确,惟有丙的观点 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不正确。这样凡是有丙的观点 1 的选项就不正确,就不能选,即 B、C 项。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及性质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三个特征。章程的性质,公司法没有具体明确,一般认为章程中用来约束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内容属契约性
23、质;当公司成立后,用来约束公司、董事、经理的内容属自治规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注意制定主体】在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就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三)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内容法定,公司法第 25 条、第 82 条分别针对有限公
24、司、股份公司作了规定。在公司立法中,整体来看,有限公司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股份公司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就两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在有限公司中的作用更大。1.在有限公司中,除了公司法第 25 条规定的内容以外,下列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1)定期股东会的召开,由章程规定。(2)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章程有规定的,依照章程,未规定的,依照法律。(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章程规定。(4)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任期、执行董事的职权由章程规定。(5)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章程依法规定。(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
25、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还是由股东会决议,由章程规定。2.在股份公司中,除了公司法第 82 条规定的内容外,以下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1)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章程依法规定。(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还是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章程规定。(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注意两类公司表述上的差异】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予特别决议的事项。在有限公司中,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公司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26、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五)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考点】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114 很多学员提问:公司章程何时生效?这个问题公司法规定不明。一般认为,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自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生效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11
27、5 公司法在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有什么变化?公司法更加强调公司的自治,因此章程的作用更大,公司法中很多地方规定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以下地方,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
28、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
29、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
30、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担本诉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将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具体分析。2.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例: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车,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的运输任务时,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知识点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本案李某应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因为张某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并且是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任务的过程中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法人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为的性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
31、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3)以尚未成立或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例:2003 年 9 月,甲、乙出资成立 A 公司。2005 年 3 月因经营亏损,三人决定解散该公司,并办理了注销手续。2005 年 5 月,甲用盖有原 A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发生争议。如果丙决定起诉,其应当以谁为被告?知识点法人与责任人的关系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本案中 A 公司已注销,实际上是甲个人以已经终止的 A 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因此,应当由责任人甲作为当事人。文章来
32、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3.法人与分支机构的问题。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在处理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问题时,需注意两个条件:其一,依法设立;其二,领取营业执照。即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则以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否则,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当事人。4.雇主与雇工问题。例:个体工商户甲雇佣电工乙为其修理门市部内的电线,乙在工作中给顾客丙造成损失。丙如果起诉解决自己的损失赔偿问题,谁应成为本案的被告?知识点雇佣关系中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丙可以谁为被告应取决于乙在从事
33、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没有,应当以甲为被告;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乙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责任,即丙可以以甲与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乙为被告,还可以甲为被告,但甲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由此可见,雇佣关系中究竟以雇主作为当事人,还是以雇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其确定标准是雇工的行为性质,如果雇工在从事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雇主作当事人;如果雇工擅自从事非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雇工自己作当事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34、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以雇主与雇员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害人也可以选择以雇主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5.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6 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6.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重点法条提示民诉意见第 41 条、第 42 条、第 45 条、第 4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第 1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