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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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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名词解释:1、 国际法: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 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 国际条约: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3、 造法性条约: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开放性、多边性条约。4、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5、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规则。6、 国际强行法: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

2、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1、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 (单)2、 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在其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首次使用“international law”和“the law of national”。(单)3、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耕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多)4、 国际法的国际性的表现:社会基础(国际社会)的国际性;调整对象(国际关系) 的国际性;形成方式(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的国际性。 (多)5、 与传统的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更注

3、重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是:国际正义;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国际法治。 (多)6、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条约 ,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常设国际法院(单)7、 1928 年在巴黎签订了非战公约 ,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另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 (单)8、 国际法学说的代表人物: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普芬多夫) ;实在法学派(苏支、奥本海) ;格老秀斯学派(沃尔夫和瓦特尔) ;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学派(尼古拉斯、赛尔、克拉伯) 】和【规范法学派(汉斯、菲德罗斯、孔慈) 】 ;新实在法学派【权利政治学说(摩根索、斯瓦曾伯格、考夫曼、考贝特) 】

4、 【政策定向学说(拉斯韦尔、 )麦克杜格尔和雷斯曼】 。 (单、多)9、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包括:一元论、二元论和联系论。 (多)10、国内法规定的种类及其典型国家:并入式(美国) 、转化式(英国) 。 (单)11、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原因:(问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是两个法律体系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互关联的反映和表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时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相互矛盾的反映和表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时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反映和表现。12、条约的分类:(多选)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13、国际习惯必须包含的两个

5、要素:通例和国际判例。 (多)14、18 世纪末,著名法学家边沁首先倡导对国际法机型编纂。 (单)15、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单)1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多)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使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17、1969 年维也纳公约法条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家强行法的概念。 (单)18、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问、多)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是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上述条约法公约中所定义的强行法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的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

6、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19、联合国宪章原则:(多)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的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20、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特征:(多)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21、国际法的各个主体及其地位:(各小点的单选,大点可多选)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且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主体;争取民族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且是一种过渡性的主体;邦联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7、,但邦联的成员国是国际法的主体。22、国际法上承认的法律特征:(多)承认的主体是现存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23、对政府承认的主要特征:(问)政府承认的对象是新政府,但并非所有的新政府都能得到旧政府的承认,一般只对社会革命或政变产生的新政府才发生政府承认问题;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通常依“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进行承认,即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在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的行使权力。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府才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家交往权;政府承认对于承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对政府的承认直接影响到国

8、家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成大的国际法上的义务。24、承认的效果:(问)承认作为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承认的效果: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间关系的正常化,为建立外交领事关系奠定基础;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效力;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事实上的承认的效果:事实上承认的效果不如法律上承认的效果广泛,事实上承认的所具有政治和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缔结非政治性协定;承认被承认国家或政府的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被承认国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无论是法律上的承认还是事实上的承认都具有溯及的效果。25、就承认的性质而言,对中华人

9、名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单选)26、国际法上的继承:(单,多)知识点太零散了!一部分领土移交 新独立国家 国家合并 国家分离 国家解体条约的继承被继承国条约的失效;继承国条约的生效有权拒绝继承对继承国继续有效国家的若干部分领土分离时,继续有效无国家财产的继承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在所涉领土内部动产归继承国,有关动产也归继承国转归继承国 转属继承国 转属继承国不动产转属继承国以外的动产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各继承国国家档案的继承应移交有关继承国 无 无 无 无国家债务的继承按协议;无协议的,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白板原则,没有继承的义务;可以协议解决债务问题应转属继

10、承国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27、国家的要素及其地位:(多)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政府,政府是国家的组织特征;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28、永久中立国形成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多)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国地位。29、永久中立义务的主要表现:(多)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或协定;在他国的战争中,遵守中立规则;不采取任何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30、自卫权:(名)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31、

11、 联合国宪章明确肯定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 ,即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国家自卫权的行使要以受到“武装攻击”为条件,而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单)32、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多)领域原则;国籍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33、应由逮捕者依其刑罚予以惩处的情形:(多)在公海及其上空以及在未组织成为国家领土内所犯得海盗罪、贩卖黑奴罪、贩卖白奴罪、破坏和损坏海底电缆以及其他一切类似性质违反国籍公法的罪行。34、1987 年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将普遍管辖原则单列,并将普遍管辖明确限于海盗、贩奴、灭种等国籍社会普遍关注并予以承认的某些罪行。35、国

12、家管辖权豁免的法律根据是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单)36、明示同意行使管辖:(单、多)一国如果以国际协定、书面合同等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则不得在该法院就该事项或案件提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37、参加法院诉讼的效果:(单)在一国提起诉讼或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的情况下,一国不得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38、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多)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用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仲裁协定的效果39、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多)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40、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3、:(多)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域41、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多)领陆;领水;领空;领陆和领水的底土42、内水:(名)国家疆界内除领海之外的所有水域,由陆地领土内附着于陆地领土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海域组成43、多国河流:(名)流经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对于多国河流,沿岸各国对流经其境内的这段河流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但存在拥有者的权利限制问题和其他沿岸国在整个河流上的航行问题。44、国际河流:(名)流经数国,可以通航海洋,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船舶开放的河流。45、传统领土的取得方式,及其是否合法:(多)先占,最古老的领土取得方式,目前世界不存在无主地;添附,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

14、是合法的;时效,非法的;割让,非法;征服,非法的。46、现代领土变更方式:(多)民族自决;全民公决47、关于边界的界定:(单、多)以山脉为界时,一般以山脉的分水岭为界;以河流为界时,如果界河非通航河流,若无相反条约规定,则以河水中间线为界,若在两岸间分为两个以上支流的以主流河道的中间线为界;若是可航河流则以最深航道的中间线为界;如果河流因自然原因逐渐向河岸一边移动,除非另经沿岸国规定,一般以河流中间线为界,如果是可航河流则以河道中间线为界,如果是不可航河流则以河流中间线为界;若界河忽然改变河道流向其中一个沿岸国境内,则国际边界依然以已干涸的原河道中间线为界,除非河道大规模向其境内移动的沿岸国明

15、确同意以新河道的中间线为界。48、如果界桩位置与地图不符的,以地图为准;如果地图的画法与条约不符的以条约为准。(单)49、关于界桩的维护:(多)如果一方发现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应尽快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界桩的一方应采取措施,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址按原订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50、 南极条约的组成和内容:(问、多)南极条约由序言、14 个条款和最后议定书组成。内容有:南极的和平利用、非军事化和环境保护;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在科学考察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实行国际监督;定期举行协商国会议。51、各国一般不允许些人入境:(单、多)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刑事罪犯;从事不正当职业者5

16、2、各国外国人出境前的规定:(多)只要符合所在国有关出境的规定,就应被允许出境;外国人出境的条件由居留国的法律规定。一般要求外国人出境前,必须了解司法案件或债务,付清捐税,并办理出境手续;对于符合出境条件的外国人,居住国无权禁止其合法离境。但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居住国有权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53、国民待遇:(名)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54、最惠国待遇:(名)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55、外交保护:(名)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

17、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56、庇护:(名)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57、引渡:(名)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58、1833 年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 (单)59、关于引渡的一半原则:(多、单)双重罪犯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并非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专一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60、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应当拒绝的情形:(多、单)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

18、国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请求所指的犯罪已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我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而收到不公正待遇的;引渡请求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被请求人已被赦免;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61、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可以拒绝的情形:(多、单)我国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

19、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62、各部门早引渡审查中的职能划分:(单、多)外交部,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规定进行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中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公安机关,执行63、各部门在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中的职能:(单、多)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追诉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脸型的承诺。64、难民的特征:(多)难民是留在本国或经常居住过以外的人;难

20、民是因为正当理由畏惧政治迫害而留在他国的人;难民是畏惧政治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国籍国保护或不能或不愿返回以前经常居住国的人65、国家责任:(名)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6、国家责任的钩沉要件:(多)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该行为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67、何属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单)一国实际采取的行为与国际义务要求该国的行为不相符合;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必须违反能引起国家责任的那种国际义务;所违背的必须是对国家有效的国际义务68、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问、多、单)一国不仅要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可能还要对另一国的不法行为负责,这种衍生责任包括:如果一

21、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须对此负责;如果一国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指挥或控制国还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如果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则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69、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多)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极情况70、国家责任的形式:(多)继续履行;停止和不重复;赔偿;恢复原状;补偿;抵偿71、反措施的三个性质:(多)针对性;可逆性;相称性。72、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关于条约的条约中最基本的国际法文件。 (单)73、谈谈对于条约的特征的理解:(问

22、)条约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依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具体可理解为: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一种国际协议;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即整个条约的缔结、适用和解释,包括争端的解决应受国际法的支配;条约为缔约方创设权利和义务,若一项国际文件没有为当事人创设权利和义务的意向,它就不是条约;条约通常是采用书面形式,条约是一种成文法,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并不否认符合国际法的口头条约的法律效力。74、比较常见的条约名称:(多)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换文或换函;宣言;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临时协定;谅解备忘录。75、公约:

23、(名)指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国家举行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其内容多为造法性行为规则。76、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视为代表其国家:(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为实施关于缔结条约的一切行为;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往国际组织或该国际组织一机关的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一定的条约约文77、条约不得保留的情形:(多)保留为条约所禁止;条约规定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合。78、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 (单)79、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且该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

24、面表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单)80、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该第三国若无相反表示,应推定其表示同意。 (单)81、国际组织的特征:(问)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的集合体,同时国际组织是建立在国家之间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受国际法制约的文件而创立,这是国际组织据以成立与运作的法律基础;国际组织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目的,这些宗旨和目的由组织约章予以明确规定,并通过国际组织的机关根据其各自职权和活动程序予以实施;国际组织必须有一套常设的组织机构,国际组织为了实现目的和宗旨,至少应拥有一个常设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地点。82、国际组织法律人格

25、的体现:(多)缔约能力;使节权;享受特权与豁免;其他职能(承认与被承认;国际责任能力)83、国际组织的成员类型:(多)正式成员/完全成员;联系成员 /准成员;部分成员;附属成员;观察员84、国际组织实践中常用的表决制度:(多)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同意制;加权表决制;协商一致85、 宪章还被认为具有国际社会宪法或基本法的地位,这是宪章与其他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最大区别。 (单)86、联合国安理会的 5 个常任理事国(中、英、法、美、苏)和 10 个非常任理事国;(单)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按地区分配名额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选出,任期两年,每年改选 5 名,交替进行,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但必须由同一地区

26、的国家接替。 (单)87、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享有“双重否决权” (单)88、外交机关的种类:(多)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89、哪些使馆人员的选派,应事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单、多)使馆馆长;海陆空武官;欲委任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职员。90、宣布使馆馆长和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不须给予任何理由91、特别使团房舍不可侵犯,除非获得特别使团团长的允许,但特别使团公约又进一步规定:发生在火灾或其他严重危及公众安全的灾难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不可能获得特别使团团长,或在适当情况下不可能获得常驻外交使团团长的

27、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已经获得这项允许。 (单)92、使馆与领馆馆舍不可侵犯的区别:(问)使馆:1、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领馆同)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领馆则是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的任何方式征用)领馆:1、接受国官吏在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的同意不得进入领馆管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2、遇火灾或其他灾难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馆长已表示同意进入;93、使馆与领馆

28、的区别:(单、多)项目 使馆 领馆人员组成 1、使馆馆长;2、外交职员,包括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3、行政和技术职员,如译员、会计、打字员等;4、事务职员,如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1、领事官员,包括馆长;2、领事雇员;3、服务员馆长的等级1、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2、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3、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1、总领事;2、领事;3、副领事;4、领事代理人建立的条件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 经接受国同意人员的派遣1、使馆馆长、武官、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职员时,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2、其他使馆职员自由选派1、领馆馆长派遣国委派并

29、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2、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有派遣国自由选派使馆/领馆的特权1、使馆管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公务目的的)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4、免纳捐税;5、使用国旗和国徽1、领馆管舍不得侵犯;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公务目的) ;4、行动自由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6、免除捐税、关税7、使用国旗和国徽人员的特权1、 人身不可侵犯;2、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 刑事管辖豁免;4、 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5、 作证义务的免除;6、 免纳捐税;7、 免除关税行李免受检查;8、 其他特权和豁免1、 人

30、身不得侵犯;2、 管辖豁免;3、 作证义务及其免除;4、 免除捐税;5、 其他特权和豁免义务 1、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2、 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3、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的活动4、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5、 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6、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7、 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的活动94、使馆和领馆关于作证义务免除的区别:(问)使馆: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之义务;外交代表管辖之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这种放弃必须明示;外交代表如主动提起诉讼即不

31、得对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主张管辖之豁免;只有在派遣国明示放弃管辖或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接受国才可以对外交代表行使管辖权;放弃民事或行政管辖上的豁免,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之豁免亦默示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分别进行。领馆: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领馆人员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之法律提出证言。除上述两种情况外,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不得拒绝作证。但若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处罚。95、领馆人员管辖豁免的规定:(单、多)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

32、或行政机关管辖;但下列情形除外:因领事官员或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身份而订契约所发生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96、使馆人员管辖豁免的规定:(单、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外交代表队接受国的民事和行政管辖享有豁免,但下列情形除外: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不包括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9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综合性的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

33、法宪章” (单)98、基线:(名)预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99、内水:(名)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由港口、海湾、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组成。100、沿海国对内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允许,不得在其内水中航行,除非船舶遇难或承担了跳跃义务,而对于驶入或停泊在其内水中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形式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 (单、多)101、我国对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时的管理规则:(单、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我国的港口;外国船舶在预定到达港口一星期前,必须办理进港申请批准手续;外国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

34、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船舶上的武器、弹药应在船舶抵港后由港监予以封存;无线电发射机、火箭信号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102、外国的民用船舶在沿海国的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单)103、什么情况下属有害通过:(多)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类型的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情报;进行影像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或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法上下任何商品、货币、人员;任何故意或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

35、动;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104、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不行使刑事管辖,但下列情况除外:(多、单)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有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105、毗连区的宽度:领海基线算起不得操过 12 海里,UNCLOS1982 改为不得 24 海里,我国毗连区的宽度为 12 海里。 (单)106、毗连区的法律地位:(多)防止在其领土范围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107、所有船舶和飞机在国际航行的海峡享有过境

36、通行权,且不应受阻碍。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再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单)108、大陆架的范围:(单)大陆架从领海基线起 350 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 2500 公尺等深线 100 海里;如果从领海基线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 200 海里,则扩展到 200 海里。109、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均享有航行和飞跃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单、多)110、专属经济区域大陆架的关系:(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其不同点表现在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37、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二者的范围不同,200 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地主权权利及于该经济区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物生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11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单、多)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在该海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

38、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112、公海自由的具体内容:(多)航行自由,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内容(单)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113、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多)登临权;紧追权114、国际海底区域中关于区域的法律地位的理解:(问)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115、平行开发制度是国际海

39、底区域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单)116、平行开发制度:(名)区域的资源的开发由企业部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117、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管理区域资源的专门机构,主要机关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单)118、各种海域的比较海域 范围 沿海国权利 其他国义务内水 领海基线以内 排他的完全主权 遇难时可进入领海 领海基线以外最多 领海主权加上两个义 无害通过权12 海里 务群岛水域 群岛直线基线所包含的水域约等于领海主权 群岛海道通过权利无害通过权毗连区 领海基线算起,最多不得操过 12 海里对某些事项行使必

40、要地管制专属经济区 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 海里主权权利及于该经济区的所有资源顾及沿海国的权利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指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大陆架 领海基线起 200 海里到 350 海里之间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物生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行使权利不应损及沿海国利益119、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单、多)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不定期飞行的权利;定期航班在另一国领土上空飞行必须经过该国特许;国内载运权;禁区) ;航空器的国籍;不得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国际定期航班的运营权利;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20、国际公约定义的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的类型:(多)非

41、法劫持航空器罪;(绝对死刑)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121、1970 年海牙公约关于国家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的管辖:(多)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家时。122、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国家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的管辖:(多)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

42、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待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家时,应对上述的 1) 、2) 、3)项所指的罪行实施管辖权。123、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问)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不得将外空据为已有原则;和平利用外空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国际责任原则;援救宇航员原则;发射国对发射物的管辖和所有权原则。124、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多)援救制度;责任制度;登记制度125、外层空间法中关于责任制度的内容:

43、(多)明确损害、发射和发射国的含义绝对责任及使用范围;过失责任及使用范围;共同责任及单独责任;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要求赔偿委员会126、月球开发制度的主要内容:(问)月球及其资源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在平等基础上按照国际法进行月球上的一切活动;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为和平目的的利用月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遭到破坏;国际开发制度。127、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多)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处于萌芽时期;(单)1972 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单)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44、;(单)2002 年联合国召开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是哪个的第三个里程碑。 (单)128、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5 个:(多)公益性较强;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边缘学科特点突出;思想活跃,影响广泛而深刻;早期性比较明显129、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多)包括大气、土地、水、生物在内的自然因素;包括环境在内的社会因素;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影响国际环境权益的行为130、国际环境与资源:(名)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大气、土地、水、生物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环境组成部分或资源。131、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加解释:(问)国际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

45、责任原则,每个国家既有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确保不损害他国环境的责任可持续发展原则,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同时承担责任的程度应依其在历史上和当前对地球环境造成的破坏成正比损害预防原则,尽早将可能因其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扼杀于萌芽阶段;风险预防原则,各国在保护环境时,应按照本国的能力毫不延迟的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国际合作原则,唯有通过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保护地球环境132、可持续发展的四个核心要素:(多)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环境与发展一体化

46、133、国际法中的共同责任 :(名)由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134、国际法中的区别责任:(名)各国虽然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在各国之间,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而是与他们的社会在历史上和当前对地球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成正比135、国际环境法实施的主要主体是国家,国家的实施是基本的、直接的、主要的和决定性的,而国际组织的实施则是非基本的、间接的、次要的、非决定性的(单)136、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措施:(多)履行条约;国际执行;国际环境管制137、国际大气环境保护法的重点目标:(多)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防止地球气候出现

47、不可逆转的变化;控制、减少并最终消除损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保护臭氧层的完好;控制并减少二氧化硫等各种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消除跨界空气污染138、1997 年的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大气环境保护的重要国际公约(单)139、国际淡水资源:(名)内陆的淡水资源,如河流、湖泊、运河和地下水体等,是一个相对于海洋的概念。14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集国际社会关于海洋问题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之大成,是迄今为止有关海洋的国际法的最全面和最权威的编纂。141、关于国际生物资源保护的终于熬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濒危物种贸易公约14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 1972 年 7 月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确认了国际社会对文化

48、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责任。143、国际人权法的主体:(多)国家;国际组织;争取民族独立的民族;个人144、 (单) 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 human rights 规定在一个全球性国际组织的章程中,并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规定为联合国的宗旨,这标志着现代国际法上人权原则的确立。145、公民的权利和政治权利:(单、多)生命权;人道待遇权;表达自由;146、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多)工作权;公正、公平和满意的劳动条件;工会权;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事务权;健康权;环境权;家庭权;老年人的保护;残疾人的保护;受教育权;文化生活权。147、民族自决权是一项集体的人权(单)148、发展权既是集

49、体的也是个人的人权(单)149、联合国的人权保护制度:(多)报告制度;来文及和解制度;个人申诉制度150、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多)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如平民)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事部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151、不同时期对于战争的态度:(单)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史国家可以诉诸的工具;1899 年的海牙和平会议缔结的国际纷争和平解决公约第一次对国家以战争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利进行了限制;1928 年巴黎的非战公约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152、 联合国宪章对禁止使用武力还有例外性的规定:(多)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使自决权或根据民族自决权原则而使用武力或进行武装斗争;国家使用武力是为了进行自卫153、国际法没有绝对地禁止使用武力,它只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单)154、传统的战争法中,有海牙法系统(指那些战争如何开始、进行、结束的规则) ,日内瓦系统(处理战争及武装冲突的结果)155、 圣彼得堡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公约的方式,明确在战争中禁止某一特定的武器。 (单)156、1949 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和 1977 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单)157、1949 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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