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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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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万某任番禺区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 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 7000 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 3 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例 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 2008 年 9 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 年 5 月 18 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

2、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 22 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 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 11 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 33486.48 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 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

3、刑十个月。案例 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2011 年 9 月 2 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上海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 5,290 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 11,730 元的乙酸正丁酯 1,020 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 5,290 千克。后被告人刘某、刘某将货车停放在永宁公司内等待收取货款时,上述

4、截留事实被永宁公司发现。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永宁公司发现上述截留事实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司总经理李军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李军已经报警,仍在永宁公司等候处理,后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曹某某。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四人均被判处 6 个月以下拘役。案例 3:公司主管将销售货款 39244 元非法占为己有,判处一年半。被告人曹某某在 2005 年 5 月至 8 月担任某集团有限公司驻某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某实业有限公司的 5 笔饮水机、净水机货款共计人民币39244 元非法占为己有。2011 年 8 月

5、 17 日,被告人曹某某至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 40000 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控告状、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欠款还款协议、抵押担保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事项证明书、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6、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单位退赔违法所得的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案例 4:业务员将已收货款挥阔,向公司出具欠条,被定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杭州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驻安徽业务员期间,受康某公司委托先后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同年 7 月 12 日和同年 8 月 12 日,三次向挂靠在安徽某某福医药

7、有限公司和合肥某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某某分别销售人血白蛋白200 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50 支及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20 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50 支。陈某某收货后,以银行汇款及给付现金的方式将上述货款 41800 元、10450 元及4750 元,共计 57000 元支付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收款后未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2010 年 7 月 26 日和 2011 年 2 月 25 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康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以安徽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购买药品的名义要求康某公司分别将 500 瓶人血白蛋白和 300 瓶人血白蛋白

8、发给被告人胡某某,康某公司发货并开具两张购货单位为华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人胡某某提货后,将上述人血白蛋白销售给安徽舒城博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客户,并未将对方付给康某公司的货款 96500元和 52800 元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2010 年 8 月 10 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康某公司出具欠条,承认欠康某公司货款 149750元。2011 年 3 月,被告人胡某某离开康某公司。同年 3 月 31 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短信联系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要求康某公司给其逐步还款的机会。2011 年 5 月 24 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向康某公司还款 20000 元。201

9、1 年 5 月 26 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九州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亲属代其向康某公司退还人民币 186300 元,并取得了康某公司的谅解。被告人胡某某亦有供述及辨认笔录在案,所供相关情节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符。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上诉人胡某某上诉称,其对原判的定罪无异议,但其与杭州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间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借贷而非挪用,因为,(1)该份欠条形式上符合借条的要求,实质上符合客观情况;(2)该份证据一直由被害公司保管;(3)其与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关系很好,存在借贷的条件基础。其于

10、 2011 年 5 月 24 日向被害公司部分还款的事实亦证明其有还款的意思。综上,其与被害公司之间确有借贷关系,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 5:员工账户代收货款拒不上交,被判职务侵占罪向某友原是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尊某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某成公司)的员工。2011 年 6 月 14 日,被告人向某友代表尊某成公司与深圳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倬某公司)联系了一笔业务,由倬某公司向尊某成公司订购价值 61000 元的电源适配器4000 个。倬某公司先交了现金 5000 元给尊某成公司。2011 年 6 月 20 日,被告人向某友通过电

11、话联系倬某公司付清剩余的 56000 元货款,并将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120597391 某某某)发给倬某公司。2011 年 6 月 21 日,倬某公司将余下的货款56000 元存入向某友的账户。被告人向某友收到该笔货款后,将其占为己有,并离开了尊某成公司。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向某友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

12、月。案例 6:主管被拖欠 10 万元工资,将工厂 15 万元设备主机搬走,被判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六种常见案例企业职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六种常见案例: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的企业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即股东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

13、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三、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

14、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这么做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 六、非本企业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因此,非本企业的人员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即非本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

15、式出现,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1、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 年 1 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张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员

16、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2、私自用公司材料牟利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 524弄 15 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巨高温线缆有限公司、华胜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上海科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宁瑞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智诚科灵仪表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丰医疗电器有限公司、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白

17、鹭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彩迩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 4 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3、 货款收回不上交 私自挥霍被判刑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11 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 73399.17 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 73399.17 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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