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延 边 大 学公 司 法 论 文学校代码: 10184学 号: 2015050031 二 0 一 六 年 十一 月经济学视角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浅析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作为公司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法律特性主要体现为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结合。为此,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应运而生。以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制度为主题,本文拟以法学分析为铺垫,法经济学分析为工具,用全新的视角分析本主题。法学分析与法经济学分析的结合,也是本文最大的创新点。以此为纲,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系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概述,本章项下
2、包括对其发条规定、理论基础的讨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题 目 : 经 济 学 视 角 下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的 浅 析学 生 姓 名 : 李 爽学 院 : 法 学 院专 业 :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班 级 : 2015 级指 导 老 师 : 李 海 燕 教 授股东的期待利益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第二部分系本文的重要章节,以波斯纳主张的法经济学学说为理论依据及出发点,通过利用法经济学的“交易成本”与“效率”的相关概念,重点就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制度的经济合理性进行讨论。在分析过程中,笔者对法律规定的逻辑进行了分析,
3、引用相关案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经济效率进行了有效的评估与分析。第三部分系本文的总结部分,以前文的分析结果为基础,就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并进一步据此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 法经济学 交易成本 效率1目录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述 .2(一)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条规定 .2(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 .21、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两合性特点 .2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期待利益 .33、 平衡各方利益 .3二、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 .4(一) 一般情形 .51、 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愿意购买拟转让股权 .5
4、2、 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不愿意购买拟转让股权 .6(二)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避免优先购买权 .6(三) 采取替代方案规避优先购买权 .7三、 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 .8(一) 当 P0P+R1 时 8(二) 当 P+RnR2R3。 Rn)。那么,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发生股权对外转让时,每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成交价格为 P;每单位有限责任公司的成交价格为 P0,那么,将会发生如下情形:10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判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产生所带来的变化,应当使得由该变化创造的新收益是否大于变化产生的损失成为我们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效率的核心问题。11(1)当 P0P+R
5、1 时在此情形下,由于第三人的出价高过了内心确认溢价价格最高的股东,则第三人的出价对其他全体股东来说为高估,因此所有股东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拟转让股权可顺利转让至第三人。相比而言,转让股东由于高价出售了股权而获利,获利的价值为 P0(P+R n)(n=1、2、 3n);第三人本可以以价格 P 获得该股权,因而遭受了损失,损失价值为 P0P;优先股东则会认为由于第三人以新股东的身份加入有限责任公司取代先前的老股东,对于新股东的信任度较股权交易前势必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具体则表现为股东会降低内心确认的股权溢价,因此,优先股东也应当遭受了损失,损失价值为股权溢价的减少。 综上,我们发现获利方的收
6、益价值明显小于受损害方的损失价值。因此,无论获利方如何对受损害方进行何种形式的补偿,依据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此情形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带来的改变是没有“效率”的。(2)当 P+RnP0P+R1 时在此情形下,由于第三人的出价并未高过内心确认溢价价格最高的股东,则第三人的出价至少对于溢价最高的股东来说是低估的,因此,至少有 1 位股东会行使优先购买权,拟转让股权将由该等优先股东获得。相比而言,转让股东虽然以一定的溢价出让该股权,但是不可避免的是,转让股东由于并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向第三人承担来自于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任;第三人由于交易目的落空,尽管可以获得来自转让股东的违约金,
7、但是付出的缔约成本已成事实;优先股东由于也低于自己估值的价格受让股权,可以认为是获利方,获利的价值为:R 1Rn(n=1、 2、3n)综上,尽管我们从上述分析很难做出判断收益方的“账面收益”是否可以覆盖受损害方的“账面损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有很多无形的成本诸如时间、情感、商誉等等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付出。考虑到该等因素,笔者认为,至少在此种情形下,不能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带来的改变是有“效率”的,且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12(3)当 P0P 时在此情形下,由于第三方给出的价格 P 低于优先股东给出的价格 P0,显然是一个非常低估的价格,因此全体优先股东都会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无另
8、外的约定,全体优先股东将会按照其出资比例吞并转让股东的拟转让股权。相比而言,转让股东因为转让价格偏低,以至于转让股东利益受损(当然此情形发生概率很低),并且转让股东还须向第三人承担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损失价值为 P+RnP0+违约金;第三人由于交易目的落空,尽管可以获得来自转让股东的违约金,但是付出的缔约成本已经不可恢复,先前的努力只是为优先股东打工而已;优先股东以低估的价格获得受让股权,应当认定其为获利方,获利价值为 P+RnP0。综上,笔者认为:优先股东的获利价值不能覆盖准让股东的损失价值;第三人无论损失与违约金孰高,也不能认定为第三人为获利方。由此,在此情形下,依据卡尔多-希克斯
9、效率的标准,股东优先购买权带来的改变是趋向于无“效率”的。由上文所述,笔者认为就上述三种可能发生的情形,尚不存在一种情形体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制度能够较为明显地体现为“财富最大化”的“效率”。因此,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11判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制度更多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交易带来了负效应。4、结语本文致力于以全新的角度出发,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制度利用法经济学理论和分析工具进行效率分析,以论证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基于上述内容的分析,笔者认为,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而言,无论是以交易成本为视角,抑或是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为标准,经济合理性仍有待商榷。
10、无论是就经济个体而言还是全社会的财富总量而言,股东优先购买11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可以这样解释:如果阿甲将自己的某种商品认定为值 5 美元,而阿乙将其商品认定为值 12 美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两人以 10 美元的价格(事实上可以是 5 美元到 12 美元之间任何价格)进行交易,就会创造 7 美元的社会总收益(福利)。因为,在 10 美元的价位上,阿甲认为他获得了 5 美元的境况改善(利润),阿乙则认为他获得了 2 美元的境况改善(消费者剩余)。13权的法律制度终究还是无法替代市场的价值发现与资源配置功能。有鉴于此,笔者还是倾向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还是应当由市场说了算,为了形式意义的
11、人合性价值而通过法律制度抑制市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调节作用,仅从经济合理性出发而言,是得不偿失的决策。 参考文献:1、高富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2、李树: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载学术界,2011 年第 8 期,总第 159 期。3、石鑫著: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重构约定与法定之辩,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年 。4、陈长明著: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对我国的启示,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年 。145、(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23 号判决书。6、王利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研究,载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 7、李军、冯志军: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构建,载北方论丛,2008 年 2 期(第 208期) 。8、李省龙:论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一般结构作为一种研究方式的考察和理解,载法学家,2008 年第 2 期 。9、美 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 。10、张乃根著: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 年版 。11、美 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