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 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1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 号) ,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
2、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 的基础上,增补了相关内容。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 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 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四、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
3、责任。二九年十一月十日附件: 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doc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doc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一、乳制品加工项目1. 乳制品加工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 200 吨以上。2. 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 吨及以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 吨及以上。3. 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
4、达到下列规模: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500 吨及以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200 吨及以上。4. 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 吨及以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 吨及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
5、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第 2、3、4 项规定的准入规模限制。 二、煤炭项目1.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低于下列规模 :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120 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9 万吨/年;其他地区 30 万吨/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十一五”期间一律暂停 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的土地供应。三、钢铁项目1. 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项目:必须采用热装热兑工艺,容量为 3000KVA 及以上。2. 锰铁高炉项目:容积为 300
6、 立方米及以上。3. 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 12500KVA 及以上。4. 硅铝铁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 16500 KVA 及以上。四、有色金属项目1.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 5 万吨/年以上。2.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 5 万吨/年以上。3. 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 :规模必须在 3 万吨/年以上。4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 10 万吨/年以上。5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板带材 5万吨/年、箔材 3 万吨/年、挤压材 5 万吨/年。6新建电解锰项目: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 1 万吨/年;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 3 万吨/年
7、。五、建材项目1.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 3 万吨/ 年及以上。2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小于 7 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必须达到 2000 吨/年及以上。3新建或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熔窑规模应在 500T/D 以上(超薄线除外) 。六、多晶硅项目1. 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达到 3000 吨/ 年以上,占地面积6 公顷/千吨以下。七、纺织项目1. 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 2000 万米/年及以上。2. 毛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 200 万米/年及以上。3. 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生产能力 2000 吨/年
8、及以上。八、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7000 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 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九、商品住宅项目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 公顷,中等城市 14 公顷,大城市 20 公顷。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 年本增补本)一、钢铁项目1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但未配备 SO2 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2.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二、建材项目1. 原料不是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生产线。2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三、机械制造项目1. 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四、船舶制造项目1. 新建船坞、船台项目和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2012 年前) 。五、其他项目1. 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