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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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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京国资发201017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市国资委修订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2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

2、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的经营业绩考核适用本办法。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经理)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3、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3 (二)按照“优化一产 、做强二产、做大三产” 的要求,落实北京市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

4、,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五)按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保障机制,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收入关系协调的分配格局。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 4 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

5、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1年度利润总额为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非经常性收益(指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其性质特殊并具有偶发性特点的各项交易和事项所产生的收益)。2.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净资产收益

6、率= - 100%平均净资产 5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平均增长率)和绩效评价得分。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平 均 增 长 率 = 100% 13 收 入

7、之 和考 核 期 前 三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之 和考 核 期 内 三 年 主 营 业 务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利润平均增长率 100 13 之 和考 核 期 前 三 年 利 润 总 额 之 和考 核 期 内 三 年 利 润 总 额3. 绩效评价得分。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 号),依据关于贯彻落实 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评 价字2006 81 号)的规定计算的年度绩效评价得分。(三)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 6 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产业情况、经营

8、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八条 考核指标评价按照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年度和任期考核的计分细则见附件)。第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每年 11 月份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

9、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3.在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应当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方法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二)市国资委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 业,同一尺度” 原 则,结合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 7 状况,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目标值。(三)签署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

10、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一)企业每季度将经营运行分析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二)企业发生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预警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 90 日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上报市国资委,同时抄

11、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 8 业的评价意见后,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市国资委向各企业反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提出;(四)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稽核检查。第三章 奖 惩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 D 级进级

12、点。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激励。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一)基薪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4 3 号) 执行;(二)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按以下方式 9 确定:1当考核结果为 E 级时,绩效年薪为 0;2当考核结果为 D 级时,绩效年薪按“ 基薪 (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 级 起点分数-D 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 0 倍基薪到 1 倍基薪之间;3当考核结果为

13、 C 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 级起点分数)/ (B 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 1 倍基薪到 1.5 倍基薪之间;4当考核结果为 B 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 级起点分数)/(A 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 1.5 倍基薪到 2 倍基薪之间;5当考核结果为 A 级时,绩效年薪按“ 基薪2+(考核分数-A 级起点分数) /(A 级封顶分数-A 级起点分数)” 确定,绩效年薪在 2 倍基薪到 3 倍基薪之间。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 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 3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

14、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年薪兑现方案。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经理)分配系数为 1;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 0.5-0.8 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自收到相关备 10 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方可执行。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引进的特殊人才的薪酬不受本办法限制。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A 级和 B 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

15、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任期激励;(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C 级和 D 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E 级的企业负责人,扣减延期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计算:扣减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 (D 级起点分数- 实得分数)D 级起点分数;(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A 级和 B 级,同时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 等 级的企业负责人,追加一定比例的任期激励;对于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的企 业负责 人,扣减一定比例延期 绩效年薪。第二十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

16、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第二十一条 对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京 11 国资考核字2007 82 号)给予特别奖励。第二十二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E 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第二十三条 强化企业负责人收入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的联动机制,将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实际平均

17、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一)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 等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二)未按照市国资委要求落实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的。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企业负责人降低考核等级、降薪处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二)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未完成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书规定任务的; 12 (四)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未通过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五)未完成市国资委确定的年度重点专项工作的。第二

18、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9 6 号)相关 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改制重组、负责人变动等情况或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及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二十八条 对董事会试点经营层企业,市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加强

19、对二级企业及市国资委确认的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并将其考核薪酬管理办法及薪酬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13 第三十条 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9 19 号) 执行。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14 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

20、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 经营难度系数+ 经济增加 值指标得分 经营难 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经营难 度系数分类指标 得分 经营难度系数。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得分(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 20 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20 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3 个百分点,加 1 分,最多加 4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3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 4 分。(二)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 10 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10 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 2 个百分

21、点,加 1 分,最多加 2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2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 2 分。(三)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 40 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40 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 0.4 个百分点,加 1 分,最多加 8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0.4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 8 分。 15 (四)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 30 分。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20%。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高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但主营业务利润率未达到行业良好值,原则上年终考核级别不得进入 A 级;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高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但主营业务利

22、润率未达到行业平均值,原则上考核级别不得进入 B 级。 (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它企业相比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主营业务利润率是以国务院国资委统评局出具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依据。为促进考核水平更加精确,对利润总额指标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超过 50%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 0.1-2 分。三、经营难度系数经营难度系数在 1-1.2 之间,其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六项,前四项指标各占 20%权重,后两项各占 10%权重,用回归方程的方式加权计算,分类确定。四、考核分级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

23、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级别。 16 附件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 经营难 度系数主 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 度系数+ 分类指标 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绩效评价得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 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指标得分。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得分(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 25 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25 分;每高于目标值0.4 个百分点,加 1 分,最多加

24、5 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即资 本保值率)时,每低于目标值 0.4 个百分点,扣 0.5 分,最多扣 3 分;低于 100%时,每低于目标值 0.4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 5 分。(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 15 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15 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1 个百分点,加 1 分,最多加 3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 3 分。 17 (三)绩效评价得分指标基本分为 20 分。考核期内每年得分之和的平均值乘以 20%即为此项得分。(四)分类指标 20 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

25、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20%。(五)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 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 级的得 8 分;每得一次 B 级的得 7 分;每得一次 C 级的得 6分;每得一次 D 级的得 5 分;每得一次 E 级的得 4 分。三、经营难度系数经营难度系数在 1-1.2 之间,其指标为任期内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前四项指标各占 20%权重,后两项各占 10%权 重,用回归方程的方式加权计算,分类确定。四、考核分级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级别。 18 主题词:经济管理 考核 办法 通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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