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职业道德建设,坚决纠正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违纪违法等损害医院及群众利益的行为,结合卫生部开展的“管理年 ”活动,特制订 本制度。第一条 凡本院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将在全院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一一 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一一一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相互推委,造成不良后果的;一一一 对病员有“生、冷、硬、顶、推”以及 “吃、拿、卡、要”等想象的;一一一 利用工作之便,向病员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一一一 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病员或以介绍
2、病员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一一一 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员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一一一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一一一 利用工作之便,假借病员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一一一 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病员收费的;一一一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的;一一一一 利用职务不便,收受病员“红包” 的;一一一一 医疗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 的;一一一一 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或进行其他医疗活动,并造成后果的;第二条 对医务人 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提高遵纪守法、合法规范行医的自觉性,是进一步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第三条 对医务人 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可根据错误性质、影响范围等分别在院综合目标考核情况通报、院周会通报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