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法总论,(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几种:1.自愿原则: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
2、,惜守诺言,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 (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2)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表现为以下两项义务: (1)在订立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2)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3.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者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合法
3、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在保险事故未发生时保持稳定的存续状态,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主要是为了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预防道德风险的出现,限制损害赔偿的程度。,【小贴士】,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要求订立合同时必须存在,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需要存在;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要求订立合同时必须
4、存在,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已经不存在,也不影响投保人的索赔权。这主要是强调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质。,4.近因原则: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近因是在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中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保险人只对近因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案例分析,1996年8月,南方某市的M果品批发公司与吉林省某市的销售部订立了购销柑橘的合同。为了防止柑橘在运输途中被盗,M果品批发公司向N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含盗窃险)y 1997年Z月,M果品批发公司依约向吉林省某市的销售部发运了两车皮柑橘。l0日后,货物
5、抵达目的地,销售部前去提货,发现运载柑橘的第一节车皮右侧门有一道长70厘米的口子,明显有被撬的痕迹;车门处的保温被也被撕开长约80厘米、宽约70厘米的口子。经验货,有70筐柑橘被盗,220筐柑橘被冻坏变质。销售部发现情况后,立即电话告知M果品批发公司。,M果品批发公司知悉货物被盗,遭受损失后,也立即通知了N保险公司,并请求保险公司赔偿290筐柑橘因被盗所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接到M果品批发公司的索赔请求后,向其发出了部分拒赔通知。理由是:保险标的中的70筐被盗柑橘属于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此部分损失可以赔偿,但其余220筐柑橘的损失原因是天气寒冷,被冻而变质,不是被盗窃,而天
6、气寒冷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这220筐柑橘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M果品批发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被冻坏变质的220筐柑橘承担保险责任?,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的含义是机会。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可能没有利益可获,也可能获得远远超过保险费的利益;对于保险人,其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支付保险金。,【小贴士】,合同债权不能得到偿还不可以作为保险事故进行投保,其原因就是对合同债权的
7、不能偿还如果允许投保,则具有了不偿还的必然性,极容易诱发投保人制造道德风险事故。,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对于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高于对一般人的要求。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道德危险不保的规定都是诚信义务的体现。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它使得投保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了对这种情形进行平衡,保险法规定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通常采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
8、则。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意,无须履行特定方式,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合同成立的证明。,(二)保险合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2.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这是依据保险合同实施的形式不同进行的分类。强制保险合同又称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例如,铁路、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及我国有的地方实行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9、。自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原则订立的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合同。,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这是依据保险人的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原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原始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或第二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业务遭受巨额损失,以承保的方式,将其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4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这是依据保险人的人数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一个保险利益、一个保险事故同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复保险合同又称
10、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5.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这是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对于不足额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1、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讨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都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但两者的地位不同,在合同中权利义务也不同。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I)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
12、,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l)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也称保户,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13、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第三人。,(四)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条款根据成立时间和规定的内容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指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规定保险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根据保险当事人的需要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 根据法律对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1)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入的条款。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
14、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以及给付办法;违约责任;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任意条款。任意条款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而列人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必备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五)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保险合同的订立:订立保险合同,须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是投保,属于要约;投保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构成承诺,保险合同成立。2保险合同的形式:堡脆发n是蟹绝 b,合
15、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1)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是投保人出具的要约。(2)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本。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简化了的保险单,效力与保险单相同。(4)暂保单。是一种临时保单,是正式保险单签发前的一种临时性合同,在正式保单交付后失效。,采用书面形式时,保险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3.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1)保人的告知义务。在
16、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告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投保人继不履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三,投保人因过失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17、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在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保人支付保费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5.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可以分为两种:(1)民法上的原因。是指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一般性规定,主要有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侵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
18、的义务。最有价值提示该义务的履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因为保险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有利于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或者保全保险标的的残余部分;有利于保险人及时调查损失发生的原因。,(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
19、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5)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 (1)保守秘密的义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 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2)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人的基本保险
20、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 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
21、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小贴士,5年的除斥期间仅适用于人寿保险,除此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和所有的财产保险都适用2年的除斥期问。,保险人的违约责任。保险人未及时给付保险金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
22、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在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法还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23、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因被保险人不履行防灾减损义务而造成的保险标的扩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
24、险金的责任; 第八,对于保险标的因其性质或者瑕疵或者因其自然损耗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有特殊规定,详见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讲解。(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小贴士,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这也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必然可以拿到双份的赔偿:一份是保险公司给的,一份是致害人给的。,理解代位求偿权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转移。被保险人因
25、保险人赔偿获得保险补偿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保险人取得了被保险人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债权。 (2)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 (3)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基础取得代位求偿权。 (4)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保险人在赔付后自动。,(5)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对象是造成伤害的第三人。(6)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
26、无效。由于益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召赔偿金。(7)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最有价值提示1除外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必须不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的故意,不能是过失,此时才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 例如:老爸买了辆宝马车,儿子开车去兜风,不小心和别的车撞了,那么,保险公司赔了老爸,不可以向儿子代位求偿。老爸买了辆宝马车,儿子不喜欢,故意和别的车撞了,希望赔偿了保险赔款再买辆新车。那么,保险公司赔了老爸后,可以向儿子代位求偿。 家庭成员必须是共同
27、生活的有血亲或者姻亲的人员。被保险人是单位组织的情况下,组成人员一般指其董事、合伙人等。,(8)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睑。,三、保险合同分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标的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定额支付。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只能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定额,以此作为保险金给付的最高限额。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会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 通俗地说,保险标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标准,可以多重投保,大额投保只要不超过法定的
28、金额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金额。,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司为任何法律事实,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分娩卷。 4.保险费不得诉讼强制请求。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时,可以选择支付保险费来维持合同也可以不交保费以终止合同。,人身保险的保费不可以诉讼强制的原因;人身险的保费具有储蓄性质,在合同期限内一般视为保险公司并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如果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话,那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还要退还给投保人。如果有哪一段时问的保费没有交付给保险人,也没有发生不当得利,因此,不得要求投保
29、人给付。财产保险的保费可以强制交付的原因:保费在合同期限内和风险是并行的,保险公司每时每刻都在承担风险,如果有一段时间没有交付保费,那么将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可以强制给付。,小贴士,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在保险合同总论中,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
30、险法的一般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除前三项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2.年龄误报的后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将会产生以下相应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保险费的更正、补交或者保险金的减少。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31、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3)保险费的退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 (1)投保人的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投保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人也不的保险。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保险金的确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合
32、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在此限。,4.除外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小贴士: 特别注意:上述第一句是总论,后两句则就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
33、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小贴士:2年后可以给付保险金并不是必须给的意思;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催患精神疾病而在精神疾病患病期间自杀,那么必须赔偿,因为根据近因原则,在保险期间内患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属于赔偿范围。通俗地说,死亡不是因为自杀,而是因为患精神疾病。,(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往。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小贴士:上述规定的重要作用在于排除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制度为自己失败的犯罪行为准备退路的道德风险。例如,一个人想抢银行,又怕抢不到钱还被打伤或者死亡,于是犯罪实施之前先去投保,这样不能如愿时尚有保险公司做后备,如果制度设计真的是这样,必然为不法者张目,提供后台,显然错误。因此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这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