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协议书编号: 协 议 书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同意丙方根据乙方向甲方申报的缴税(费)款信息,从乙方指定的缴税专用账户中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现签订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1、甲、乙、丙三方承 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地方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在地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中形成乙方电子缴款书信息通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
2、子缴税系统实时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 ,并由 该系统自动将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传至丙方,丙方根据接收到的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将乙方应缴税(费)款适时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并实时将划缴税(费)款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传至甲方。三、乙方可在当地选择任一商业银行网点开立缴税(费)专用账户或指定原有银行账户为缴税(费)专用账户。纳税人财税库银联网缴税(费)专用账户具有唯一性,须经丙方确认方能生效。四、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地方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 5 个
3、工作日前,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如有其它特殊原因需变更时,由乙方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 协议书” 。五、乙、丙方应保证缴税(费)专用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丙方应保证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丙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税(费)专用账户信息保密。六、乙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费)专用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乙方缴税(费)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逾期缴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地方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七、甲方、丙方应保证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和各自业务处
4、理系统正常运行、网络畅通及正确操作。因甲方、丙方业务系统、网络或操作原因导致丙方划缴税(费)款错误、失败的,在查明原因后,分别由问题方承担相关责任。因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山西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瘫痪,且乙方及时按应急预案采用可行税(费)款缴纳方式仍未能按期缴税(费)款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因系统网络故障造成账务差错的,由甲方、丙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八、签订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的纳税人(乙方)在申报并去确认缴税成功后,由甲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5、2005193 号)的规定生成电子缴款书;丙方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信息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 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丙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银行收讫章交乙方作付款回单,乙方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各项税(费)款划缴成功后,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横向联网电子税票信息及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乙方。如丙方未按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力造成丙方不能及时打印凭证的,丙方应予免责。乙方需要甲方开具完税凭证的,甲方根据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税证。九、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6、规定外,本协议将长期有效。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乙方有正当理由需解除协议时, 应提前通知甲方、丙方,并向甲方申报新的纳税方式。十、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仲裁或诉讼。十一、本协议自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上线运行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征收机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缴税(费)专用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缴税(费)专用账号: 以下资料由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填写确认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缴税(费)专用账号: 清算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