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院教职工津贴收入分配条例(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法学院各项工作开展,积极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 性,增强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规范我院教职工津贴收入分配,特制定下列条例。第一条 基本结构全院教职员工津贴收入由: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组成。第二条 岗位津贴收入1、设 1 级岗、 2 级岗、3 级岗、4 级岗、5 级岗、 6 级岗、7 级岗共七类,各岗位收入将根据学校下拨的预算收入测算,具体额度参照学校有关岗位收入标准执行。2、教师按以下原则申报岗位 教授可申报 14 级岗 ;副教授可申报 26 级岗;讲师可申报46 级岗;助教原则上认定为 7 级岗。 13 级岗,岗位数不限;申请 47 级的
2、人数超过预设岗位数时,按考核排名顺序优先认定。所有岗位按聘期届满考核结果再最终定级。 考核结果基本称职 或不称职的,下一聘期不得高报。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3、行政、实验人员的岗位原则上根据学校有关职称或职务规定认定岗位。思政管理人员(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的岗位收入由学校直接下发经费,封 闭运行。4、各岗位制定明确的任职基本条件和基本任务指标,13 级岗平时按 3 级岗津贴发放岗位收入的 70%,47 级岗平时按各岗位级别的岗位津贴发放岗位收入的 70%,所有岗位学年末考核后根据任 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最终岗位级别。5、教学工作量测算,按法学院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执行。6、科
3、研指标完成情况。 横向科研经费按每个考核年度实际到账经费核算, 纵向科研项目:设定该纵向项目从开始到结题所持续的自然月数为 m该项目在当前考核学年度所占的月数为 n则该学年度该项目的科研经费核算为:该项目科研总经费数*n/m每人完成科研经费数为:所占课题工作百分比*该项目科研总经费数*n/m未按时完成的项目按科技处相关办法处理。7、论文和著作须经科技处登记并被认定。第三条 绩效津贴收入绩效津贴是对超额完成岗位任务指标或岗位职责未规定的工作的收入分配。1、每学年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考核指标的教师,超时津贴按每课时 i 元测算(i1, 视学院收支情况灵活确定)。2、以第一负责人获得国家级课题或国家级
4、精品课程的教师,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按 5,000 元/ 项发放津贴,以第一 负责人获得省部级课题或省部级精品课程的教师,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按 3,000 元/项发放津贴。国家级项 目及精品课程与省部级项目及精品课程的界定参照科技处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子项目不在发放范围内。3、以第一负责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及优秀教材奖,按 5,00010,000 元/项发放津贴;以第一负责 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及优秀教材奖,按 3,0005,000 元/ 项发放津贴。相关界定办法参照学校科技处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4、以第一作者在权威(小核心)刊物超额发表论文,按
5、 500 元/篇发放津贴;以第一作者在其他核心刊物超额发表论文的,按 200 元/篇发放津贴。有关认定参照学校科技处的规定。岗位任务指标中正式出版专著(含编译著、教材)超额部分,按 300 元/部发放津贴。5、论文被 EI、SCI、ISTP、SSCI、AHCI、ISSHP 收录及获得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第一发明人)的,津贴除学校发放部分外,学院给予适当补贴。有关认 定参照学校科技处的规定。6、未满教学工作量的 40 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被六大检索收录的, 发表一篇可减免 40 学时工作量,以第一作者在权威(小核心)发表论文一篇可减免 20 小时工作量。7、在服务社会、教学管理工作、科研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学生工作等作出突出贡献者,按学院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发放津贴。第四条 岗位津贴的扣罚岗位津贴的扣罚是对未完成岗位任务指标而进行的扣除岗位津贴的经济措施。1、每学年未完成教学工作量考核指标的教师,按每课时 i 元(i 为第三条第 1 款中所列标准)” 测算扣除岗位津贴。2、聘期内有教学事故及行政管理事故,已被相关部门认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扣罚相应的岗位津贴。第五条 教职工津贴收入结算办法用数学等式表达为:实发津贴收入 = 实际聘任岗级津贴 + 绩效津贴 - 相关扣罚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