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部培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号2010-01-25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10-0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二、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见附件)上报税务总局。 附件下载: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计划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
3、五日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4、:2008-12-31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
5、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59号1994-03-15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生效日期:1994-03-15 补充说明: 2006年4月30日(国税发200662号)公告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6、、第五条已失效或废止 (通知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
7、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
8、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税明电1993060号1993-11-29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生效日期:1993-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国
9、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已于十一月二十日以明传电报下发,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小规模企业,其他小规模的纳税人不得比照小规模企业办理。 三、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难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四、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
10、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11月29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2010-02-10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10-03-0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11、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
12、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
13、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
14、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
15、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
17、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
18、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2010-04-07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10-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 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
19、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
20、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