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 1972 年 2 月 28 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花园乡党营村一组,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东之一,占公司 50%股权。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城关镇天池路 58 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职务:总经理请求事项: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研公司” )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 4 月 13 日在安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矿产品购销、石料购销、建筑石料开采、销售。被
2、申请人金研公司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被申请人金研公司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残值估价不足 100 万元(原购置价总额为 2,429,800 元) ,库存砂石料价值约 30 余万元,加上三个石灰石的采矿权,被申请人固定资产总值不超过 160 万元。现公司运行已陷于瘫痪,企业法人处于解散状态,股东内部分歧无法调和,无法达成清算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年检已超过6 个月。负债总额初步统计为 3,791,932.50 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陕西省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担保责任债务 2,037,432.5 元,借个人李某
3、债务 754500 元,以及贵院正在执行的牟子敬案,公司已连续长时间无法偿还债务。以上情况有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载有三份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号的文件、安康县限期执行通知书、借条等可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第三款“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此致安康市人民法院申请人(签章):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附:1、本申请书副本 4 份2、公司章程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股东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5、固定资产设备清单6、载有三份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号的文件7、安康县限期执行通知书8、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