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 年 7 月 1 日,国质检锅200319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
2、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 基本条件第七条 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
3、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 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 10%,C、D 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 5%,且不少于 5 人。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检测
4、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第九条 厂房和和技术设施要求:(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
5、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第十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 A 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 C 级和 A 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第二条 专项条件第十一条
6、 A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具有与制造业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 RT 和 UT 高级持证人员, 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 RT、UT中级持证人员。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能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厚度应能满足 A 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
7、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 A 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1)锅筒制造设备。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 1000t);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 46mm 厚);锅筒热处理设备。(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三)检测和试验设备1、具有满足 A 级锅炉设备产品制造需要的尽相检验设备。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交稿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4、由本企业进
8、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第十二条 B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 RT 中级应不少于 2 人 项,UT 级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 人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 中级人员应至少各 1 人项。4、持证焊工人及项目应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不少于 30 人项。(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 20mm30
9、mm 厚)。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t。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 1 台)和 1 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第十三条 C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 2 名 RT 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 中级人员至少有
10、1 名。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 20 人项。(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 12mm20mm 厚)。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t。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碍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第十四条 D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 1 名 RT 中级人员。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
11、10 人项。(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t。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 1 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 基本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第十六条 具有 A1 级或 A2 级或 C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 450515 20515650
12、 27备注:试验温度下三个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不得低于表中规定。其中单个试样的冲击功可小于平均值,但不得小于平均值的 70%。(六)沸腾钢不允许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七)铸铁用于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时,应符合表 4 规定的范围,且不得用于下列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元件;2、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0.15MPa 且介质为易燃物质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3、管壳式余热锅炉;4、移动式压力容器。 表 4. 铸铁类型 设计压力(MPa) 设计温度()灰铸铁 0.8 0250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 1.6 -10350第五十六条 制造要求(一)冷成形的碳钢和低合
13、金钢制凸形封头应在成形后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需进行焊后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2、壳体厚度大于 16mm、设计温度低于-20的压力容器;3、碳钢厚度大于 32mm(如焊前预热 100以下时,厚度大于 38mm);4、低合金钢厚度大于 30mm(如焊前预热 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4mm);5、任意厚度的 Cr-Mo 低合金钢。(三)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力导致应力腐蚀的其他介质的压力容器,其所用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四)按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其 A、B、类对接接
14、头应去除焊缝余高;各类焊接接头均具有圆滑过渡。(五)所有板壳式换热设备均应为可拆的和可清洗的结构。第五十七条 检验要求(一)下列压力容器应按台制作纵焊缝产品焊接试板:1、使用 Cr-Mo 低合金钢和抗拉强度标准规定下限大于 540MPa 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2、设计温度低于-20需要进行低温冲击试验的压力容器;3、需要经热处理保证钢板力学性能的压力容器;4、盛装高度和极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5、设计压力大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6、设计压力大于 1.6MPa 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7、异种钢之间进行焊接的压力容器;8、球形储罐;9、移动式压力容器。(二)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
15、求进行无损检测。但下列压力容器的 A 类及 B 类焊接接头应进行 100%射线或超声检测,材料厚度 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1、第三类压力容器;2、第二类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反应容器或储存容器;3、设计压力大于 5.0MPa 的压力容器;4、设计压力大于 0.6MPa 的管式余热锅炉;5、焊缝系数为 1.0 的压力容器(无缝钢管制筒体和压力容器本体最后焊接的一条环焊缝除外,但后者应提供保证其焊接质量的相应焊接工艺);6、使用后无法尽心内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7、筒体钢板厚度大于 30mm 的碳素钢和厚度大于 25mm 的低合金钢或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8、使用 Cr-Mo
16、 低合金钢和抗拉强度标准规定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9、盛装高度和极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10、耐压试验为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11、按分析设计标准建造的压力容器;12、多层包扎压力容器内筒和热套压力容器各层单筒的对接焊缝;13、图样规定需进行 100%射线或超声波检测压力容器。(三)除本条二款规定以外的压力容器,允许对其 A 类及 B 类焊接接头进行局部无损检测。局部无损检测的检测长度为不少于每条焊缝长度的 20%,且不小于 250mm。但下列焊接接头应全部检测,合格级别按容器的要求:1、对所有 T 型焊接接头;2、开孔区域内(以开孔中心为圆心,1.5 倍开孔直径为半径
17、的圆内)的焊接接头;3、被补强圈、支座、垫板等其他元件所覆盖的焊接接头;4、拼接封头和拼接管板的对接接头;5、公称直径大于 250mm 接管的对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比例及合格级别应与压力容器本体焊接接头要求相同。(四)不允许采用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五)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报告和气密性试验报告应记载试验压力、试验介质、试验介质温度、保压时间和试验结果。试验报告随同设备同时交给客户。第五十八条 气瓶安全质量基本要求(一)各类气瓶必须按照中国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型式试验前,设计文件需经鉴定。暂时没有中国国家标准时,应将所依据的制造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其中。涉及气瓶
18、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爆破试验、无损检测、力学性能等,均不得低于中国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二)各类进口气瓶的颜色标志应按强制性国家标准 GB7144 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五十九条 基本条件(一)申请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二)具有满足产品制造、试验要求的场地、车间、相关制造装备和检验试验设备。(三)安全附件制造气压应具备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安全附件制造的各主要环节,如设计、材料、焊接、无损检验、机械加工、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计量等,须有相关人员负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中国相关法
19、规、标准对安全附件性能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第四章。(四)安全附件制造企业应有满足安全附件设计、材料、外构件、机械加工、焊接、无损检测、产品型式试验和质量管理等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其比例不少于本企业员工数的 5%;持证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和项目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第六十条 安全阀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要求(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安全阀均应通过型式试验。(二)应有足够大的仓库用以分类存放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半成品和外构件,如阀体、阀盖、弹簧等。(三)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起重、运输、焊接和无损检测设备,包括符合要求的焊材贮存、烘干设施和堆焊设备等;应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能保证加工精度的机械
20、加工设备。(四)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弹簧热处理设备及弹簧强压处理设备和试验设备。(五)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研磨设备和相应的表面加工质量的检测设备。(六)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安全附件的零部件几何尺寸测量器具。(七)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水压试验设备和气密试验装置。(八)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整定压力试验装置。(九)制造弹簧安全阀应有全性能试验台架。其他形式的安全阀应具有相应的性能试验装置。(十)应有金属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第六十一条 爆破片及装置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要求(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爆破片及其装置均应通过型式试验。(二)应有满足爆破片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压力机和相
21、应的下料、成型、开槽设备。(三)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起吊、传送和热处理设备。(四)应有保证爆破片及其装置加工精度的机械加工设备和激光切割机。(五)应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六)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几何尺寸检测器具。(七)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水压试验设备和气密试验装置。(八)应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常温和高温爆破压力试验装置。(九)应有金属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第六十二条 气瓶瓶阀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要求(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气瓶瓶阀均应通过型式试验。(二)应具备足够的存放气瓶瓶阀原材料、辅料、外协件、外购件和产品的库房。(三)应具备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锻压成型
22、、机加工设备、螺纹加工等专用设备以及起吊、传送设备。(四)应具备产品型式试验和其他检验所需的装置和器具(如启闭力矩测定、气密性试验、耐振性试验、耐温性试验、耐压性试验、耐用性试验、安全泄放装置试验、真空度检验等装置)。(五)应具有阀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本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条件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劳动部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劳安锅局字199552 号)文中附件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和关于公布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300 号)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23、(2003 年 7 月 1 日,国质检锅2003194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第二章 申请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一)申请 A、B、C 级锅炉和 A、B、C 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
24、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二)申请 D 级锅炉、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第五条 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下载)一式二份;(二)工厂概况说明;(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
25、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七)工厂质量手册;(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第三章 申请受理第六条 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企业。第八条 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的境内制造企业,在同意申请受理时,发函通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第九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证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第十条 获得申
26、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备制造许可审查和进行型式试验(仅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第四章 审查第十一条 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进行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将评审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第十三条 评审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二)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三)审查质量
27、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四)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五)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第十四条 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二)在现场随机抽样,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
28、。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第五章 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第二十条 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
29、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三条 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第六章 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第二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第二十七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第二十八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