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划管理与法规,主讲:王芳 河北工程大学建筑学院,2,课程介绍,考试课 24学时,1.5学分 教材 参考书籍(资料),3,城市规划的实质,城市规划的实质 城市规划是一项政府职能 城市规划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手段 城市规划是量大面广的社会实践活动 城市规划是一门科学 城市规划是一门空间艺术,4,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 发展目标 土地利用 空间布局 建设部署 即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依据。,5,城市发展目标,定义: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
2、和指标。 通常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城市建设目标环境保护目标,6,课程目录,第一章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 第五章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六章 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 第八章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与审批管理 第九章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7,第一章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 第二节 行政立法 第三节 行政许可,8,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律的适用范围
3、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 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9,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10,(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
4、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11,(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12,(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13,(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14,15,16,17,18,19,
5、20,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21,行政,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讲来,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22,“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
6、协调、监督 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 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 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 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2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7、。,24,三权鼎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25,职能,职能(Competency)是指人、事物、机构所应有的作用。从人的职能角度讲,是指一定职位的人完成其职务的能力;指事物的职能,一般等同于事物的功能;机构的职能一般包括机构所承担的职权、作用等内容。 职能部门是指组织中对下属单位具有计划、组织、指挥权力的部门。,26,政府职能,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
8、的本质表现。,27,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战略目标,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2、调整行政组织结构,加强宏观调控部门,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培养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3、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部门间的职责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同一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 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政府职能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职能运行的法制化。,28,职能重心的转变 1.由注重政治统治向社会管理职能转变; 2.由注重阶级斗争向经济建设转变。职能方式的转变 1.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运用经济手段
9、 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 2.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间接管理。 3.由注重计划、排斥市场转变为把计划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 。,29,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30,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
10、,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31,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32,十一、领导和管
11、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3,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34,国务院机构设置,一、中华人民共
12、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35,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36,五、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六、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14、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37,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38,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一、法律与法律规范 1、法律的概念 法律,泛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般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9,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
15、一种行为规则。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40,41,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统称为规范。技术规范 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规范社会规范 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42,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
1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43,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44,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或称假设,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
17、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 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作什,不能做什么。,45,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46,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也称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 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五种情况 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
18、、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47,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一是,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的等级越高。二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四是,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高于一般性立法。五是,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
19、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48,时间效力范围: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我国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实不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如有例外,必须说明。 空间效力范围:即地域效力范围,是指从地域范围上确定法律对人、对事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以及他们举办的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同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我国另有规定,则依该法律办理。,49,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二、行政法学基础 、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 概念:行政法是关于
20、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50,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调整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51,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包括:国家权利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
21、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52,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监督行政关系,53,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的渊源(法源、载体) 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一般来源于成文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91,54,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宪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 ()行政法规 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 条例、办法、规则、规定、实施细则等 ()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22、) ()有权法律解释 ()国际条约与协定 ()其他行政法渊源,55,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56,行政法规 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自治法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57,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地方规章 邯郸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58,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的分类 ()以行政法的作
23、用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59,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另一类是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再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60,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政治原则和宪法
24、原则行政法的原则 行政法原则(基本原则)特别原则,61,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名具有其它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 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62,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为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63,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合
25、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法制、民主及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和体现。即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行政合法性,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64,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权限合法。 行政行为合法。 行政程序合法。 其他原则。例如: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65,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强调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动。 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这类行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可以说“没
26、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66,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第二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这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67,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68,第一节 行政法
27、学基本知识,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包括: 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2)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69,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70,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28、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71,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原则;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72,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对待 比例原则 正常判断 没有偏私 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偏废一方。合法性原则与合理
29、性原则在行政中应该保持一致;合法性原则必须讲求“合理性”的度,与合法性原则相协调。,73,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3)行政应急性原则。也称行政应变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应急性原则并不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74,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一般而言,应急性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由有权机关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监督; 4)应急权利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
30、范围内。,75,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5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76,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立法 行政立法 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核心、关键) 行政执法(核心)依法司法 行政司法依法监督 行政监督,77,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31、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78,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79,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
32、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80,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 行政法律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 服务关系 关系 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81,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方为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法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
33、和个人。,82,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政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83,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1)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内涵大),84,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是: 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能以
34、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85,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86,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 行政参与权 行政协助权 行政保护权 行政受益权 隐私保密权
35、 行政监督权 行政赔偿和补偿权,87,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行政法律关系还具有法定性。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能性。,88,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89,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
36、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90,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法律事实通常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91,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洪水、地震等。这些事件都能在法律上导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意志所为的行为。法律行为的产生必须是出
37、于人们的自觉地作为或不作为;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92,练习题:,某单位为了自身的安全,未经城乡规划管理局的批准,侵占城市道路红线2.35m,建筑一道长257m、高2.5m的围墙,结果受到了城乡规划管理局的查处,这种违法建设的法律事实,称之为( )。 A法律事件 B法律活动 C法律权利 D法律行为,93,根据行政法的概念,判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B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的分配机关 C行政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D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94,依法行政的基本
38、要求包括( )。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信息公开;程序正当;救济保护;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 A. B. C. D.,95,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公民、组织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与此相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通常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只是被监督的对象,公民、组织有权通过监督主体撤销或者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获得救济。,96,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四、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97,第一节
39、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行为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3)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98,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6)无偿性。,99,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2行政行为的内容 (
40、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1)赋予权益 2)剥夺权益 赋予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授益行政行为”;剥夺行政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侵益行政行为”。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1)设定义务 2)免除义务,100,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3)变更法律地位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1)确认法律事实 2)确认法律地位 总之,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解除和变更。,101,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3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表现为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 确
41、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公定力,102,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 (1)即时生效 (2)受领生效 (3)告知生效 (4)附条件生效,103,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是: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4)程序合法。,104,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5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分类方法很多,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在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下列几种: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
42、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05,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能对未来发生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约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编制城市规划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106,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抽象行政行为的其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且具有后及力,其不仅适用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要发生的同类行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经
43、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修改、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等。,107,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是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性行为。在已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规则。,108,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其内容只涉及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
44、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109,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作标准,可以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110,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5、。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没有自行选择、斟酌、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等。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111,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可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称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依申请的行政行
46、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112,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的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如果行政关系多方当事人为了一定目的,经协商达成一致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称为多方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协定”或“行政协议”
47、;如行政机关与群众组织签订的各项协议等。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在性质上没有多大区别。,113,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才能生效。如果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称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醉酒司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要式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羁束性的要求;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属于自由裁量性规定。采取非要式行政行为应受到严格控制,一般在情况紧
48、急或不影响对方权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114,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7)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集会游行示威法”中规定,对于游行、集会申请,主管机关对申请“预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就属于不作为行为。,115,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8)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
49、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国家行为等。,116,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117,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6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灵活的行政方式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行政指导的含义。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原则和政策,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灵活的运用非强制手段,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