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水平,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创建文明 单位、文明村镇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基层建设,不断提高单位、村镇整体文明水平,增强经济效益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2、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 公民为目标,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单位、村镇的整体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三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各项工作走在同行前列,整体文明水平较高,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联合命名或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的最高
3、荣誉。第四条 个体、私 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需要,也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我国一切经济潜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同时,也2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要重视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计划地在个体、私营、合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创建文明单位。第二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物质文明
4、、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制定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协调、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第六条 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的单位、村镇,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创建标准,结合本单位、本村镇的实际,制定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规划,单位由职工代表大会,村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由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使之成为本单位、本村镇
5、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第七条 创建文明 单位、文明村镇要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治安和改善社会风气结合起来,与搞好环境建设,改善本单位、本村镇面貌,改善干部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与提高干部、群众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务求实效。第八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要坚持“重在建设” 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方针,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竞赛活动和创建活动。要搞好基础建设,单位要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
6、岗位、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村镇要开展创建文明村、生态文明村和小康文明户等活动,使创建活动有广泛的群众基础。3第三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第九条 文明单位标准:(一)领导班子建设好。党政领导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物质的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按照党中央“ 为民、 务实、清廉”的要求,标本兼治、奖惩并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
7、予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诚心诚意为民办事。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二)思想道德风尚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以及时事政策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二十” 字公民基本道德 规范人人皆知,人人遵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青年职工和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助为人乐、忠于职守
8、、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良好风气。单位、村镇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三)创建活动扎实深入。干部群众创建意识强,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组织机构、有管理制度、有活动经费。建有文明市民(村民)学校。坚持深入开展学雷锋、学先进和“讲文明、讲科学、讲卫生、 树新风” 活动。坚持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和创建文明科室(班组)、青年文明号、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在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四)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决抵制“法轮功” 等邪教的侵 蚀,倡 导科
9、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坚持对干部群众进行文化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和各种技术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4学习的良好风尚。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科普活动,建有职工或妇女、青年、老年人等文化活动场所。搞好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建设,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五)社会秩序井然稳定。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法制、治安防范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单位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生活和工作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黄、赌、毒
10、”等社会丑恶现象。(六)环境整洁优美,环保达标。认真执行自治区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法规政策,切实做到“门前三包、门内达 标” 。生产单位的废气、废水、废渣做到按国家标准排放。单位环境做到“ 绿化、美化、净化” ,无违章建筑,无卫生死角,车辆杂物摆放整齐,灭蚊、灭蝇、灭鼠、灭蟑等项指标均达国家规定指标。绿化、卫生防疫、职工保健工作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积极参加自治区卫生单位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七)计划生育工作先进。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八)生产(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
11、制度的要求,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进取,诚 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稳步提高,重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科学、严格、合理,工作规范,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第十条 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文明单位标准:(一)企业建有中国共产党组织和工会,业主尊重和支持党组织的工作,依法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有较强的创建文明单位意识,有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创建活动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二)执行政策法规,依
12、法经营好。业主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令政策法规,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依法纳税。5(三)重视思想教育,道德风尚好。企业依据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建议,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文明市民教育。企业建有文明市民学校、宣传橱窗等宣传教育阵地。积极开展争创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的活动,提高职工的道德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扬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四)经营有方,生产效益好。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经营
13、思想端正,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制健全,实行科学民主管理,坚持质量第一,服务信誉好,做到产品合格率、优良品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税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职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五)重视教育科学文化,计划生育好。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积极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活动,坚决抵制“法轮功”等邪教侵蚀,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建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认真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到无计划外生育。(六)安定团结、安全生产、公共秩序好。积极开展法
14、制宣传教育,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勇于同各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作斗争。企业安全、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生活和工作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黄、 赌、毒”等丑恶现象。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七)环境整洁优美。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防疫、职工保健工作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生产场所符合卫生要求,对危险和有毒物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废” (废 气、废水、废渣)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不污染环境。企业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无违章建筑。除“四害” 指标均达到国家 规 定指标。关心职工生活,保 护职工利益。积极开展自
15、治区卫生达标单位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第十一条 文明村镇标准:(一)基层组织建设好。村镇基层组织特别是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 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6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有一条符合村镇实际的经济发展路子。村镇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能够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一奖惩。基层民主健全有效,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重视协税护税工作,辖区无偷、逃、坑、骗税案发生。村镇班
16、子团结协作,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班子主要成员无违法犯罪案件,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二)思想道德教育好。坚持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及方针、政策教育,党员、群众思想解放,观念更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识大大增强。坚持对党员、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党员、群众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广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二十字”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坚持对党员、群众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党员、群众思想道德水平和村镇的整体文明程度明显提高。(三)创建工作好
17、。制定有创建文明村镇工作规划,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广泛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等活动,乡镇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单位活动面要达 100%,各级文明村、文明单位覆盖率达 80以上。(四)社会风气好。坚持对党员、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党员、群众懂法用法守法,法制意识强,无群体性事件。制定有符合村镇实际的、简明易行的道德规范,特别是制定有村规民约。村民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遵章守纪。村镇社会治安良好,无大案要案、无重大火灾事故,无“ 黄、赌、毒” 等社会丑 恶现象,无封建迷信活 动,无乱砍 滥伐,婚丧大事文明节俭。不搞宗族派系,民族团结,村风正、民风好。(五)村镇环境面貌好。村镇建设规划科学
18、,布局合理,管理到位。村镇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达国家标准。积极开展改水、改厕、改路等基础建设,做到道路平整、硬化、畅通,饮水卫生安全,人有厕、牛有栏、猪有圈,村民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村镇绿化、美化、净化,绿 化覆盖面积达 40以上。积极参加自治区卫生村镇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村镇公共场所干净清洁,无乱扔乱倒、乱堆乱放现象,村镇居民7有良好有卫生习惯。党员群众自觉维护生态平衡,无滥采、滥伐、滥垦、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六)科教文体活动好。积极开展文明健康的科学文化活动。坚决抵制“法轮功”等邪教的侵 蚀,崇尚科学, 扫除陈
19、规陋习,反对迷信愚昧,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乡镇有宣传文化站(文化站)、广播站、宣传橱窗、球场等;村有图书室、广播室、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场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 设施齐全,活动正常。 “基层党校”、 “青年之家” 、“科技之家”、 “妇女之家”建设良好,发挥作用。村有一个村级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分别达自治区规定。村有卫生室,做到村民小病不出村。村镇文化工作活跃,经常组织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对党员、群众进行时事政策、文化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教育,党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做到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
20、引产、无多胎生育、无恶性事件发生。(七)村镇经济发展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含量,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在抓好农业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村镇企业,帮助农民广开生产门路,发家致富。村集体有经济项目,集体经济收入有保证,公益事业和创建活动经费开支有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区农民平均水平,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一)领导班子成员中受到被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判刑的,单位职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重大是指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指标);(二)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21、,违反政策偷税漏税,情节严重,受到执法部门处理的;(三)计划生育不达标的;(四)干部职工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受到治安处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五)为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 提供活动场 所,干部职工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特别是“法轮功 ”活动,非法接受境外 卫星电视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8(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伤亡事故并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的;(七)军地及周边关系紧张,发生影响军民关系重大事件的;(八)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九)政(村)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混乱的。已命名为文明
22、单位、文明村镇的,若发生上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即撤销其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资格。第十三条 文明单 位、文明村镇创建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并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各市、县(城区)和自治区各部门,可参照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本市、县(城区)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第四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 镇评选范围: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是,广西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或建有党支部(党小组),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各种所有制形式
23、的企业事业单位;文明镇的评选范围是,全区农村具有镇建制的行政镇。文明乡的评选参照文明镇的标准执行。文明村的评选范围是,全区农村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第十六条 凡按照文明 单位、文明村镇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村镇,均可申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第十七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按“条块结合” 的原则进行。区直机关工委、柳州铁路局以“条”为主。党组织关系隶属区直机关工委的区直单位、驻邕中直单位和金融单位及自治区国资委所辖的驻邕企事业由区直机关工委负责;柳州铁路局所属单位及国家铁路局驻桂单位由柳
24、州铁路局负责。市、县(城区)文明委以“块”为主。各市、县(城区)所属单位及区直机关、柳州铁路局管辖外的中直单位、市、县级金融单位及大专院校由各市、县(城区)负责。凡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单位、村镇可按9党政隶属关系向所所在县(城区)、市、区直机关、柳州铁路局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八条 全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实行分级命名制。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含区直机关工委、柳州铁路局,下同)、县级三级。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实行申报制。申报、审批和命名程序: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单位自愿申报,由县(市、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查推荐,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并以市精神文明
25、建设委员会名义报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审定、命名。区直机关、柳州铁路局所属单位,由本单位申报,区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柳州铁路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并以区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柳州铁路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名义报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审定、命名。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考核。由自治区组织考核。内容:一、听汇报,二、看成果(制度建设、文化建设、设施建设、环境建设),三、查资料(创建规划、目标管理、工作业绩、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第二十条 文明单 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凡申报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单位、村镇都要在当地用公示牌(栏)向干
26、部职工、村民公示。在公示中要说明单位、村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情况和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标准。并设意见箱或意见簿,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市、区直机关工委、柳州铁路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推荐的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要在当地党报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 文明 单位、文明村镇实行升级制。凡已经命名两年以上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在巩固提高创建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可以升级,即 县(市、城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可升为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可升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可推荐为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对符
27、合升级条件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程序,经过批准取得上一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称号。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升级,原则上逐级升级;成绩突出,达到相应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条件的,可以不受年度限制,可破格申报相应级别文明单位。升级后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10升级后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不保留原级别的荣誉称号。第二十二条 文明 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实行动态管理。要严格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社会各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和评选质量。第二十三条 在申
28、 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过程中,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查实即撤销其荣誉称号。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审定,由各级党委和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内部基层组织的命名。如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户等,一般由各单位自行命名,并报所在县(市、城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五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规划、 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
29、自治区文明 单位、文明村镇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区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柳州铁路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各市、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加强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发展。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等处分的建议报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处理。第二十八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包括:(一)组织、协调所属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二)督促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制
30、定年度创建计划和完善创建方案。(三)检查、指导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11(四)树立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五)建立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村镇的概况、创 建规划、有关文件、会议材料、申报表、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六)对发生问题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进行及时处理。(七)沟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各种形式的共建、联建活动。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实行年度复查制。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每两年复查一次,与申报推荐新一批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考核同时进行。复查办法单位自查,推荐单
31、位复查,审批命名单位抽查。经过复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村镇继续保持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对工作停滞不前的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通报批评;对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无效的,或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查、复查情况分别存入档案并报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 办法第十二条其中一款受到严肃处理的,撤销其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第三十一条 撤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权力由相应的命名机关委托主管部门行使。撤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程序是:自治区文明单位撤销,由所在地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的
32、事实和理由,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再由市以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书面报告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自治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作出撤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决定。被撤销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经过认真整改,重新达到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的,两年后可继续申报原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第三十二条 文明 单位、文明村镇牌匾既是荣誉的象征,又是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标志,要悬挂在单位、村镇大门(楼)前显要位置。文明单位、文明村镇门(楼)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牌匾。撤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其牌匾和荣誉证书,由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回。12第三十三条
33、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如合并或变更名称、隶属关系,要及时向所在地文明办和自治区文明办报告。因机构分设、变动,保留原单位、村镇名称的并具备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条件的,可继续保留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荣誉称号;合并单位,如有单位不是自治区文明单位的不再享受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但在两年内可以直接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第三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单位,其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 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如同一幢楼或一个大院办公的可以参加共同创建,在呈报表中注明,一并考核。单位内设机构参加内部的创建活动。共同创建单位发生重大问题受到处理的,整体一并不再享受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待遇。第六章 文明单位、文
34、明村镇奖励第三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标志是“ 文明单位” 牌匾及荣誉证书,文明村镇的标志是“ 文明村”、 “文明乡镇”牌匾及荣誉 证书。第三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的奖励原 则。授予文明 单位荣誉称号的 单位可给全体职工一次性发放一个月工资额的奖励金,奖励金由获得荣誉的单位自行解决。第三十七条 文明 单位、文明村镇由党委、政府或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牌匾和证书。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牌匾规格宽 60 厘米,高 40 厘米;市、县(市、城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牌匾规格宽 50 厘米,高 30 厘米。第三十八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作为
35、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成绩列入党政领导工作政绩考核内容。对创建成绩特别突出的,获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单位,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报请党委和政府给予特别奖励。第七章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第三十九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是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13有效形式,是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延伸和发展。它有利于加强地方和军警部队建设,有利于军(警)民关系的融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共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要不断总结经验,把共建活动继续深入持久开展下去。第四十条 凡符合自治区文明单位标准的驻桂单位、部队等均有资格申报自治区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科级单位以下的机构,部队连级
36、以下(不含连级)一般不命名自治区文明单位或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驻桂军(警)部队师以下(含师级)单位要参加驻地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领导小组;军级单位参加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领导小组。第四十一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条件。(1)军(警)民双方建有一个强有力的共建精神文明领导组织。共建意识强,共建目标明确,订有共建协议。(2)共建精神文明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订有共建三逐步形成或五年规划,年度有具体安排,坚持每年为对方办几件实事、好事。(3)共建精神文明成绩显著。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共建的地方单位被授予
37、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工作成 绩突出。 军(警)民双方被评为 “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第四十二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参照本办法相关条目进行。第四十三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要坚持以思想共建为主、以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为主的原则开展活动,共建各方要达成共建协议,制定共建规划,落实共建项目,注重共建效果。第四十四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要保持连续性,如有特殊情况,如部队调防、单位迁移等,共建各方要共同协商,及时调整,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五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成绩显著的军(警)地双方,由军(警)地协商、推荐,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
38、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第四十六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比,与文明单位的评比同时进行。评比名额一般按当地的共建对子总数的 2左右推荐,地方14只申报一个主要共建对子名单。被推荐参评的共建对子,地方单位必须为文明单位。表彰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要给军(警)地双方同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第四十七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以及其他共建精神文明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共建活动的各方要建立共建领导小组,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共建活动的领导。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城区)、各系统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县(市、城区)、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 年 3 月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