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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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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摘 要】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风险的划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从引起风险发生的事由和风险的内容两个角度,界定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具体涵义;介绍了关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时间的各种理论;并分析了违约对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影响。【关 键 词】国际货物买卖 风险转移 违约责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货物经常要做跨国界移动,因此相对于普通货物买卖来说面临着更多的风险,风险负担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方式来决定风险的承担,而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极易发生纠纷。要解决风险负担问题,首先必须对国际货

2、物买卖中的“风险”有清楚地认识。一、风险的界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风险”是指货物的意外毁损灭失,包括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吹落,沉没,渗漏,受潮,发霉以及不属正常损失的腐烂变质等。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予以阐析:(一)从引起风险发生的事由的角度如果从发生事由的角度来界定,在货物买卖中的风险有广义和狭2义之分,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既包括可归责于买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失,也包括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损失;狭义的风险则仅指“货物在高温、水浸、水灾、严寒、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

3、等损失”1或 “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发生的意外损失,包括被盗、被火烧毁、被水湿损以及腐烂变质等”2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二)从风险的内容角度界定传统民法理论从内容的角度,一般把风险分成价金风险和给付风险两种。 “所谓价金风险,又称对价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或者说致使给付一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时,其对待给付(即价金的支付) 是否仍然存续的问题。而给付风险,又称履行风险,是指负担此风险的人有义务去使该约定的给付无论如何成为可能,当该给付变为不可能时,不管是否可归责于该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其皆负有债务不履行的责任。”3

4、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有拉贝尔、施米托夫。对风险的理解和界定之所以存在分歧,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界定影响着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如果将风险界定为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则会造成违约和风险的混淆,因此本文对风险的界定采狭义说。二、风险转移的时间3长期以来各国法学家对于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并体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合同订立时转移。罗马法和现代瑞士法均采纳了该理论。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可以更好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观点明显有失公平,偏重于保护卖方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双方一般相隔较远,合同虽已订

5、立,但是履行方面较复杂,期限较长,一般情况下合同即使已经订立,货物仍然在卖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此时即将风险转移于买方,卖方不负担风险,容易使卖方疏于保管货物,而造成损失,这就使得买方承担的风险明显大于卖方,显然对买方是很不公平的。二是所有权转移时转移,即“物主承担风险” 原则。英国货物买卖法与法国民法典均采取此原则。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有权享受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种观点也是有很大弊端的。所有权经常与占有权分离,很多情况下买方已经占有了货物,但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依然在卖方手中,风险也仍然由卖方承担,显然加重了卖方的责任。还有分期付款买卖,买方已经占有了标的,但

6、是未付清货款前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对卖方来说,显然增加了极大的风险负担责任,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另外,所有权的转移本身不具有明显的外部特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所以,以所有权转移定位风险转4移是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的,也难以从实务角度合理服务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三是交付时转移,又称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是指以货物的交付作为转移风险负担的时间标准,而不考虑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以交付为风险转移时间,为当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理论界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第 446 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509 条。这种交付时转移的规定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并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7、公约所采用。我国合同法也基本上吸收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制度,以货物的交付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笔者认为,以交付货物的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是有其合理性的。货物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货物的流通,达到各取所需,以交付货物的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就是从保管货物的角度出发,利于货物顺利、安全的交易。谁占有货物谁就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使货物免遭损失。同时,货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来划分风险转移时间,相对于前两种理论来说明显容易多,一旦发生纠纷也容易分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明确具体责任的承担,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纠纷问题,进一步保护交易的安全。最后,风险于交货时转移也

8、方便货物占有人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货物损失进行估价,向保险人索赔。否则,容易延误时间,可能造成货物进一步的损失。三、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5一般来说,违约和风险转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但是违约和风险事故在一个交易过程中同时发生的时候,如果坚持原来的风险转移规则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利益的失衡,为了矫正利益的失衡状态,不得不考虑重新分配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此需要在违约责任和风险转移之间进行协调,这就必然涉及到对违约和风险转移关系的探讨。1.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根据违约程度的不同,可以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一般的国家立法

9、赋予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的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而在非根本违约时,买方不得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相应的风险转移规则因此也有所不同。(1 )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涉及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通常有两种:一是根本不交货或声明将不再交货;二是交付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包括品质瑕疵和迟延交货两种情况。对于前一种情形,由于货物未曾交付,风险当然不发生转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风险是否仍然转移到买方承担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70 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卖

10、方根本违约时,风险转移不影响买方行使违约救济的权利,6但是未回答如果买方采取拒绝收货的救济方法对风险转移是否产生影响,对此产生了以下三种理解,一种认为“根本违约阻却风险转移,风险责任仍由卖方承担”4;一种认为卖方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 “即使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并不影响货物的风险按公约的规定移转给买方,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应享有的采取各种补救方法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5还有一种主张违约是否影响风险转移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买方选择的救济手段来决定,如果买方行使拒收权,则风险回转至卖方。这一主张与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精神一致,其第 2-510 条第(1)项规定:“当提示交付

11、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致使买方有权拒收时,在卖方作出补救或在买方接受货物前,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比较两种规定,显然美国的立法更加明确,与此相应的第三种主张也显得更为合理,因为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或者要求交付替代物从而行使拒收权,将阻碍风险的正常转移,风险将回转到卖方来承担。(2)卖方非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转移对于卖方非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未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观点认为由于此时买方没有拒收权,因此一般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但这种观点仍存在漏洞,忽视了这样一种情况的存在,即由于卖方交货迟延导致

12、货物遭遇了按时交货时不会遭遇的风险如海上风暴或政府禁令等,如果货物同时未投保相应的保险,此时如果买方承担此风险显7然不合理。相比之下,英国法的规定更加合理,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20 条第 2 项规定:“由于买方或卖方的过错使货物的交付拖延的,由此产生的如果没有过错就不会发生损失的风险,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 将违约情形简单区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两种情形加以规制会导致很多问题,因为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是复杂多样的,并非简单的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两种情形所能涵盖的,违约与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也应区分违约情形的不同而加以不同规制,由此才能使风险转移规则更加合理,也使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之间

13、的关系更加协调。2.买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买方违约与一般的风险转移规则发生矛盾的情况主要是不涉及运输时的迟延受领,由于买方不提货或迟延提货,当风险发生时尚未交货,货物仍在卖方的控制之下,按照风险转移规则,此时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卖方则因为买方的违约行为承担了风险,这显然不合理,因此,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69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

14、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即买方迟延受领时,虽未完成交付,但风险仍转移到买方承担。各8国立法也均采相似的规则,此时虽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交货,但由于买方的违约情形的存在,使风险转移的规则被打破。可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违约之后发生风险时,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之间必然要因此发生联系,既有的风险转移规则必然要被打破,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来重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负担。【参考文献】1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2 页;2沈木珠,国际贸易法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80 页;3 英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 ,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324 页;4郑旭文,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当代法学,2002 (7) ,94-97 页.5冯大同、沈达明, 国际贸易法新论 ,法律出版社,1989 年版,第 1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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