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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备考《公共管理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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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公 共 管 理 学 2016年 四 川 省 委 党 校 在 职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 1 -2016 年 四 川 省 委 党 校 在 职 研 究 生入 学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公 共 管 理 学 满 分 : 100 分一 、 名 词 解 释 【 4-5道 , 约 20分 】 ( 把 握 主 体 、 目 的 、 价 值 导 向 、 干 什 么 事 、 什 么 内 容 等核 心 词 汇 )1.公 共 管 理 就 是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为 促 进 社 会 的 发 展 、 维 护 和 增 进 公 共 利 益 、 满 足 公 众 需 要 而对 公 共 事 务 和 公

2、 共 部 门 进 行 管 理 的 活 动 。 ( 名 词 解 释 )2.公 共 管 理 的 主 体 包 括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即 政 府 、 非 政 府 组 织 ( NGO) 和 公 共 企 业 等 从 事 公 共管 理 的 组 织 。 政 府 是 公 共 物 品 的 主 要 提 供 者 , 非 政 府 组 织 、 公 共 企 业 是 公 共 物 品 的 重 要 提 供 者 。3.政 府 职 能 指 的 是 政 府 在 社 会 中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和 功 能 , 它 表 明 了 政 府 的 行 为 方 向 和 基 本 任务 。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认 为 , 政 府 有

3、政 治 统 治 和 社 会 管 理 两 大 职 能 。 其 中 政 治 统 治 职 能 是 政 府 职能 的 核 心 。 政 府 的 社 会 管 理 职 能 是 政 府 存 在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4.非 政 府 组 织 英 文 缩 写 NGO, 一 般 是 指 政 府 部 门 和 营 利 组 织 之 外 的 一 切 以 服 务 大 众 为 宗旨 , 为 社 会 提 供 一 定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告 服 务 的 志 愿 团 体 、 社 会 组 织 或 民 间 协 会 等 , 具 有 组 织 性 、民 间 性 、 非 营 利 性 、 公 益 性 、 志 愿 性 等 特 征 。5.公

4、共 企 业 , 简 单 来 说 , 就 是 指 政 府 为 了 解 决 市 场 失 灵 问 题 , 即 出 于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必 不可 少 的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 解 决 外 部 效 用 问 题 、 增 进 社 会 公 正 、 调 节 和 平 衡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等 目 的建 立 和 经 营 的 企 业 。 “ 高 投 入 性 ” “ 低 利 润 性 ” 。公 共 企 业 的 性 质 集 中 体 现 在 它 的 “ 公 共 性 ” 方 面 , 具 体 表 现 在 : 企 业 所 有 权 的 公 共 性 。公 共 产 品 的 公 共 性 。 企 业 宗 旨 的

5、公 共 性 。 生 产 手 段 的 公 共 性 。 分 布 领 域 的 公 共 性 。公 共 企 业 的 功 能 表 现 在 : 纠 正 市 场 机 制 中 自 由 竞 争 所 导 致 的 垄 断 。 解 决 外 部 性 问 题 。解 决 公 共 产 品 供 应 问 题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收 入 分 配 不 公 问 题 。 协 调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6.公 共 政 策 是 公 共 权 力 机 关 为 了 解 决 公 共 问 题 、 达 成 公 共 目 标 , 以 保 障 和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所制 定 实 施 的 政 策 ; 是 动 态 过 程 , 包 括 政

6、策 问 题 的 认 定 、 政 策 规 划 、 政 策 的 合 法 化 、 政 策 执 行 、政 策 评 估 、 政 策 调 整 与 终 结 。公 共 政 策 的 特 征 : ( 六 性 ) 政 治 性 : 服 务 于 相 应 的 利 益 主 体 ; 目 标 取 向 性 : 定 位 和 导 向 ;权 威 性 : 以 国 家 强 制 力 量 作 为 后 盾 ; 普 遍 性 : 针 对 共 同 性 问 题 , 一 般 性 原 则 ; 稳 定 性 和 变 动 性 :任 何 政 策 都 有 一 定 的 生 命 周 期 预 见 性 : 连 接 现 实 和 未 来 的 行 动 准 则 ; 预 见 性 :

7、是 对 未 来 发 展 的一 种 指 导 所 以 要 有 预 见 性 。7.公 共 政 策 抉 择 就 是 由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者 根 据 政 策 规 划 建 议 和 要 考 虑 的 相 关 事 项 , 按 照 一 定的 决 策 制 度 和 程 序 规 定 , 对 决 策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行 动 方 案 作 出 选 择 的 过 程 。8.公 共 政 策 合 法 化 是 指 法 定 主 体 为 使 政 策 方 案 获 得 合 法 地 位 ,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 行 政程 序 和 立 法 程 序 ) 所 实 施 的 一 系 列 审 查 、 通 过 、 批 准

8、 签 署 和 颁 布 政 策 法 规 的 行 为 过 程 。在 中 国 , 行 政 决 策 一 般 实 行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 具 体 的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如 下 :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的审 查 、 领 导 决 策 会 议 的 讨 论 决 定 、 行 政 首 长 签 署 发 布 政 策 。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提 出 把 公 众 参 与 、 专 家 论 证 、 风 险 评 估 、 合 法 性 审 查 、 公 共 管 理 学 2016年 四 川 省 委 党 校 在 职 研

9、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2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确 定 为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法 定 程 序 。 立 法 机 关 决 策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提 出 议 案 、 审 议 议案 、 表 决 通 过 议 案 和 公 布 议 案 。9.公 共 政 策 执 行 是 政 策 执 行 者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构 , 运 用 各 种 政 策 资 源 , 采 取 各 种 执 行 手 段 ,将 公 共 政 策 规 划 的 内 容 由 观 念 转 化 为 实 际 效 果 , 从 而 实 现 既 定 政 策 目 标 的 活 动 过 程 。影 响 政 策 执 行 的 因

10、素 主 要 包 括 : 政 策 本 身 的 质 量 ( 即 政 策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可 行 性 ) ; 政 策 执 行 的 资 源 ( 即 政 策 执 行 的 人 力 、 物 力 、 财 力 、 权 力 ) ; 政 策 执 行 的 环 境 ( 主 要 指 政治 、 经 济 、 文 化 、 社 会 、 自 然 环 境 ) 。10.公 共 政 策 评 估 是 指 特 定 组 织 为 了 判 断 政 策 结 果 实 现 政 策 目 标 的 程 度 , 依 据 一 定 的 标 准和 程 序 , 对 政 策 过 程 、 政 策 效 果 及 政 策 价 值 进 行 测 评 和 判 断

11、的 一 种 政 治 行 为 ; 分 为 评 估 的 组 织和 准 备 阶 段 、 评 估 的 实 施 、 总 结 和 撰 写 评 估 报 告 三 个 阶 段 。11.公 共 政 策 监 控 是 政 策 监 督 与 政 策 控 制 的 总 称 , 是 为 了 实 现 政 策 的 合 法 化 和 保 证 政 策 的贯 彻 实 施 而 对 政 策 的 制 定 、 执 行 和 终 结 等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与 控 制 的 过 程 , 其 目 的 在 于 保 证 政 策 系统 的 顺 畅 运 行 , 提 高 政 策 制 定 和 执 行 的 质 量 , 促 进 既 定 政 策 目 标 的 实 现 和

12、 提 高 政 策 效 率 。12.公 共 政 策 的 终 结 就 是 政 策 决 策 者 在 对 政 策 进 行 慎 重 的 评 估 之 后 ,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以终 止 那 些 多 余 的 、 不 必 要 的 、 无 效 的 政 策 的 一 种 行 为 。 导 致 政 策 终 结 是 因 为 政 策 成 功 , 即 政策 使 命 完 成 ; 政 策 失 败 , 即 失 误 政 策 的 废 止 。13.战 略 管 理 是 指 管 理 者 把 握 情 势 和 环 境 , 通 过 策 略 的 选 择 和 实 施 、 集 中 组 织 的 资 源 , 达成 目 标 的 行 为 及 过

13、程 。 通 过 对 带 有 长 期 性 、 全 局 性 和 根 本 性 的 谋 划 与 对 策 研 究 , 涉 及 到 组 织 政策 的 制 定 、 组 织 机 构 的 调 整 、 资 源 的 配 置 等 方 面 。14.公 共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是 指 政 府 机 关 、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中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总 和 , 既 包 括 公 务员 、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又 包 括 一 般 的 劳 务 人 员 , 他 们 是 整 个 社 会 人 力 资 源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人 力 资 源 由 数 量 和 质 量 两 个 基 本 方 面 构 成

14、 。15.公 共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包 括 宏 观 和 微 观 2部 分 。 前 者 指 公 共 部 门 系 统 , 对 各 部 门 内 外的 人 力 资 源 供 求 状 况 进 行 宏 观 和 中 长 期 统 计 、 预 测 、 规 划 、 制 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 政策 、 管 理 权 限 和 管 理 标 准 , 维 持 公 共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流 动 和 人 才 市 场 的 秩 序 等 活 动 , 其 目的 为 了 营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 后 者 是 指 每 个 具 体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15、 单 位 , 依 法 对 本 部 门 内人 力 资 源 进 行 开 发 、 利 用 和 管 理 的 活 动 和 过 程 。 他 们 互 为 条 件 、 相 互 保 障 , 共 同 形 成 公 共 部 门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16.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目 标 应 定 位 于 获 取 与 开 发 公 共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的 各 类 人 才 ; 建 立 公共 部 门 与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的 良 好 合 作 关 系 ; 以 高 效 管 理 和 优 质 服 务 满 足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并 满 足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成 长 和 发 展 的 需

16、 求 。17.零 基 预 算 : ZBB, 美 国 企 业 界 在 20世 纪 60年 代 采 用 的 一 种 财 务 管 理 形 式 , 它 要 求 每 年初 对 每 个 项 目 都 要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以 达 到 有 效 使 用 资 源 的 目 的 。 零 基 预 算 指 在 编 制 成 本 费 用 预算 时 , 每 个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对 新 预 算 年 度 中 想 做 的 所 有 事 情 进 行 审 核 , 而 不 仅 仅 是 修 改 上 年 预 算或 检 验 新 增 部 分 。 必 须 重 新 审 核 每 项 工 作 计 划 , 并 测 定 不 同 层 次 服 务

17、 所 需 的 资 金 。18.公 共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是 对 公 共 服 务 绩 效 目 标 进 行 设 定 与 实 施 , 并 对 实 现 结 果 进 行 系 统 考察 与 追 踪 , 推 动 绩 效 不 断 改 进 的 系 统 活 动 和 过 程 , 包 括 绩 效 计 划 、 绩 效 评 估 、 绩 效 衡 量 、 绩 效追 踪 等 四 个 最 基 本 的 功 能 活 动 。 其 中 绩 效 评 估 是 核 心 。 公 共 管 理 学 2016年 四 川 省 委 党 校 在 职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 3 -绩 效 管 理 的 作 用 : 对 组 织 而

18、言 , 绩 效 管 理 是 提 高 政 府 行 政 效 率 的 动 力 。 绩 效 管 理 则 要 求政 府 在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 在 执 行 程 序 和 规 则 的 同 时 , 必 须 重 视 资 源 的 有 效 配 置 , 即 “ 产出 ” 好 的 结 果 , 满 足 公 民 需 求 ; 重 视 “ 投 入 ” 与 “ 产 出 ” 的 比 率 ,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对 员 工 而言 , 绩 效 管 理 是 一 种 激 励 的 手 段 。 绩 效 评 估 的 结 果 同 员 工 的 任 用 、 晋 升 、 奖 惩 、 增 资 、 培 训 等紧 密 地 结

19、合 起 来 , 这 就 为 员 工 的 工 作 行 为 提 供 了 测 量 标 准 , 必 须 会 起 到 鼓 励 先 进 , 鞭 策 后 进 ,强 化 员 工 责 任 感 的 作 用 、 有 利 于 激 发 雇 员 的 积 极 性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工 作 质 量 。 对 公 共 服 务对 象 而 言 , 绩 效 管 理 是 一 条 监 督 的 途 径 。 体 现 在 : 一 是 可 以 监 督 公 共 部 门 责 任 的 实 现 和 落 实 ;二 是 可 以 监 督 政 府 部 门 的 科 学 决 策 , 有 利 于 政 府 公 共 部 门 信 誉 和 形 象 的 提 高 。

20、公 共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的 特 点 : 方 向 性 。 指 公 共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的 目 标 导 向 。 政 府 作 为 社 会 价值 权 威 性 分 配 的 组 织 , 它 首 先 要 明 确 的 是 政 府 为 谁 服 务 , 为 社 会 中 的 哪 些 人 提 供 效 率 。 政 府 在提 高 生 产 力 的 同 时 , 是 否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的 实 现 。 系 统 性 。 指 公 共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的 过 程 导 向 。公 共 服 务 绩 效 管 理 是 个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 涉 及 面 广 , 影 响 因 素 复 杂 , 而 且 各

21、 个 层 次 、 种 种 因 素相 互 交 织 、 渗 透 、 影 响 , 可 变 性 很 大 。 灵 活 性 。 指 公 共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的 指 标 导 向 。 政 策 目 标不 同 , 就 应 该 有 不 同 种 类 的 绩 效 指 标 系 统 。二 、 辩 析 题 【 20分 】 ( 先 判 断 正 误 , 并 说 明 理 由 )1.社 会 公 平 是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法 律 和 现 实 基 础 。 ( )2.公 共 管 理 不 可 能 去 解 决 所 有 社 会 问 题 。 ( )3.西 方 各 国 政 府 职 能 最

22、 为 显 著 的 发 展 趋 势 是 政 治 色 彩 的 淡 化 和 社 会 管 理 职 能 的 泛 化 和 深化 。 ( )三 、 简 答 题 【 20分 】 ( 严 格 按 照 知 识 要 点 , 把 握 关 键 词 )1.公 共 管 理 与 工 商 管 理 的 区 别 。答 : 公 共 管 理 的 研 究 对 象 是 国 家 政 府 社 会 公 共 组 织 的 公 共 事 务 及 管 理 过 程 , 工 商 管 理 研 究的 对 象 是 工 商 企 业 本 身 及 其 经 营 过 程 。一 是 根 本 目 标 不 同 。 前 者 提 供 社 会 成 员 福 利 、 非 营 利 性 的 产

23、 品 服 务 不 盈 利 为 终 极 目 标 ; 后者 生 产 销 售 产 品 最 求 利 益 最 大 化 。二 是 资 源 来 源 不 同 。 前 者 消 耗 公 共 资 源 利 用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 后 者 资 源 不 能 是 公 共 的 , 是 在市 场 中 获 取 的 利 润 。三 是 管 理 手 段 不 同 。 前 者 以 行 政 手 段 和 法 律 手 段 为 主 , 强 调 依 法 行 政 , 经 济 手 段 为 辅 ; 后者 反 之 。2.公 共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答 : 公 共 问 题 的 确 立 面 向 社 会 具 有 重 要 性 、 基 础 性 和

24、紧 迫 性 的 社 会 共 性 问 题 , 并 加 以 解决 。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公 共 管 理 的 最 重 要 途 径 。 公 共 权 威 按 照 一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 制 定 出 解 决问 题 的 行 为 规 范 , 行 动 指 南 和 行 为 方 案 ,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 促 进 社 会 的 协 调 发 展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市 场 和 公 民 无 力 或 不 愿 提 供 的 公 共 物 品 ,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 是 公共 管 理 的 主 要 职 能 。公 共 资 源 对 各 种 公 共 资 源 ( 人 、 财 、

25、 物 、 信 息 等 ) 进 行 规 划 、 组 织 、 协 调 和 控 制 等 。3.公 共 部 门 的 特 征 。 公 共 管 理 学 2016年 四 川 省 委 党 校 在 职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4 -答 : 公 共 性 ,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 宗 旨 是 维 护 和 促 进 公 共 利 益 , 资 金 来 源 和 使 用 具 有 公 共 性 ,输 出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权 威 性 , 公 共 部 门 在 处 理 公 共 事 务 时 运 用 的 是 公 共 性 质 的 权 力 。稳 定 性 , 组 织 体 系 和 人 员 稳 定 。合 法

26、性 , 能 够 被 公 众 自 愿 认 同 , 从 而 在 行 使 公 共 权 力 时 能 得 到 公 众 的 支 持 而 不 是 抵 触 。4.公 共 部 门 的 功 能 。答 : 承 担 社 会 行 政 、 经 济 、 行 政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任 务 , 发 挥 着 一 系 列 的 管 理 功 能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 基 本 职 责 , 国 防 、 医 疗 、 义 务 教 育 、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参 与 社 会 经 济 服 务 、 社 会 保 障 与 救 济 、 环 境 保 护 、 维 护 公 民 权 益 等 公 共 事 务

27、。社 会 经 济 管 理 。 包 括 对 宏 观 经 济 进 行 调 控 、 维 护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对 收 入 进 行 再 分 配 等 , 从而 维 护 和 保 障 社 会 的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战 略 管 理 。 通 过 对 带 有 长 期 性 、 全 局 性 和 根 本 性 问 题 的 谋 划 与 对 策 研 究 , 决 定 管 理 方 向 和目 标 , 涉 及 组 织 政 策 制 定 、 结 构 调 整 、 资 源 配 置 等 , 还 涉 及 组 织 的 计 划 、 组 织 、 协 调 、 控 制 和指 挥 等 各 项 职 能 。人 力 资 源

28、管 理 。 包 括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 人 事 分 类 、 人 员 招 聘 与 培 训 、 绩 效 评 价 与 管 理 、 薪 酬管 理 等 。5.现 代 政 府 组 织 运 作 的 基 本 原 则答 :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政 府 权 力 是 公 民 让 渡 或 委 托 于 政 府 的 , 政 府 仅 仅 是 公 众 的 代 理 人 , 公民 理 所 当 然 地 拥 有 控 制 和 监 督 政 府 的 权 力 。有 限 政 府 原 则 现 代 民 主 政 府 的 权 力 是 相 对 的 、 悠 闲 地 , 政 府 权 力 以 不 侵 犯 公 民 合 法 权 益为 其 基 本 限

29、度 。分 权 原 则 公 共 管 理 的 复 杂 化 和 专 业 化 , 权 力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法 治 原 则 法 治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是 对 政 府 权 力 的 勘 定 和 限 制 , 是 对 公 民 权 利 的 规 定 和 保 护 。6.政 府 与 国 家 的 区 别对 于 政 府 , 一 般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不 同 的 解 释 。 广 义 的 政 府 概 念 , 一 般 是 指 执 掌 公 共 权 力的 各 类 国 家 机 构 , 包 括 立 法 机 构 、 行 政 机 构 和 司 法 机 构 ; 狭 义 的 政 府 是 指 拥 有 行 政 权 力

30、 、 履 行行 政 职 能 的 国 家 机 构 , 即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包 括 中 央 行 政 机 关 和 地 方 行 政 机 关 。密 切 联 系 : 政 府 ( 居 民 、 领 土 ) 是 国 家 构 成 的 三 个 构 成 要 素 之 一 , 是 国 家 区 别 于 氏 族 、 部落 的 根 本 标 志 ; 政 府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公 共 权 力 , 是 国 家 的 具 体 形 态 。明 显 区 别 : 政 府 只 是 国 家 构 成 的 三 个 构 成 要 素 之 一 , 国 家 概 念 的 外 延 比 政 府 概 念 的 外 延 要大 。 7.政 府 职

31、能 转 变 的 核 心 要 求 。我 国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总 体 取 向 : 切 实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深 化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 创 新 行 政 管 理 方式 , 增 强 政 府 公 信 力 和 执 行 力 ,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和 服 务 型 政 府 。 ( 宏 观 ) 创 造 良 好 发 展 环 境 ; ( 公共 服 务 ) 提 供 优 质 公 共 服 务 ; ( 监 管 )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8.什 么 是 公 共 企 业 。公 共 企 业 , 简 单 来 说 , 就 是 指 政 府 为 了 解 决 市 场 失 灵 问 题 , 即 出

32、 于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必 不 可少 的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 解 决 外 部 效 用 问 题 、 增 进 社 会 公 正 、 调 节 和 平 衡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等 目 的 建 公 共 管 理 学 2016年 四 川 省 委 党 校 在 职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 5 -立 和 经 营 的 企 业 。 “ 高 投 入 性 ” “ 低 利 润 性 ” 。公 共 企 业 的 性 质 集 中 体 现 在 它 的 “ 公 共 性 ” 方 面 , 具 体 表 现 在 : 企 业 所 有 权 的 公 共 性 。公 共 产 品 的 公 共 性 。 企 业

33、 宗 旨 的 公 共 性 。 生 产 手 段 的 公 共 性 。 分 布 领 域 的 公 共 性 。公 共 企 业 的 功 能 表 现 在 : 纠 正 市 场 机 制 中 自 由 竞 争 所 导 致 的 垄 断 。 解 决 外 部 性 问 题 。解 决 公 共 产 品 供 应 问 题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收 入 分 配 不 公 问 题 。 协 调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9.公 共 政 策 问 题 的 认 定 条 件 。存 在 一 种 可 以 确 认 ( 指 公 众 与 政 府 对 某 一 客 观 事 实 的 存 在 及 其 严 重 性 达 成 了 统 一 的 认识 ) 的

34、客 观 形 势 ;出 现 强 烈 的 公 众 诉 求 ( 公 众 由 于 感 到 不 安 或 威 胁 , 因 而 强 烈 的 要 求 政 府 承 担 责 任 、 采 取行 动 , 以 有 效 地 解 决 问 题 , 消 除 公 众 的 不 安 ) ;形 成 明 显 的 政 策 需 要 ( 问 题 到 了 非 解 决 不 可 的 地 步 ) ;正 常 、 民 主 、 开 放 的 问 题 觉 察 机 制 、 过 程 。10.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含 义 及 一 般 特 征 。非 政 府 组 织 (非 营 利 组 织 )指 以 服 务 大 众 为 宗 旨 ,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具 有

35、 志 愿 性 和 自 治 性 的社 会 组 织 。 包 括 公 共 事 业 组 织 、 民 间 非 企 业 组 织 和 会 员 性 社 团 。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一 般 特 征 为 :组 织 性 。 非 政 府 组 织 必 须 是 制 度 化 的 正 式 组 织 , 有 常 规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体 制 , 并 开 展经 常 性 的 活 动 。 同 时 , 非 政 府 组 织 必 须 有 正 式 注 册 的 合 法 身 份 。民 间 性 。 非 政 府 组 织 必 须 与 政 府 组 织 分 离 , 它 不 是 政 府 组 织 的 组 成 部 分 , 不 承 担 政 府 的

36、职 能 , 其 决 策 层 由 不 是 政 府 官 员 控 制 的 董 事 会 领 导 。 但 这 并 不 是 说 非 政 府 组 织 不 能 让 官 员 参 与活 动 , 也 不 意 味 着 不 能 接 受 政 府 的 支 持 , 而 是 说 要 有 自 己 的 独 立 决 策 权 , 不 为 政 府 控 制 。 ( 辩 )非 营 利 性 。 非 政 府 组 织 成 立 的 目 的 不 是 为 其 拥 有 者 谋 求 利 润 , 但 这 不 是 说 它 不 能 产 生 利润 。 它 可 以 收 费 , 在 某 些 时 期 内 还 可 能 会 有 盈 余 , 但 是 这 种 盈 余 必 须 遵

37、 循 其 服 务 于 公 众 的 基 本宗 旨 , 或 者 用 于 自 身 的 发 展 , 不 能 在 其 所 有 者 或 管 理 者 中 进 行 分 配 , 这 是 非 政 府 组 织 与 以 追 求利 润 最 大 化 为 目 的 的 营 利 组 织 的 最 大 区 别 。 ( 辩 )公 益 性 。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目 标 是 公 益 性 的 , 其 成 员 的 活 动 也 是 为 公 共 利 益 而 服 务 。志 愿 性 。 非 政 府 组 织 无 论 是 参 与 社 会 管 理 活 动 、 还 是 管 理 本 组 织 的 事 务 均 由 成 员 志 愿 参加 。 11.公 共 政

38、 策 执 行 ( 重 点 、 常 考 )公 共 政 策 执 行 是 政 策 执 行 者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构 , 运 用 各 种 政 策 资 源 , 采 取 各 种 执 行 手 段 ,将 公 共 政 策 规 划 的 内 容 由 观 念 转 化 为 实 际 效 果 , 从 而 实 现 既 定 政 策 目 标 的 活 动 过 程 。影 响 公 共 政 策 执 行 的 主 要 因 素 概 括 为 三 大 类 , 即 公 共 政 策 决 定 、 公 共 政 策 资 源 和 公 共 政 策执 行 环 境 。 这 三 方 面 因 素 的 性 质 、 构 成 、 态 势 及 其 相 互 间 的 关

39、 系 模 式 , 决 定 着 既 定 的 公 共 政 策目 标 是 否 可 以 实 现 或 实 现 的 程 度 。 公 共 政 策 决 定 是 指 经 由 完 整 的 法 定 程 序 , 由 法 定 的 公 共 权力 主 体 昭 示 公 众 的 、 关 于 某 一 特 定 政 策 问 题 的 具 有 社 会 公 共 权 威 性 的 认 定 。 这 种 规 定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可 行 性 直 接 影 响 政 策 执 行 的 结 果 。 公 共 政 策 资 源 是 指 公 共 政 策 在 执 行 阶 段 , 政 府 以一 定 社 会 行 为 主 体 为 诉 求 对 象 , 运 用

40、 国 家 公 共 权 力 解 决 一 定 社 会 问 题 的 公 共 选 择 行 为 。 为 此 国家 要 运 用 公 共 资 源 。 公 共 资 源 的 数 量 和 种 类 就 构 成 了 有 效 执 行 政 策 的 条 件 , 也 是 政 策 执 行 效 果的 评 价 标 准 之 一 , 它 主 要 包 括 执 行 经 费 的 数 量 、 执 行 人 员 的 素 质 、 执 行 机 构 的 地 位 和 权 威 。 公 共 管 理 学 2016年 四 川 省 委 党 校 在 职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6 -公 共 政 策 执 行 环 境 是 指 除 政 策 执 行 机

41、 构 之 外 的 诸 多 社 会 因 素 和 自 然 因 素 的 总 和 。 其 中 社 会 因 素主 要 在 于 公 众 关 系 和 对 政 策 执 行 的 整 合 程 度 , 自 然 因 素 主 要 在 于 自 然 条 件 的 突 发 性 变 化 。公 共 政 策 的 执 行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环 节 : 公 共 政 策 宣 传 。 要 使 政 策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就 必 须 首先 统 一 人 们 的 思 想 认 识 , 为 正 确 有 效 地 执 行 政 策 奠 定 良 好 基 础 。 公 共 政 策 分 解 。 政 策 分 解 就是 制 定 政 策 执 行 的 计 划

42、 。 它 是 实 施 政 策 的 另 一 项 功 能 性 活 动 。 要 使 政 策 顺 利 进 行 , 就 必 须 对 总体 目 标 进 行 分 解 , 编 制 出 执 行 活 动 的 路 径 , 明 确 工 作 任 务 指 向 , 使 执 行 活 动 有 条 不 紊 的 进 行 。 公 共 物 质 准 备 与 组 织 准 备 。 就 是 做 好 必 需 的 财 力 ( 经 费 ) 和 必 要 的 物 力 两 方 面 的 准 备 ; 要 建立 高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称 职 的 领 导 者 和 政 策 执 行 人 员 , 制 定 必 要 的 规 章 制 度 , 使 人 力 、

43、 物 力 、财 力 得 到 最 合 理 的 运 用 。 公 共 政 策 实 验 。 政 策 实 验 既 可 以 检 验 政 策 , 发 现 政 策 偏 差 , 及 时 修正 和 完 善 政 策 , 又 可 以 从 中 得 到 带 有 普 遍 意 义 的 东 西 , 如 实 施 的 方 法 、 步 骤 、 注 意 事 项 等 , 为政 策 的 全 部 实 施 取 得 经 验 。 公 共 政 策 全 面 实 施 。 政 策 的 全 面 实 施 是 政 策 执 行 过 程 中 操 作 性 、程 序 性 最 强 , 涉 及 面 最 具 体 、 最 广 泛 的 一 个 环 节 。 全 面 实 施 政 策

44、 要 求 严 格 遵 循 政 策 执 行 的 基 本原 则 , 充 分 发 挥 政 策 执 行 的 功 能 要 素 , 以 保 证 政 策 目 标 的 圆 满 实 现 。12.公 共 政 策 的 评 估 与 监 控 。公 共 政 策 评 估 是 有 计 划 、 有 步 骤 进 行 的 一 项 活 动 , 一 般 可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 评 估 的 组 织 和准 备 阶 段 。 在 这 一 阶 段 主 要 任 务 有 清 晰 政 策 对 象 、 明 确 评 估 目 的 、 制 定 相 应 的 评 估 标 准 、 选 择科 学 的 评 估 方 法 、 制 定 合 理 的 方 案 以 及 对

45、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评 估 的 具 体 实 施 。 利 用 各 种 调查 手 段 全 面 收 集 资 料 ,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系 统 的 整 理 、 分 类 统 计 和 分 析 , 采 用 恰 当 的 评 估 方 法 ,依 据 评 估 目 标 , 由 表 及 里 、 由 此 及 彼 , 对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情 况 作 出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的 评 价 。 总 结 撰 写 评 估 报 告 。 评 价 政 策 制 定 和 执 行 中 的 优 劣 , 总 结 经 验 , 汲 取 教 训 , 为 以 后 的 政 策 活 动提 供 借 鉴 。公 共 政

46、 策 监 控 是 政 策 监 督 与 政 策 控 制 的 总 称 , 是 为 了 实 现 政 策 的 合 法 化 和 保 证 政 策 的 贯 彻实 施 而 对 政 策 的 制 定 、 执 行 和 终 结 等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与 控 制 的 过 程 , 其 目 的 在 于 保 证 政 策 系 统 的顺 畅 运 行 , 提 高 政 策 制 定 和 执 行 的 质 量 , 促 进 既 定 政 策 目 标 的 实 现 和 提 高 政 策 效 率 。公 共 政 策 监 督 分 为 三 个 步 骤 : 事 前 , 建 立 必 要 的 制 度 、 法 规 , 明 确 职 责 。 事 中 , 监 督和

47、 反 馈 政 策 系 统 的 运 行 情 况 , 尤 其 是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 掌 握 有 关 信 息 。 事 后 , 对 违 背 、 践 踏 现行 政 策 的 行 为 予 以 惩 处 , 纠 正 政 策 偏 差 。公 共 政 策 控 制 由 三 个 步 骤 组 成 , 即 确 定 标 准 、 衡 量 绩 效 和 纠 正 偏 差 。13.公 共 部 门 战 略 管 理 的 特 点 。公 共 部 门 战 略 管 理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 未 来 长 远 性 。 战 略 管 理 是 立 足 于 组 织 的 长 远 利 益 , 为组 织 的 未 来 发 展 设 立 远 景 , 规 划

48、 蓝 图 , 并 将 近 期 目 标 和 长 远 目 标 有 机 整 合 。 全 局 整 体 性 。 战略 管 理 是 关 注 组 织 的 总 体 格 局 , 以 组 织 的 整 体 发 展 作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总 谋 划 。 协 调 一 致 性 。 战略 管 理 就 是 要 通 过 协 调 各 方 行 动 , 使 他 们 统 一 朝 既 定 目 标 或 方 向 努 力 , 最 终 使 组 织 成 为 一 个 具有 竞 争 实 力 的 整 体 。 现 实 可 行 性 。 战 略 管 理 各 个 环 节 应 是 相 互 关 联 的 , 体 现 出 战 略 管 理 的 可操 作 性 和 现

49、 实 性 。 相 对 稳 定 性 。 战 略 一 经 确 定 就 具 有 很 高 的 权 威 性 , 应 保 持 其 稳 定 性 , 从 而使 组 织 对 已 知 的 和 预 见 到 的 机 遇 或 威 胁 做 出 正 面 反 应 , 否 则 , 就 失 去 其 意 义 。 减 少 复 杂 性 和不 确 定 性 。 战 略 管 理 使 组 织 能 充 分 利 用 外 部 机 遇 , 及 时 化 解 或 避 免 威 胁 , 并 能 超 越 组 织 目 前 的生 存 环 境 , 减 少 复 杂 性 和 不 确 定 性 。 公 共 管 理 学 2016年 四 川 省 委 党 校 在 职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 7 -公 共 部 门 战 略 管 理 的 兴 起 和 发 展 主 要 来 源 于 环 境 变 迁 的 压 力 和 角 色 变 化 的 压 力 2个 方 面 ;其 过 程 分 为 环 境 分 析 、 战 略 规 划 、 战 略 实 施 和 战 略 评 估 四 个 环 节 。14.重 视 公 共 部 门 战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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