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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机构设置的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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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垄断法机构设置的现状人文系汉语言文学 2 班 118612010094 陈俊鹏 11 级法学二专业 2 班【摘要】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因而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但反 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自由的交易秩序,必须借助于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我国实施的反垄断法确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的不足,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上应借鉴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自身的特殊性,建立一个有效保障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机构引语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 1890 年制定的谢尔曼法 。反垄断法

2、被奉为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石,这种趋向宽容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最早提出反垄断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 1980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的暂行规定 。此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又分别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反垄断行为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993 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也就反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为作出了规定。2007 年 8 月,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 。不过,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建立的执法机构并不如国外的反垄断机构独立、权威、专业、有效。一、我国反垄断法机构的设置及其问题(一)我国反垄断法机构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3、 (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获表决通过,并于 2008 年 8 月 1 日生效实施。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所谓的“双层模式” ,即“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两者并存。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五大只能。其中说明反垄断委员会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也不做出行政决定。实际上,在我国并没有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哪个机构担任。眼下,我国已基本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作为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多头执法”模式,就某些特殊领域和行业其监管机构也有不同程度的反垄断法执法权,所以一些管制

4、性机构也将成为垄断行为的执法主体。但“这种多头执法,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一种安排。不仅因为就同一职能设置多个机构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这些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执和摩擦。 ”(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问题1、缺乏权威性反垄断法的任务是要与大企业集团、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还涉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威,有地位,否则其执法必然会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和影响。在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中的反托拉局在反垄断案件中独立行使调查权,不受司法部干涉这点来看,就可看出美国与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差别。2、缺乏独立性执法独立性一旦丧失,反垄断法的执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5、。从国际通行的经验和市场监管的法理来看,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产业政策制定部门与反垄断的执法部门是相分离的,而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三部门都有制定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的权力,在其内部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保证执法的公正性。3、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作用多头执法会造成执法部门之间相互争夺管辖权或相互推诿的弊端,协调难度大,增加执法成本,更会导致衡量标准的不统一,影响执法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我国已经有了反垄断多头执法的反面经验,在反垄断法制定之前,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分散于各个部门,有权负责执法的机关有十几家,权力过度分散,结构不合理。使得一些不正当竞

6、争和垄断行为无法真正得到查处。多头执法导致的权力和资源的分散,必然削弱执法力度,无法维护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建议(一) 、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执法初期,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价机构分头执法已成定局。这种模式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会产生争执和摩擦。如果能将三个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璧合为直属国务院的统一机构且赋予必要的权威和独立性,这将大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效率和执法力度。对于这个做法,可以根据我国国庆,在总结西方主要国家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具有地位高、权力大、机构精干、人员专家化的共同点的基础上吸取他们的精华。(二)

7、、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程序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李勇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等凭借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妨碍市场竞争,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侵犯了市场主体的权权益,还助长了政治生活中的腐败,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当今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 。这也就可以看出行政垄断在当今中国危害之大。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中国行政垄断制造了很大的便处,况且,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院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各种努力将可能会无果而终。所以,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处

8、理权。由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垄断行为造成的反竞争后果先进行审查,确认违法后,对当事的行政机关所作的相关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宣告撤销,再将相关决定移交当事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由其负责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而不是仅仅有建议权。结语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现在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的政治上、地位上给予肯定和权力,终将是无法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发挥其本应拥有的职能和力量,也无法真正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参考文献: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04王晓晔:2008:预测与战略 , 财经年刊,2007 年 12 月 5 日曹海晶: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6, (5)彭彩虹: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反垄断执法架构的完善 ,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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