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讲:道德,在抽象法中,人通过对外在物的占有和支配来体现意志的自由。这时的自由是自在的客观的自由。 在道德中,意志从外在物回到自身,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性相对的主观的单一性。意志的自由体现相对于现成世界的主观绝对性。这种主观意志的法就是道德。 In the right, the will has its existence in something external, but the next stage is for the will to have this existence in itself, something internal. It must have being for it
2、self, as subjectivity, and be confronted with itself. This relation to itself is that of affirmation, but it can attain this only by superseding its immediacy. The immediacy which is superseded in crime thus leads, through punishment-that is, through the nullity of this nullity-to affirmation, I.e.t
3、o morality.(104),道德的观点,“在抽象法中,意志的人格单单作为人格而存在,如今意志已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这种自为地无限的自由的主观性构成了道德观点的原则。”(104节)“道德的观点是这样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105节) 在“抽象法”阶段,个人与物、其他的个人发生关系;在“道德”阶段,自由理念到了“反映”阶段,也叫“反思”阶段,就是说个人对外物的关系,开始回到对内物的关系,回到意志本身,意志和意志本身发生关系,道德关系就是意志与其自身的内在关系。在抽象法阶段,意志在与外物的关系上找了个居所、形态或立脚点;现在意志自己和自己发生关系,在自己这个
4、地方找立脚点、找实现的途径。在道德阶段,意志已经回到自己的家。(105-106节)道德意味着从自身出发,由自己来规定什么是法。,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存在的自由的观点,在严格意义上的抽象法中,人仅仅是抽象的普遍的人格,还不是个体,也不是主体。法只涉及人的外在行为是否符合普遍意志的规定,不涉及个体的人的内在动机和原则。道德的核心是意志的自我规定和动机问题。 在道德中,人都意愿别人对他按他的自我规定来评价,因为他需要别人承认他的自由,是自己行为的主人。意志在这里是不可侵犯的、个人神圣的内在领域。“人的价值应按照他的内部行为予以评价,所以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106节),道德是自由意志的法
5、,道德是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是更高的真理。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在人的主观内心世界的体现,正如抽象法是自由在外部世界的体现一样。道德也是法的一种,是主观意志的法。黑格尔认为,相对于抽象的法,道德为自由提供了更高的基地,自由的理念不再以物的占有和交换为定在,而是以主观性本身为定在。这代表着更高的真理,因为只有在作为主观意志的意志中,自由才成为现实。作为主观意志的法,道德承认并只服从意志自己。(107节)总之,道德就是意志给自己立法。,道德观点的局限性,作为与自在存在的意志相区别的自为意志,道德自由是抽象的、局限的和形式的。道德出现在单个意志之中,它尚未与意志概念的同一,
6、它只是一种应然的观点。同时,由于它把自己作为与外部世界对立的存在,这种观点是有限的、现象的观点。这一有限性与无限性、主观性与客观性、自我与世界的同一,只有在伦理阶段才能实现。道德的观点具有不确定性。(108节) 由于道德的本性,道德把自己与现存的世界对立起来,主观性与客观性不是相互依赖,而是相互对立的,虽然道德也力求从内部解决这种冲突,但“其解决在道德领域是相对的。”(115节)这就意味着在道德阶段不能达到自由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道德:故意与责任,道德涉及的是动机、行动和效果之间关系。黑格尔把道德的动机分为三种主观形态或阶段:“故意”(purpose)、“意图” (intention)、
7、“良心”(conscience),与此相对的是三种客观的道德概念,它们分别是:“责任” (responsibility)、“福利”(welfare)、“善”(good)。“故意”这个词在德文中,含义是事先放着的某一个东西,即你进行行动、思维,先有一个内部启动的阶段,就是首先起意做什么事的含义,做什么事先有个那样的意思,有种冲动或主观的推动力。这种动机并没有那么多的自觉程度;“意图”就更发展了一步,有意的成分就提高了,它不是一种偶然的动机,而是有意识的追求某个东西,追求某种幸福;到了“良心”的这个阶段,就是更高的阶段,自觉的、认知的因素比前面更多,它直接把意志的主观自由作为其对象本身,因而代表着
8、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故意与责任的关系,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行为(action)的直接性中主观意志的有限性直接包含在这样的事实中:意志的行为预先假定存在着外部对象以及相关联的环境。行动(deed)对特定的存在造成某种变化,就这些变化的东西带有我的东西的抽象规定,所以意志应该为其行为负责。”(115)但是,法律上负责与道德上负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一切行为中,人应该为我的行动造成的伤害负责,但如果这种伤害不是出于故意,就不应该在道德上归罪于他,但是,在法律上,如果这种伤害与自己有关,即使不是出于故意,仍然需要为它的结果负责。(115-116),责任是主观认知的法,人的行为的动机是主观的,
9、但是行为结果中包含着主观无法主宰的偶然性,人不应该为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只因为可以意识到的后果负责。责任作为意志的法是有限度的。“意志的法,在意志行动中仅仅以意志在它的目的中所知道的这些假定以及包含在故意中的东西为限,承认是它的行为,而应对这一行为负责。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这是认识的法。”(It can be made accountable for a deed only if my will was responsible for it-the right of knowledge)117“按照意志的法,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只有这最初的后果是包含在它的故意之中。”118
10、 “人只能以我知道的东西归责于我。”(121页),意志主义与机械主义的责任观,黑格尔在意图和责任部分讨论的问题对我们理解为意念、行为和责任之间关系有很大帮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陷入决定论或自由意志的二律背反之中,或认为人有自由意志的,所以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或者认为人没有自由意志,所以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一种类型如萨特。第二种类型如法国机械唯物主义。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它没有意识到人的行为(action)造成的后果,既有主观的故意,也有客观的偶然性我只对自己自愿选择并能预见到的后果负责。人的责任受行为者的认知有限性限制,既不为他无法认识到的行为负责,只不为在行为链中超出
11、其直接认识的行为负责。中国古代的连坐法就违反黑格尔这里所说的责任归因原则,属于与现代法相对的古代法。俄狄浦斯不知道他杀死的是他的父亲,也不能以杀父罪起诉他。,行为是后果与动机的统一,“论行为而不问其后果这样一个原则以及另一原则,即应该按其后果来论行为并把后果当作正义的和善的一样,都属于抽象的理智。后果是行为特有的内在形态,是行为本性的表现,而且就是行为本身,所以行为既不能否认也不能轻视其后果。但是另一方面,后果也包含着外部侵入的东西和偶然附加的东西,这却与行为的本性无关。”18,120页。纯粹的动机论和纯粹的后果论之所以是片面的在于没有认为到,人的行为包含着行动又不能还原为行动。动机论者只承认
12、人的行为,不承认行动,后果论者只承认行动,不承认行为。因而,在行动(deed)和行为(action),在外部事件(external event)和目的(purpose)之间没有做出概念的区分。,意图与福利,人的动机的内容可以是偶然的,也可以是经过思考的,当一个联系到自己的主观统一性而设定自己行为的动机时,动机就是意图。“出自一个能思维的人的故意,不仅含有单一性,而且实质上含有上述行为的普遍方面,即意图。”(119)意图是一种特殊的法,“意图的法在于,行为的普遍性质不仅是自在地存在,而且是为行为人所知道的,从而自始就包含在他的主观意志中。”120 在这个阶段,人不仅是一个行为者,而是一个具有主体
13、性的个人,行为实现的不仅是个人意图中的特殊物,也包含着他的主观自由的普遍物,如一个人想获得幸福,成为一个伟人等等。“行为人的这个特殊性的环节之包含在行为中,并在其中得到实现,构成更具体意义上的主观自由,也就是在行为中找到他的满足的主体的法(the right of subject)。”121,主观自由的法是古代到现代的转折点,“主体的特殊性求获自我满足的这种法,或者说,主观自由的法,是划分古代近代的转折点和中心点。”(124)道德行为人的基本特征是主观的自觉性,行为出于自我意识到的动机。“行动的动机就是我们叫做道德的东西。”(124页)在意图阶段,道德动机中既包含着自在的普遍物,也包含着自为的
14、特殊物,“近人特别对行为常常追问动机他希求的某种东西,他所以希理由是在他本身中;他希求满足他的欲望,满足自己的热情 。”(121)主观自由与抽象法的人格平等原则同是现代性的基本特征。,对唯动机论的批判,古代的道德往往等同于伦理,即社会的习俗,现代道德是主观的法,是主体的自我立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应该等同于动机,而无需考虑后果。 道德作为主观的法,但是不能完全还原为动机。道德是动机与结果、主观内部的意志与客观外部的行动的统一。“主体是一连串的行为。”(126页)如果只考虑动机,不考虑后果,人的自由就变成了个人意志的主观冥想。唯动机论就如一种观点认为,伟人的伟大在于他的目的,而不在于后果。“
15、从人们应该立志做伟大事业这个意义上来说是对的。但是人们还要成就大事,否则这种志向就等于零。单纯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绿的枯叶。”(128页),福利及其合理性,什么是福利?福利是意图的内容,就是特殊物对我的利害关系。人的行动起源于某种兴趣和主观目的。它包含着二个方面:一方面:“凡是人对某物作为自己的东西感兴趣或应感兴趣,他就愿意为它进行活动。”也就是说,道德是自我相关的;另一方面,这种主观形式的自由在自然的主体性有其规定:“即在需求、倾向、热情、私见、幻想等等中具有较为确定的内容。这种内容的满足就构成无论是它的一般的和特殊的规定性上的福利和幸福。” 追求幸福是合乎理性的:“人是生物这一事实不是偶
16、然的,而是合乎理性的,人有权把他的需要作为他的目的。生活不是什么可鄙的事。”(123)但同时我们要意识到,在这里,由于幸福的种种规定是现成的,不是自我规定的,因而还不是自由的真实规定。真正的自由是把善本身作为目的,而不是把个人需求的满足作为目的。,人的福利也是主观性的目的和法,个人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可以追求自己的幸福。这也是黑格尔与康德哲学的差别。康德是把道德和个人满足需要、追求幸福分开的,道德就是为了道德而道德,无条件地尽义务,不能够和追求幸福、满足欲望联系在一起。如果把这些目标联系在一起,尽管你的行为是合乎道德的,仍然是非道德的,因为你的动机中包含着不纯的经验因素,道德在康德看来只是出于
17、对理性目的的尊重。黑格尔认为,主体在道德领域中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追求自己的幸福,这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如果主体不仅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且还追求别人的幸福,再扩大一点,追求所有人的幸福,那么就是更完满的道德观念或道德行为。在黑格尔的道德观念中,不排除或者不贬低人去追求幸福。,生命高于法律,人的生命权、生活权可以为不法行为进行辩护。但是不能为道德方面提供辩护,为了生活就采取不道德的行为,在道德领域中这是不允许的。“不论是对我还是他人的福利的意图,人们特别称后者为道德的意图都不能成为替不法行为作辩护。”(126节)在法权领域,如果回到底线上,在所有自然权利当中,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一切权利都是为了让人
18、活下去,因此可以在法权领域中为这种行为作正当性的辩护;(“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与抽象法相对抗的权利。”(127节)然而, “对自由这一更高的领域面前,生命已非必要。圣克利斯宾偷了皮替穷人制鞋,其行为是道德的,但毕竟是不法的,从而是不能容忍的。”(129),对道德严酷主义的批判,黑格尔认为,道德的义务要适当,不能过分严酷。在一定意义上,康德强调,道德的义务是绝对的,不容违背的。黑格尔认为不能仅仅要求实行普遍的义务或命令,就是通过给他一个非常高的、非常普遍的道德义务来规范他的道德行为,让他不惜一切的实现这个最高的或最困难的道德义务或规范,并以此作为衡量他的道德水平的标准。黑格尔的批评对象
19、既包括康德,但更多的是针对基督教、特别是天主教。,从福利到善、从意图到良心,道德发展的意图与福利阶段已经揭示了主观的道德自由。这一自由的特征在于行为的主观的法与行为的客观的法的统一:“意图的法在于,行为的普遍性质不仅是自在地存在,而且为行为人所知道的,从而自始就包含在他的主观意志中。倒过来说,可以叫做行为的客观的法,就是行为的法,以肯定自己是思维者的主体所认识和希求的东西。”(120)当我们到达这个阶段,意志自由已经超越了形式法阶段。在这里不仅仅是:“I want x”because “it is a good for me”,而且是 “I want x”because “it is good
20、 by itself”这就需要过渡到最后一个环节。,善与良心是法与主观性的真理,善与良心是道德发展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阶段。这时不仅意志的对象已经完全扬弃了外在偶然性而达到普遍意志,而且意志自身也扬弃了主观偶然性而达到普遍的意志。前者即所谓的“善”,后者为“良心”。在这里,善“是被完成了的、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普遍物”,良心“是自身中意识着的、在自身中规定其内容的那无限的主观性。”(128),善与权利(略),在西方伦理学中,善(goodness or the good)就是好,有价值的。由于对价值概念的理解不同,善的含义也不相同。功利主义把善理解为对偏好的满足。区别于一般的偏好在于,善不是任意
21、的偏好,而是一个社会稳定的共同的偏好。德性论认为善是行为者拥有的可贵的品格和生活方式。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存在着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的争论,争论的核心就是善与正义的有关系,正义是权利问题,善是价值问题,一个涉及到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它无关乎具体的人,一个涉及到生活方式的选择,关乎我、你、我们、你们等生命或共同体的选择问题。,善的概念,在黑格尔这里,善仍然属于道德范畴,是扬弃了形式法、主观意图、福利和外部偶然性的纯粹自主的意志。“善就是作为意志概念与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在这个统一中,抽象法、福利、认识的主观性和外部定在的偶然性,都被作为独立自主的东西被扬弃了。但它们本质上仍然同时在其中被含蓄着和保
22、持着。所以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129善之所以是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统一,是因为行善之人,是无我的,他把自在的好或价值作为自己行动的动机,在某种意义上,善就是为道德而道德的行为。但是,与康德不同,黑格尔把普遍的福利作为善的内容,当人们的特殊意志与普遍福利达到统一和一致时,才达到善。普遍福利对黑格尔来说,构成与“所有权的抽象法与福利的特殊目的相对抗的绝对法。”130 在道德中,如果特殊福利与普遍福利相冲突时,特殊福利要服从普遍福利。,善是特殊意志的真理,善作为意志概念来说是抽象法、福利的超越,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129真正的自由不是意志的任性,而是意志
23、的自我规定,在善的阶段,道德自觉地把普遍福利作为自己意志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善是特殊意志的真理”,因为“对主观意志来说,善同样是绝对本质的东西,而主观意志仅仅以在见解和意图上符合善为限,才具有价值和尊严。”131 因此,善也是意志的目标。 “只有通过主观意志,善才能得到这种实在性。”132善是扬弃了我的福利的特殊意志的单一性的普遍意志,因此,它是特殊意志的真理。,善内在于理智并通过理智才能存在,黑格尔的伦理学不是情感主义或直觉主义,而是认知主义,道德与理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 “一般来说,善就是意志在它的实体性和普遍性中的本质,也就是说在它的真理中的意志;因之它绝对地只有在思维中并只有通过思
24、维而存在。所以,主张人不能认识真理,只能与现象打交道,又说思维有害于善良意志,这些以及其他的类似见解,都从精神中取去了一切理智的伦理性的价值和尊严。”132 自古以来,道德与知识、善与真的关系就是一个哲学难题,黑格尔认为,善的可欲性与它的真理性统一的,善离不开真,善是“真理中的意志”。,道德的义务,道德与义务有内在联系,按照康德的观点,道德的世界是应然的世界。道德规范主观上是一种“应当”(ought),在客观上,它是一种义务(obligation),即不得不做(have to do), 除情感主义和享乐主义外,所有的道德理论都强调义务。道德的义务:由于善对于特殊的主体来说是他的意志的本质,因此
25、,他的意志对善负有义务,由于善是普遍的意志,相对于个体的主观意志来说是更高的意志,是个体意志的真理,因此,对善来说,人们应该为义务而义务。黑格尔认为,康德 “着重指出义务的这种意义,乃是康德的实践哲学的功绩和它的卓越观点。”133什么是义务(duty),这个概念包含着职务的意思,履行义务意味着“职之所在,意必趋之。”具体地说就是:“行法之所是,并关心福利,-不仅自己的福利,而且是普遍性质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134)简单地说,义务并非个人的,它是意志在纯粹理智中把握到的本质。,对康德义务观批判,康德正确地指出,道德的义务是自律,不是他律,但是,这种自律只是抽象的同一性,没有具体内容。黑格尔
26、认为,意志自律固然很重要,否则就剥夺了道德的尊严,但是,“固执单纯的道德观点而不使之向伦理的观点过渡,就会把这种收获贬低为空虚的形式主义,把道德科学贬低为关于义务而尽义务的修辞或演讲。”135 如果道德判断的特征只在于形式上的一致性,在内容上放让个人去定义,道德就彻底相对化了。“一切不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倒可以用这种方法而得到辩解。”135 这也表明,需要从道德的观点向伦理的观点转变。,良心,善或普遍的福利是道德的客观内容,而良心是道德的主观形式,普遍福利是通过良心的自我规定被把握的。以普遍的客观性为立足点,道德的绝对目的是善,以普遍的绝对主观性为立足点,道德的绝对目的是主观性自身对普遍性的绝
27、对确信,而在主观性内部确立起来的道德自我确定性就是他的良心。诉诸良心是典型的现代道德立场,传统道德本质上是习俗性的,义务和责任的来源不是自我意志,而是传统,包括宗教、文化经典等。 “人作为良心,已不再受特殊性目的的束缚,所以这是一个更高的观点,是首次达到这种意识、这种在自身中深入的近代世界的观点。”136,良心是孤独的个人在内心中与自己对话,在这里一切外在的限制都消失了,人完全留在内在主观性之中。古典世界道德秩序的基础是德性(virtue),现代世界道德秩序的基础是福利或良心。,良心是自我意识的无限的自我确信,良心是自在自为的善。在善中,道德的观点是绝对法的观点,即不论是法律还是个人的福利都必
28、须服从以普遍福利为内容的普遍意志。良心是这种绝对法的主观形式 “良心没有客观内容,所以它是自为的、无限的、形式的自我确信。”(139-140)“良心表示着主观自我意识绝对有权知道在自身中和根据它自身什么是权利和义务,并且除了它这样地认识到和希求的东西才是真正的权利和义务。”(第137节,第140页)道德的标准在人的内心之中。作为主观的法,良心的观点是主观自由的最高形式,它也是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等等的根基。,良心是至圣之所,黑格尔认为,良心是“至圣所”,是不可侵犯的。至圣所指教堂中存放圣物的房间,就是至圣所。良心是至圣之所意味着它是绝对不可侵犯的。当一个行为规范上到良心层面衡量时,就是上升到了主
29、观性的最高法庭来衡量了。因此,有人会说以自己的良心发誓。良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受到惩罚。一切追究信仰和内心思想的罪行都是非道德的。(良心作为主观认识跟自在自为存在的东西的统一,是一种神物,谁侵犯它就是亵渎。(137节,142页),良心的作用是有限的,黑格尔虽然认为良心是至圣之所,是不可侵犯的。但不能把社会建立在良心基础上,“所以良心的意义是模棱两可的,它被假定为指主观认识和意志跟真实的善的统一而言,因而它主张和承认为一种神圣的东西,可是同时,作为自我意识仅仅在自身中的主观反思,它却要求自己有权能,而这种权能只属于上述同一本身。”(第139节,140)黑格尔再次强调,道德与伦理的观点是有区别的
30、,前者只涉及良心,涉及抽象的形式的普遍性,只有后者才涉及到具体的普遍性。黑格尔说:“良心表示着主观自我意识绝对有权知道在自身中和根据它自身什么是权利和义务”但是,“权利与义务的东西,作为意志规定的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本质上既不是个人的特殊所有物,而其形式也不是感觉的形式或其它个别的即感性的知识,本质上它是普遍的和被规定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良心是模棱两可的,它被假定为主观认识与客观真理的统一,但这种假定仍然是建立在自身的主观确信之上的。良心还不具有客观内容,它只是无限的自我确信。,作为否定性的主观性道德 是主体的自我逃避,良心作为主观性对自己的确信,既是意志自由的特定存在,也可能成为人的自我
31、逃避方式。当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时,人们在外界找不到生活的依靠,往往就退回到内心中去寻找生命的根据。(第138节) 良心具有双重性:就良心不承认一切外界束缚,只承认自己的内在确定的立场,是现代自由的最典型的表现,就良心的观点是纯粹抽象的观点而言,“只有在现实世界处于空虚的、无精神的和不安定的实存状态中的时代,才允许个人逃避现实生活而遁入内心生活。”(143页)在这个意义,把道德绝对化恰恰意味自由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恶的起源在于自由的神秘性,在基督教中,恶的起源是一个非常难以理解的问题。一个基本的悖论是,如果上帝是全知、全能、全善的,世界就不应该存在着恶,然而,如果世界没有恶和灾难,又无法显示上
32、帝的慈悲和仁爱。黑格尔认为,道德与恶有共同的根源,它们都与人的意志有关。恶的根源存在于自由的神秘性中。人的特殊的意志具有内在性和自然性,两者是对立的。前者是自在的,后者是自为的,但是这种自为是形式的,它只能从情欲、冲动和倾向等自然意志的规定中汲取内容,而自然意志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善与恶都与人的主观自我确信有关。“把自己看作一切东西的基础的那种抽象确信,在自身中既包含希求概念这种普遍物的可能性,又包含着把某种特殊内容作为原则加以实现的可能。” 但是,“唯有人是善的,只因为他也可能为恶的。善与恶是不可分的。”139就是说,道德的自由意志由于其内容的不确定,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恶是主观性
33、偏执的形式,善与恶都与人的主观自我确信有关。 从善到恶的转化,简单的说是,主体在道德上意味着实现善,善是普遍的、自在的东西。但是主体会把自己的特殊性和个别性片面强调、发展起来,在一切方面都是从自己开始考虑的。自己就是一切,别人得不到重视、世界得不到重视、善也得不到重视。主体无限的膨胀自己,最后把自己凌驾于别人之上、凌驾于法律和社会习俗之上,而且把自己绝对化,而且要实现自己绝对化的趋势,就变成了恶。这种恶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为“道德暴力”,它也是许多理想主义走向专制主义的思想根源。,最大的恶仍是伪善,从动机行为可以讲到“恶”的问题,就涉及到“伪善”。黑格尔认为,最大的恶就是伪善,做了恶事,不仅掩盖这
34、种恶行,甚至找别的漂亮的理由来为恶的行为进行辩护,这样的话就变成了“虚伪”、“伪善”。一个人犯错误、一个人做恶事,固然可鄙、可怜、可恶,但相对于伪善而言,这是小恶;最大的恶是做恶事、还要把这个恶事辩护、论证为善事,就是大恶。,伪善的条件,有意识的恶的行为有三个条件:关于真实普遍物的知识;有与这种真实普遍物相对抗的特殊物;把上述两个环节做有意识的比较。(147页)但是,伪善是恶,但不仅仅是恶:“伪善须再上虚伪的形式规定,即首先对他人把恶主张为善,把自己的外表上一般地装成好像是善的、好心肠的、虔诚的等等;这种行为不过是欺骗他人的技俩。”(148)“品定邪恶为伪善是以下述为基础的:某些行为是自在自为
35、地属于犯过、罪恶和犯罪之类,又犯错误的人必然知道这些行为的本性,因为即使在假装他滥用虔诚和正直的原则和外表上行为,他也必然知道并承认这些原由和行为的。”(153页)(伪善与欺诈在结构上相似),道德的诡辩,主观性知道什么是客观的东西,什么是伦理,但不愿意全身心地投入,而是与它保持着若即若离的态度。这种人不仅是虚伪,而且是玩世不恭了。这种形态的主观性不仅使权利、义务和法的一切伦理的内容变成虚无,从而使精神陷入虚无主义之中。黑格尔把这种主观性称为道德的诡辩。道德的诡辩与伪善相比是更大的恶。“如果自我意识对他人号称自己的行为是善的,那么这种主观性的形式是伪善。但是,如果它竟然主张它的作为本身就是善的,
36、那么这是自命为绝对者的那种最高峰的主观性。对这种主观性来说,什么是绝对的善和绝对的恶都消失了,它就可以随心所欲,装成各种样子。这正是绝对诡辩的观点,这种诡辩俨然以立法者自居,并根据其任性来区别善恶。”(159)道德的诡辩实际上是上帝的邪恶化身。,从道德到伦理,黑格尔认为,抽象的善与良心是道德的两极,它们都是片面的,如果两者都扬弃其抽象性和片面性,使得主观性与客观性达到统一,就超越了道德,上升到伦理。“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第141节)“无论是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其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仅仅有主观性的环节,没有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它们只是整体的一个部分,攀缘在伦理这棵自在自为的大树上。,思考题,1、道德的动机与效果的关系 2、良心的作用与局限性 3、恶的本质和形式,讨论题:,1、黑格尔对三种自由概念的区分及其意义。 2、谈谈如何解决道德的个人自主性与内容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 3、结合现实谈谈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