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大学200916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促进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学期都应当参加综合测评。综合测评结果计入学生个人档案,并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我评价与集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范围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个方面。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第五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
2、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及其基本要求:(一)政治态度(A 1)。主要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基本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上进;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对有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并坚持不改者,应评定为差。(二)法纪观念(A 2)。主要考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其行为表现。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无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应评定为差。(三)学习态度(A 3)。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学风。对学习不求上进,违反学习纪律,经常旷课或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弄虚作假者,应评定为差。(四)集体观念(A 4)。主要考察平时在各种集体或组织中的言行表现。基本要求: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对集体观念淡薄,计较个人得失,有严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
4、益的行为者,应评定为差。(五)生活态度(A 5)。主要考察劳动观念和生活作风。基本要求: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对怕苦怕累,不愿参加劳动,寝室卫生一贯很差者,或一贯生活铺张浪费者,应评定为差。(六)社会公德(A 6)。主要考察在处理群己关系和在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基本要求: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对不讲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经常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
5、息,故意损坏公物,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应评定为差。(七)个人品德(A 7)。主要考察在处理人己关系和在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基本要求: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对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不讲诚信,自负虚伪,自私自利,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者,应评定为差。(八)人文修养(A 8)。主要考察专业课程之外的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以及关心社会的态度和精神。基本要求:了解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科学的思想方法,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审美能力,有高
6、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九)身体素质(A 9)。主要考察体育达标成绩和参加体育锻炼及军训情况。基本要求: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完成军训任务,有健康的体魄。对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或应当参加军训而不能完成军训任务者,应评定为差。(十)心理健康(A 10)。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基本要求: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第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根据测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分项进行。学生基本素质符合要求且突出者可评为优等,
7、能基本达到要求者可评为中等,与要求差距甚大者评为差等。优、中、差三个等级,分别换算为 3 分、2 分、1 分。学生基本素质的评议得分(记作 P)的计算公式:P=A1A 2A 3A 9A 10 。第八条 奖励加分(A 11)。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如果因同一原因在前后学期重复获奖,则后期只补足差额分)。(一)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 4 分/次。(二)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 2 分/次;累
8、加计分不超过 4 分/期。(三)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集体、寝室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系部以上组织表彰的,按表一加分。表一:先进集体加分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校表彰 系部表彰优秀党、团支部、班集体的主要学生干部 7 4 3 2优秀党、团支部、班集体的一般学生干部、优秀寝室的寝室长6 3.5 2.5 1.5集体其它成员 5 3 2 1(四)取得突出成绩受到系部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三好学生等,不包括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对其组成人员的表彰),按表二加分。表二:先进个人加分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校表彰 系部表彰7 4 3 2(五)积
9、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参加党校学习合格结业者,加 1 分。第九条 惩处扣分(A 12)。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上课缺勤通报批评者,或者必须参加而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可按表三扣分,重复处分,累计扣分。表三:惩处扣分留校察看处分 记过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 通报批评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15 -10 -7 -5 -2 分/次 -1 分/次第十条 基本素质总评分(记作 F1):F 1= PA 11A 12。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本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的学习并考核的成绩。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
10、、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 95、85、75、65 和 45 分。补考合格者,无论补考多少分,均按 60 分参评;正常考试不合格,补考又不合格者,取其中的最高分参评;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记作 F2)的计算公式为:F2 = (课程成绩相应课程的学分)/相应课程的学分第十四条 各系可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及课程设置状况,制定课程测评范围和成绩修正办法。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
11、果。第十六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一)出版著作(C 1)。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四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表四:出版著作评分独(合)著 主(参)编 10 万字以上 1-10 万字 10 万字以上 5-10 万字 1-5 万字 1 万字以下学术著作 15 310 10 7 4 3文学、艺术等著作 12 28 8 5 3 2(二)发表学术论文(C 2)。发表科技学术论文的,按表五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
12、相应项减半计分。表五:发表学术论文评分国家核心期刊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 物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 物8 5 3 1(三)科研与科技发明(C 3)。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按表六加分。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前三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课题主持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参与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参与课题申报和申报课题成功,只选一次加分。表六:科研与科技发明评分大学生科技活动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市级 校级全国性 省市级 校级一 12 9 6 5 10 8 5二 11 7 5
13、 4 9 6 4获奖成果三 10 6 4 3 7 5 3参与课题申报 3 2 1.5 1 申报课题成功 6 4 2.5 2 课题获结题证书 11 7 5 3 发 明 成 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 10 分(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 4)。参加系部以上各类竞赛(包括学科知识竞赛、体育比赛、演讲比赛、文艺比赛、非专业征文竞赛等)者,计 0.5 分/次,累计不超过 2 分/期。竞赛获奖者则按表七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表七: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获奖等级 国际竞 赛 全国竞赛
14、省(市)级竞 赛 校级竞赛 系级竞 赛一 9 6 4 3 1.5二 8 5 3 2 1三 7 4 2 1 0.5(五)社会工作(C 5)。在校、系、班级担任学生干部或其他社会工作者,可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加分。担任该职务不足一学期的(班导除外),不加分;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可计 0 分;兼任多项职务的,以可获得最高评分的某一项考核计分,不累加计分。校 学 生 会 正 、 副 主 席 , 校 团 委 副 书 记 可 加 4 分 ; 校学生会部长、校 青 年 志 愿者 协 会 会 长 、 社 团 联 合 会 会 长 、 系 学 生 会 主 席 、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可 加 3.5
15、 分 ; 校学生会副部长、校 青 年 志 愿 者 协 会 副 会 长 、 社 团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系学生会副主席、系学生会部长、学 生 党 支 部 主 要 干部可加 3 分;系学生会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班导可加 2.5 分;班委和团支委的其它干部、寝室长可加 2 分。(六)社会活动(C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撰写上交社会调查(实践)报告者,计 1 分。如被评为系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积极分子,或者优秀社会调查(实践)报告者,另按表八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 表八:社会活动评分国家级 省(市)级 校 级 系 级负责人 5 3
16、 2 1先进集体成 员 3 2 1 0.5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5 3 2 1优秀社会调查(实践)报告 5 3 2 1(七)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 7)。在合法的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表九酌情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作品可累加计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除国家级、省级外,其它级别的作品各项累加计分均不得超过 6 分/期。中文系、艺术系可以根据本系特点另外制定评分标准。表九: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国家级权威
17、报刊或新闻媒体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系部主办的内部刊物4/件 3/件 2/件 1/件 0.5/件(八)所获各类合格证书(C 8)。通过考试取得国家或省级各类合格证书者,每项证书加 1 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的考试证书,按表十加分。取得英语以外其它外语语种国家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本评分标准酌情加分。表十:所获各类合格证书评分英语水平考试证书 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CET-4 级合格 1 一级考试证书 1CET-4 级优秀 2 二级考试证书 2CET-6 级通过 3 三级考试证书 3英语口语考试合格2 四级考试证书 4
18、TEM-4 级合格 1TEM-4 级优秀 2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2TEM-8 级合格 3 TEM-8 级优秀 4 第十七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所涉及的级别由系部根据国家或学校的有关规定认定。第十八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 F3)。第十九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核查评分后,报系部审核。必要时可由系部核查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评分。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可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第五章 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
19、二十条 综合测评的基本要求1.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本学期的综合测评在下一个学期第四周内完成。2.严格纪律,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测评结果。3.学生的申诉权应得到保护。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测评结果有疑义的,可向系、学生工作处反映,系、学生工作处对此进行复评。4.各班级要建立考勤簿、活动登记册等,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登记制度,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组织纪律、集体活动及文体竞赛等情况都有原始的记载,为综合测评奠定可靠的基础。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测评成绩(F) =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F 1)0.2课程学习成绩(F 2)0.6实践与创新能力(F 3
20、)0.2综合测评成绩以最后核查总分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评程序1.个人根据综合测评细则进行自评,如实填写长沙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表;2.班级成立审核小组,成员包括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学生代表(1 人)。审核小组在对本班学生综合测评表进行核实后,上报系部;3.系部成立测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系党总支书记、辅导员老师(2 人)、学生代表(2 人)。测评工作小组对班级上报结果进行审核,生成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专业排名。4.系部测评工作小组向学生反馈综合测评成绩及专业排名,如有异议,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测评小组提出复评;5. 系部测评工作小组在各专业年级范围内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专业排名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存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长沙学院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