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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泵站技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8131771 上传时间:2019-06-10 格式:DOC 页数:101 大小:1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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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泵站技术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苏水管2004153 号关于颁发江苏省泵站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属各管理处: 为加强泵站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2000 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泵站技术管理办法,经审查,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省水利厅工管处。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 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前 言 本办法的编制依据是水利部泵站技术管

2、理规程SL255-2000 和江苏省泵站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写的要求执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 江苏省泵站技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泵站工程的控制运用; 泵站机电设备的运行管理; 泵站机电设备的检查修理; 泵站水工建筑物的管理; 泵站工程评级; 泵站工程安全管理; 泵站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等。 批 准 部 门:江苏省水利厅 解 释 单 位:江苏省水利厅工管处 主 持 单 位:江苏省水利厅工管处 主 编 单 位: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 镇江市谏壁抽水站管理处 审 定:蒋传丰 陶长生 审 查:陈 履 朱德伦 张春松 主要起草人:林建时 汤正军 朱福保 张顺林 雍成林 马晓忠

3、龚维明 孙汉民 刘庆龙 董 毅 姚文泉 郭 宁 高杏根 目 次 1 总 则 1 2 一般规定 3 3 控制运用 6 3.1 一般规定 6 3.2 调度准则 7 3.3 运行调度 8 4 机电设备运行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主水泵运行 11 4.3 主电动机运行 11 4.4 变压器运行 14 4.5 主要电气设备运行 17 4.6 辅助设备与金属结构 22 4.7 计算机监控系统 24 5 机电设备检修 27 5.1 一般规定 27 5.2 主机组检修 28 5.3 变压器检修 29 5.4 主要电气设备检修 29 5.5 辅助设备与金属结构检修 30 6 水工建筑物管理 32

4、 6.1 一般规定 32 6.2 工程观测 33 6.3 泵站建筑物 34 6.4 泵站进、出水池及引河 36 7 工程评级 38 7.1 一般规定 38 7.2 机电设备评级 38 7.3 水工建筑物评级 39 7.4 安全鉴定 40 8 安全管理 42 8.1 一般规定 42 8.2 安全运行 43 8.3 安全检修 45 9 技术档案管理 48 附录 A 岗位职责及制度 50 附录 B 主机组大修主要项目 58 附录 C 主机组大修总结报告 62 附录 D 变压器检修项目及质量标准 64 附录 E 变压器大修总结报告 65 附录 F 主要电气设备检修周期表 66 附录 G 主要电气设备检

5、修项目 68 附录 H 电气设备定期试验项目和周期 72 附录 J 辅助设备大修主要项目 93 附录 K 机电设备评级标准 94 附录 L 水工建筑物的评级标准 104 附录 M 安全管理制度 116 附录 N 操作票和工作票格式 122 附录 P 登高安全工具、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标准表 128 附录 R 技术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29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泵站技术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 255-2000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大、中型泵站的技术管理。小型泵站的技术管理可参

6、照执行。 1.0.3 泵站管理单位应遵循水法、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泵站自身特点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技术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4 泵站技术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按照上级指令,做好泵站的机电设备和工程设施的运行调度和检修维护等管理工作; 2 认真总结经验,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改造,应用和推广新技术; 3 做好技术档案与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4 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5 积极开展职工培训教育。 1.0.5 泵站管理单位应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泵站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和设备的特点,掌握运行、检

7、修技术,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做好泵站各项管理工作。 1.0.6 加固、改建、扩建、续建的大、中型泵站,应在充分利用原有管理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基本建设必须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增建完善管理设施,完善环境美化。 1.0.7 泵站管理单位应依据上级部门批准的管理模式,按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泵站管理单位机构,确定人员岗位。 1.0.8 泵站管理单位应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和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检考核工作,规范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0.9 泵站技术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泵站工程应

8、具备法定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完善确权划界相关手续,并依法管理。 2.0.2 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泵站运行规程。泵站运行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技术管理人员责任制; 2 运行人员岗位责任制; 3 运行交接班制度; 4 巡视检查制度; 5 操作票制度和设备的操作程序; 6 机电设备运行技术要求以及安全运行参数 7 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8 消防制度; 9 运行现场管理制度。 有关责任制和相关制度的内容可参见本办法附录 A 。 2.0.3 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泵站检修规程, 泵站检修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技术管理人员责任制;

9、 2 检修人员岗位责任制; 3 检修技术标准、主要工艺规定; 4 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 5 工作票制度; 6 有关试验的规定; 7 检修安全技术要求; 8 消防制度; 9 检修现场管理制度。 2.0.4 泵站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本站技术力量,积极与科研、院校等单位开展技术协作,结合泵站实际情况开发应用新技术,搞好泵站的安全生产、节约资源、降低成本,逐步实现泵站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2.0.5 泵站管理应以年抽水量、设备完好率、工程完好率、抽水装置效率和抽水成本等技术经济指标为依据,进行考核: 1 设备完好率不应低于 90%,其中与泵站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的设备评级不应低于附录 L 规定的二类设备标

10、准。 2 工程完好率不应低于 80%,其中主要建筑物的工程评级不应低于附录 M 规定的二类工程标准。3 装置扬程在 3m 以上的大、中型轴流泵站与混流泵站的装置效率不宜低于 65%;装置扬程低于 3m 的泵站不宜低于 55%。离心泵站装置效率不宜低于 55%。 4 抽水成本可按单位水量核算,抽水成本应包括电费、水资源费、工资、管理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等。 2.0.6 各泵站应认真落实汛前检查责任制,汛前检查应对工程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查技术现状、查检修质量、查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相应措施尽快消除。汛前检查的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3 控制运用 3.1 一般

11、规定 3.1.1 泵站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和本地区防汛抗旱调度方案、供用水需求,制定泵站控制运用原则。泵站的控制运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 局部服从全局,全局照顾局部,兴利服从除害、统筹兼顾; 2 综合利用水资源; 3 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合理运行; 4 与上、下游和相邻有关工程密切配合运用。 3.1.2 泵站应根据规划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给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1 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2 最大允许抽水流量,最大单机流量; 3 最大扬程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4 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3.1.3 泵站应按年度或分阶段制定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2、后执行。排水泵站应通过调蓄演算确定来水过程线,灌溉泵站应根据灌区要求编制用水计划,供水泵站应根据区域用水要求编制供水计划。 3.1.4 泵站的控制运用应按照供用水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应详细记录、复核;执行完毕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因机电设备突发故障一时难以执行,应向上一级调度如实汇报,并及时组织抢修。 3.1.5 具有发电功能的泵站,在上游有弃水的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发电运行。3.1.6 各类泵站均应根据工程和水泵配套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实现最优经济运行。 3.2 调度准则 3.2.1 应根据枢纽配套情况、上下

13、游工程情况、区域水文气象资料、供用水需求、泵站设备和工程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泵站优化调度。 3.2.2 泵站调度应遵循下列准则: 1 排水泵站在抢排涝水期间,应按泵站最大排水流量进行调度; 2 灌溉扬程变幅大的泵站,应充分利用低扬程工况按水泵提水成本最低进行调度; 3 灌溉扬程相对稳定的泵站,应在满足供、排水计划的前提下按装置效率最高进行调度; 4 当遇到超标准的洪、涝、旱灾时,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度。 3.2.3 多泵站的调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泵站水源供水能力、各泵站的提水能力、各泵站相应灌溉或区域供水计划间科学调度; 2 泵站级间流量的调度; 3 泵站

14、群与其它水利设施的联合调度; 4 流域(区域)内或不同流域间排水与灌溉、供水、蓄水、调水相结合的水资源调度。 3.3 运行调度 3.3.1 泵站运行调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合理安排泵站机组的开机台数、顺序及其运行工况的调节(包括主水泵的变速、变角调节);2 泵站与其它相关工程的联合运行调度; 3 泵站运行与供、排水计划的调配; 4 在满足供、排水计划前提下,通过站内机组运行调度和工况调节,改善进、出水池流态,减少水力冲刷和水力损失。 3.3.2 运行调度应发挥工程的最大效益,并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1 运行过程中,应密切注视水情的变化,根据水泵装置特征曲线,调整机组的运行状态; 2 若水泵发

15、生汽蚀和振动,应按改善水泵装置汽蚀性能和降低振幅的要求进行调度。 3.3.3 投运机组台数少于装机台数的泵站,运行期间宜轮换开机。 3.3.4 泵站设备和工程设备在调度运行中,应加强巡视,密切观察并摘录运行的主要参数,发现异常及时抢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4 机电设备运行 4.1 一般规定 4.1.1 所有机电设备均应有制造厂铭牌。同类设备应按顺序编号,并应将序号固定在明显位置,油、气、水管道、闸阀及电气线排等应按规定涂刷明显的颜色标志。与设备配套的辅助设备应有相应标志或编号,以指明其所属系统。 4.1.2 旋转机械应有指示旋转方向的标记。滑动轴承或需要显示油位的应有油面指示计(或液位监视器)

16、。 4.1.3 各种电气设备外壳应可靠接地。 4.1.4 长期停用的机组,每年应进行试运行。检修后机组投入运行前也应进行试运行。 4.1.5 机电设备的操作应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4.1.6 机电设备启动过程中应监听设备的声音,并注意振动等其它异常情况。 4.1.7 对运行设备应定时巡视检查,遇有非正常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4.1.8 机电设备运行参数,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若有特殊要求时,可以缩短记录时间。 4.1.9 机电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当发生机电设备运行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损坏机电设备时应立即停止机电设备的运行,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4.1.10 机电设备的操作、

17、发生的故障及故障处理应详细记录在运行日志上。 4.1.11 在严寒季节,泵站停用期间应排净设备及管道内积水,必要时应对设备采取保温防冻措施。4.2 主水泵运行 4.2.1 运行中应防止有可能损坏或堵塞水泵的杂物进入泵内。 4.2.2 水泵的汽蚀和振动应在允许范围内。 4.2.3 轴承、填料函的温度应正常。润滑和冷却用油的油质、油位、油温和水的水质、水压、水温均应符合要求。 4.2.4 水泵密封漏水应正常。 4.2.5 全调节水泵其调节机构应灵活可靠,运行中应注意观测调节机构的温度和漏油等现象。 4.2.6 水泵的各种监测仪表应处于正常状态。 4.2.7 水泵运行中应监视流量、水位、压力、真空度

18、、温度、振动等技术参数。 4.3 主电动机运行 4.3.1 电动机启动前应测量定子和转子回路的绝缘电阻值。测量电动机定子回路绝缘电阻,可包括联结在电动机定子回路上不能用隔离开关断开的各种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及吸收比应符合规定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进行干燥处理。 4.3.2 电动机启动前应检查电动机及相关设备,短接线和接地线应折除,电动机转动部件和空气间隙内应无遗留杂物,电动机及附近无人工作,油缸油位正常,技术供水正常,启动前的各种试验(开关分合、联锁动作等)符合技术要求,制动器已经落下且有一定间隙。 4.3.3 电动机的运行电压和电流应在下列规定范围内: 1 电动机的运行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 95

19、%110%范围内。 2 电动机的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一旦发生超负荷运行,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电动机运行时其三相电流不平衡之差与额定电流之比不得超过 10%。 4 同步电动机运行时励磁电流不宜超过额定值。 4.3.4 电动机定子线圈的温升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允许值,如制造厂未作规定,可按表 4.3.4 的规定取值。 4.3.5 电动机运行时轴承的允许最高温度不应超过制造厂的规定值。如制造厂未作规定,轴承允许最高温度:滑动轴承为 80,滚动轴承为 95,弹性金属塑料轴承为 65。当电动机各部温度与正常值有很大偏差时,应根据仪表记录检查电动机和辅助设备有无不正常运行情况。 表

20、4.3.4 电动机定子线圈的温升极限值 单位: 项目 电动机类别 绝缘等级 E 级 B 级 F 级 H 级 温度计值 电阻值 检温计值 温度计值 电阻值 检温计值 温度计值 电阻值 检温计值 温度计值 电阻值 检温计值 1 P5000kw 70 70 80 80 100 100 125 125 2 P5000kw 65 75 75 70 80 80 85 100 100 105 125 125 4.3.6 电动机运行时的允许振幅不应超过表 4.3.6 的规定。 表 4.3.6 电动机运行的允许振幅值 单位 mm 序 号 项 目 额 定 转 速 (r/min) 100250 250375 375

21、500 500750 7501000 10001500 15003000 1 立式机组 带推力轴承支架的垂直振动 0.12 0.10 0.08 0.07 2 带导轴承支架的水平振动 0.16 0.14 0.12 0.10 3 定子铁芯部分机座的水平振动 0.05 0.04 0.03 0.02 4 卧式机组各部轴承振动 0.18 0.16 0.14 0.12 0.10 0.08 0.06 4.3.7 电动机投入运行后应定时巡视检查,主要内容: 1 定子、转子电流、电压、功率指示正常; 2 定子线圈、铁芯及轴承温度正常; 3 上、下油缸油位、油色、油质正常,无渗油现象; 4 供水水压、进出水温差及

22、示流信号正常; 5 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音。 4.3.8 电动机运行时对滑环应检查下列内容: 1 滑环与电刷接触良好,无电火花现象; 2 电刷在刷握内无摇动或卡涩现象; 3 电刷联接软线应完整、接触良好,弹簧压力应正常、无发热、碰壳现象; 4 电刷边缘应无剥落现象; 5 电刷的磨损程度; 6 滑环、刷握和刷架上无积垢。 4.4 变压器运行 4.4.1 变压器投入运行前应对分接开关位置、绝缘电阻、接地线、油位和冷却装置等项目进行检查。 4.4.2 变压器可以在正常过负荷和事故过负荷的情况下运行,正常过负荷可以经常使用,事故过负荷的允许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对于自然冷却和吹风冷却的

23、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可参照表 4.4.2 的规定执行。 4.4.3 变压器的运行电压一般不高于该运行分接额定电压的 105%。 4.4.4 有载调压变压器操作有载分接开关,应逐级调压,同时监视分接位置及电压、电流的变化,并作好记录。 表 4.4.2 事故过负荷允许持续时间表 单位:min 事故过负荷对额定负荷之比 1.3 1.6 1.75 2.0 2.4 3.0 过负荷允许的持续时间 120 30 15 7.5 3.5 1.5 4.4.5 无载调压变压器调压应在停电后进行。在变换分接时,应作多次转动,以便消除触头上的氧化膜和油污。在确认变换分接正确并锁紧后,测量绕组的直流电阻。分接变换情况应作记

24、录。 4.4.6 110KV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投运或停运变压器的操作,中性点应先接地。投入后按系统需要决定中性点是否断开。 4.4.7 变压器投入运行后应定期巡视检查,主要内容: 1 油枕内和充油套管内油色、油位应正常,无渗漏油现象; 2 套管应清洁,无裂纹、破损、放电痕迹和其它现象; 3 声响应正常; 4 冷却装置的运行应正常; 5 电缆和母线无异常情况,外壳接地应良好; 6 油温应正常,呼吸器内吸潮剂不应至饱和状态; 7 变压器装在室内,门、窗、门闩应完好; 8 压力释放器或安全气道及防爆管的隔膜应完整; 9 瓦斯继电器内应无气体,连接油门应打开; 10 无人值守的变压器应定期检查,

25、并记录电压、电流和上层油温。 4.4.8 油浸式变压器顶层油温的允许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制造厂无规定时,应符合表 4.4.8 的规定。当冷却介质温度较低时,顶层油温也相应降低。自然循环冷却变压器的顶层油温一般不超过 85。 表 4.4.8 油浸式变压器顶层油温一般限值 单位 冷却方式 冷却介质最高温度 最高顶层油温 自然循环自冷、风冷 40 95 4.4.9 干式变压器在停运期间,应防止绝缘受潮。干式变压器运行时各部位温度允许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制造厂无规定时,允许最高温升应符合表 4.4.9 的规定。 表 4.4.9 干式变压器各部位允许最高温升值 单位 变压器部位 绝缘等级 允许最高温

26、升值 测量方法 绕 组 E 75 电阻法 B 80 F 100 铁芯表面及结构零件表面 最大不得超过接触绝缘材料的允许最高温升 温度计法 4.4.10 站用配电变压器运行时中性线最大允许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 25%,超过规定值时应重新分配负荷。 4.4.11 变压器运行中保护动作跳闸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如综合判断证明变压器跳闸不是由内部故障所引起,可重新投入运行。 4.4.12 运行中的变压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停止运行: 1 内部声响很大,很不均匀,有爆裂声; 2 在正常冷却条件下,变压器温度不正常,并不断上升; 3 油枕或防爆管喷油; 4 油位低于油位计的指示限度; 5 油色变化过快

27、,油内出现碳质等; 6 套管有严重的破损和放电现象。 4.4.13 变压器着火时,首先应断开电源,停用冷却器和迅速使用灭火装置灭火,若油溢在变压器顶盖上面着火时,则应打开下部油门放油至适当油位;若是变压器内部故障引起着火的,则禁止放油,以防变压器发生严重爆炸。 4.5 主要电气设备运行 4.5.1 通过电缆的实际负荷电流不应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负荷电流。电缆线路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4.5.2 母线瓷瓶应清洁、完整、无裂纹、无放电痕迹,并定期进行绝缘检查和清扫。母线及其联接点在通过其允许的电流时,温度不应超过 70。 4.5.3 高压断路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断路器的操作

28、电源电压、液压机构的压力,应符合有关规定; 2 高压断路器当其液压机构正在打压时,或储能机构正在储能时,不应进行操作; 3 分、合高压断路器应用控制开关进行操作,长期停运的高压断路器在正式执行操作前应通过控制开关进行试操作 23 次; 4 正常禁止手动操作分、合高压断路器,在控制开关失灵的紧急情况下可在操作机构箱处进行手动操作; 5 高压断路器运行中严禁进行慢合或慢分操作; 6 拒分的开关未经处理恢复正常,不得投入运行。 4.5.4 高压断路器运行时应定期巡视检查,主要内容: 1 断路器的分、合位置指示正确; 2 绝缘子、瓷套管外表清洁,无损坏、放电痕迹; 3 绝缘拉杆和拉杆绝缘子应完好,无断

29、裂痕迹、零件脱落现象; 4 导线接头连接处无松动、过热、熔化变色现象; 5 断路器外壳接地良好; 6 油断路器油位、油色、油温应正常,无渗漏油; 7 SF6 断路器 SF6 气体压力、温度正常,无泄漏,并定期对 SF6 气体含水量进行检测; 8 真空断路器灭弧室无异常现象; 9 操作机构分、合线圈无过热、烧损现象; 10 液压操作机构油箱油位、油压及油泵启动次数正常,无渗漏油; 11 弹簧操作机构、储能电机、行程开关动作准确、无卡涩变形。 4.5.5 运行中发现液压机构油泵启动频繁、压力异常应及时处理。当压力下降至闭锁信号值以下时,应先采取机械防慢分措施,再行处理,短期不能恢复则应停电检修。

30、4.5.6 当发现油断路器严重漏油,油位计已无指示;SF6 断路器 SF6 气体严重泄漏,压力降至闭锁压力;真空断路器出现真空损坏等现象时,应即断开操作电源,悬挂警告牌,采取减负荷或上一级断开负荷后再退出故障断路器。 4.5.7 高压断路器事故跳闸后,应检查无异味、异物、放电痕迹,机械分合指示应正确。油断路器还应检查油位、油色应正常,无喷油现象。油断路器每发生一次短路跳闸后,应作一次内部检查,并更换绝缘油。 4.5.8 SF6 断路器发生意外爆炸或严重漏气等事故时,值班人员接近设备应谨慎,尽量从上风接近设备,必要时要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 4.5.9 隔离开关触头接触应紧密,无变形、过热及烧损

31、现象;瓷瓶应完好,传动机构应正常。 4.5.10 电容器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容器应在额定电压下运行,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 5%,在超过额定电压 10%的情况下可运行4 小时,超过此值应退出运行; 2 电容器运行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 30%的情况下运行,超过此值应退出运行。三相电流应平衡,各相相差应不大于 10;三相电容值的误差不应超过一相总电容值的 5%; 3 电容器组的操作,正常停运时,应先切出电容器组,再切出其它负载,投入时与上述相反; 4 电容器组重新投入运行,应在其退出 5 分钟后进行; 5 电容器组跳闸切出后,未查明原因不得强行试送; 6 电容器应保持通风良好,环境温度不应超

32、过 40,外壳最高温度不超过 55; 7 电容器运行应无放电声、鼓胀及严重渗油现象;套管应清洁,无裂纹、破损;外壳接地良好。 4.5.11 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线圈严禁短路,并应接地,严禁通过它的二次侧向一次侧送电,工作中两组电压互感器二次侧间不能有电的联系。 运行中的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严禁开路,并应接地。 4.5.12 仪用互感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浸式互感器外壳应清洁,无渗油,漏油;油位、油色应正常,外壳接地良好; 2 SF6 互感器气压指示应正常; 3 接头无过热现象; 4 套管和支持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及放电声; 5 无不正常的声响。 4.5.13 避雷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33、: 1 每年 3 月底前(即雷雨季节前)应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符合规定要求,确保避雷装置完好; 2 避雷器瓷套应清洁、无裂纹及放电痕迹; 3 在拆装记录器时,应首先用足够截面的导线将避雷器直接接地,然后再拆下记录器,检修完毕后,再拆去临时接地线; 4 雷雨后应检查记录避雷器的动作情况。氧化锌避雷器在运行中应定期检查记录泄漏电流; 5 避雷装置的接地引下线应可靠、无断落和锈蚀现象,并定期测量其接地电阻值。 4.5.14 运行中,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不能任意投入、退出和变更定值,需投入、退出或变更定值时,应在接到有关上级的通知或命令后执行。凡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不允许处于无保护的状态下运行。对继

34、电保护动作时的掉牌信号、灯光信号,运行人员应记录清楚。 4.5.15 检查运行中的低压开关柜盘面指示、分路空气开关指示应正确,柜内母线及设备应无异常声响,各接线桩头应无过热现象。 4.5.16 励磁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励磁装置的工作电源、操作电源等应正常可靠; 2 表计指示正常,信号显示与实际工况相符;如发现励磁电流、励磁电压明显上升或下降,应即检查原因予以排除.如不能恢复正常则应停机检修; 3 励磁回路发生一点接地时,应即查明故障的原因,予以消除; 4 各电磁部件无异声;各通流部件的接点、导线及元器件无过热现象; 5 通风元器件、冷却系统工作正常; 6 隔离变压器线圈、铁芯温度、

35、温升不超过规定值。声响正常,表面无积污。 4.5.17 直流系统发生接地时,应立即查明故障原因予以消除。 4.5.18 蓄电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充电时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 2 一般采用浮充电方式运行,并经常处于满充状态; 3 不能按浮充电方式运行时,可采用充电放电方式运行,并根据放电和使用情况,确定充电时间; 4 每 13 月,或充电装置故障使蓄电池较深放电后,按规定要求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5 每年按规定要求至少进行一次容量核对性充放电; 6 做好日常的维护检查。 4.6 辅助设备与金属结构 4.6.1 用于水泵叶片调节、液压减载、油压启闭等装置的压力油系统和用于

36、润滑轴承的润滑油系统,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压力油和润滑油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其油温、油压、油量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2 油系统应保持畅通和密封良好,无渗、漏油现象; 3 油系统中的安全装置,压力继电器和各种表计等运行中不得随意调整。 4.6.2 压缩空气系统及其安全装置、继电器和各种表计等应可靠,其工作压力值应符合使用要求。4.6.3 主机组冷却、润滑和填料函水封用水的技术供水和泵房内渗漏水、废水的排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技术供水的水质、水温、水量、水压等满足运行要求; 2 示流装置良好,供水管路畅通; 3 集水井和排水廊道无堵塞或淤积; 4 供、排水泵工作可靠,对备用供、排水泵

37、应定期轮换运行。 4.6.4 泵站出水管(流)道出口的拍门,在运行中应能灵活开启和关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拍门附近的淤积杂物应及时清除; 2 铰轴、铰座配合良好,转动灵活,无严重锈蚀; 3 关闭时应通过调整控制机构,使拍门以较低的速度接近门座; 4 采取措施减小作用在拍门上的冲击力,限制对拍门的扭振惯性力。 4.6.5 虹吸式出水流道真空破坏阀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关闭状态下密封良好; 2 按水泵启动排气的要求调整阀盖弹簧压力; 3 吸气口附近不应有妨碍吸气的杂物; 4 破坏真空的控制设备或辅助应急措施应处于能够随时投入状态,确保机组失电后能及时破坏虹吸管内真空。 4.6.6 采用

38、快速闸门断流的泵站,在主机启动前应全面检查快速闸门的控制系统,确认快速闸门能按规定的程序启闭后方可投入运行,运行中闸门应在正确位置。 4.6.7 泵站出水管道上的蝶阀在主机启动前应进行检验,动作程序和动作速度符合有关规定。水锤防护设施中的水锤消除器,进、排气阀以及调压塔等,在机组启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运行时也应对这些设施定期巡视检查。 4.6.8 清污机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齿耙、传动机构、皮带输送机等运动部件应运转灵活、平稳,无卡滞、碰撞、异常声响等; 2 电机、减速箱等无过热、异常声响、振动等,整机运行平稳、可靠; 3 电气控制装置运行正常; 4 机架无变形,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正常。

39、4.6.9 清污机、拦污栅的污物应及时清除,并按环保的要求进行处理。 4.7 计算机监控系统 4.7.1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泵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计算机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采用计算机监控局域网对各泵站实现监控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计算机监控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 4.7.2 对于履行不同岗位职责的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分别规定其安全等级操作权限。 4.7.3 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控设备性能完好; 2 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运行正常; 3 现地控制单元(LCU)、微机保护、测量装置、微机励磁装置运行正常; 4 各自动化元件,包括执行元件、信号器、

40、传感器等工作可靠; 5 视频系统运行正常; 6 系统特性指标以及安全监视和控制功能满足设计要求; 7 无告警显示。 4.7.4 计算机监控局域网投运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服务器运行正常; 2 工作站运行正常; 3 通信系统运行正常; 4 无出错显示。 4.7.5 计算机监控系统在运行中监测到设备故障和事故,运行人员应迅速处理,及时报告。 4.7.6 计算机监控系统和监控局域网运行发生故障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排除。 4.7.7 未经无病毒确认的软件不得在监控系统和监控局域网中使用。计算机监控系统和监控局域网内的计算机不得移作它用和安装未经设备主管部门工程师同意的软件。计算机监控系统和监

41、控局域网内的计算机不得和外网连接。 4.7.8 历史数据应按要求定期转录并存档。 4.7.9 对软件进行修改或设置应由有管理权限的工程师进行,修改或设置前后的软件必须分别进行备份,并做好修改记录。 5 机电设备检修 5.1 一般规定 5.1.1 泵站管理单位在汛后应对工程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工程和设备的检查情况、技术状态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及时编报年度检修计划。 5.1.2 设备小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消除运行中发生的设备缺陷; 2 对易磨易损部件进行清洗检查、维护修理,或必要的更换调试。 5.1.3 设备大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进行全面的解体检查、清扫和修理; 2 消除设备缺陷; 3

42、按技术标准进行相关试验。 泵站的正常大修对检修项目、进度、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质量标准应尽可能定型化。 5.1.4 设备检修必须做好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质量检验要实行检修人员自检和验收人员验收相结合。检修人员在每项检修工作完成,并按照质量标准自行检查合格后由验收人员验收。验收报告应由检修人员和验收人员签名。 5.1.5 检修设备需要试运行的应在检查检修内容、检修质量、检测记录和有关资料达到规定的要求后进行。 5.1.6 设备检修记录、试验报告、试运行报告和技术总结等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5.2 主机组检修 5.2.1 主机组检修周期应根据机组的技术状况和零部件的磨损、腐蚀、老化程度来确定

43、。小修周期可采用间隔 12 年或累计运行时间 10002000 小时确定;大修周期可采用间隔 38 年或累计运行时间 250030000 小时确定,亦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或推后。 5.2.2 主机组大修的主要项目应参照本办法附录 B 的规定执行。 5.2.3 主机组大修应提交的技术资料有:机组同轴度测量记录;轴线摆度测量记录;轴线垂直度测量记录;轴线中心测量记录;轴承间隙测量记录;水泵叶轮及叶轮外壳汽蚀检查记录;叶片间隙测量记录;空气间隙测量记录;磁场中心测量记录;水泵叶轮和操作油管油压试验记录;电动机冷却器水压试验记录等。 5.2.4 机组大修结束后应进行试运行,全面检验大修质量,并在 30

44、天内提交大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本办法附录 C 的规定。 5.3 变压器检修 5.3.1 主变压器和站用变压器在投入运行的第 5 年内和以后每 10 年左右应大修 1 次;小修应每年1 次。运行中的变压器发现异常状况或经试验判明有内部故障时应提前大修。 5.3.2 对于密封式的变压器若经过试验和运行情况判定有内部故障时,应进行大修。 5.3.3 变压器小修、大修的主要项目和大修质量标准应符合本办法附录 D 的规定。 5.3.4 变压器冷却装置的检修周期随本体大修或有必要时进行。 5.3.5 变压器检修后应验收合格,才能投入运行。验收时须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试验项目以及试验结

45、果,隐蔽部分的检查应在检修过程中进行。检修资料应齐全、填写正确。 5.3.6 变压器大修结束后,应在 30 天内作出大修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本办法附录E 的规定。 5.4 主要电气设备检修 5.4.1 每年应对泵站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调试。泵站主要电气设备检修周期及维修项目应参照本办法附录 F、附录 G 的要求执行。 5.4.2 各种电气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继电保护、仪表校验及预防性试验,并将试验结果与该设备历次试验结果相比较,参照有关试验标准,根据变化规律和趋势进行全面分析,判断设备是否符合运行条件。定期预防性试验的项目和周期应按本办法附录 H 的规定执行。 5.

46、4.3 断路器检修后应根据断路器型式及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5.4.4 继电保护装置与系统自动装置的检验可分为新安装设备的验收检验、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及运行中的补充检验,检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继电保护装置与系统自动装置,包括属于这些装置的操作及信号回路设备在内,应该每年进行1 次全面检验; 2 利用继电保护装置或系统自动装置跳开或投入开关的整组试验,每年不得少于 1 次; 3 主系统线路及母线的继电保护装置与系统自动装置的定期检验,应在雷雨季节前进行;4 检验均应按规定的顺序进行。 5.4.5 电气测量仪表检修和校验周期应按本办法附录 H.9 的规定执行。 5.5 辅助设备与金属结构检修

47、5.5.1 辅助设备与金属结构的机电设备和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检验、维护和保养,发现缺陷应及时修理或更换。辅助设备检查修理的主要项目参照本办法附录 J 的规定执行。 5.5.2 油、气、水管道接头应密封良好,发现漏油、漏气、漏水现象应及时处理,并定期涂漆防锈。 5.5.3 拍门、真空破坏阀、闸门、蝶阀、水锤防护设备和拦污栅等应定期检修和保养。水锤防护设备检修时不得改变其工作特性。 5.5.4 清污机在泵站停机期间应定期进行保养性运转,按规定对清污机进行维护。 5.5.5 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的安装、维修、检测和试验应按安全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6 水工建筑物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48、 泵站水工建筑物应针对泵站运行及管理特点,制定泵站防洪、防震预案。泵站水工建筑物应按设计标准运用,当超标准运用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应急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执行。6.1.2 严禁在建筑物周边兴建危及泵站安全的工程及进行其它施工作业: 1 在水工建筑物附近,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经上级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 在泵站管理范围内的岸坡、边坡及附近,如需进行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坍塌或滑坡等事故;3 未经计算及审核批准,严禁在建筑结构物上开孔、转移或增加荷重、拆除加固用的支柱或进行其它改造工作。 6.1.3 泵站应在其管理范围内,根据工程和自然地理特点,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环境美化和绿化。按照水土保持法,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工程保护范围的绿化规划及扶持实施的办法。 6.1.4 泵站建筑物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有效的防冻和防凌措施: 1 每年结冰前应准备好冬季防冻、防凌所需的器材。必要时,沿建筑物四周将冰块敲破,形成0.51.0 米的不冻槽,以防止冰块静压力破坏建筑物; 2 雨雪后应及时清除交通要道及工作桥、便桥等工作场所的积水、积雪。 6.2 工程观测 6.2.1 工程观测一般项目应包括:垂直位移、测压管水位、引河河床变形、混凝土建筑物裂缝、伸缩缝、水位、流量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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