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捐 赠 协 议捐 赠 人 ( 甲 方 ) : 单 位 性 质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其 他 组 织 自 然 人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人 : 电 话 : 受 赠 人 ( 乙 方 )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第 一 条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和 基 金 会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就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捐赠 事 宜 , 本 着 自 愿 与 诚 信 原 则 签 订 协 议 书 。第
2、 二 条 : 甲 方 的 捐 赠 是 : 1、 万 元 人 民币 ; 2、 是 价 值 万 元 人 民 币 。第 三 条 : 甲 方 的 捐 赠 是 甲 方 拥 有 完 全 所 有 权 和 处 置 权 的 合 法 资 金 ,捐 赠 应 当 是 自 愿 和 无 偿 的 。第 四 条 : 甲 方 的 捐 赠 用 于 : 符 合 乙 方 宗 旨 的 公 益 事 业 ; 列为 甲 方 的 原 始 基 金 ; 列 为 甲 方 设 立 专 项 基 金 ; 乙 方 安 排 ; 甲 方 指 定 的 公 益 项 目 。第 五 条 : 捐 赠 人 有 权 向 基 金 会 查 询 捐 赠 财 产 的 使 用 、 管
3、 理 情 况 、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基 金 会 违 反 捐 赠 协 议 使 用 捐 赠 财 产 的 , 捐 赠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会 遵 守 捐 赠 协 议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捐 赠 行为 , 解 除 捐 赠 协 议 。第 六 条 : 乙 方 按 规 定 程 序 及 时 接 受 甲 方 捐 赠 , 依 法 出 具 有 关 手 续 。第 七 条 : 甲 乙 双 方 的 其 他 商 定 。第 八 条 : 本 捐 赠 协 议 书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业 务 主 管单 位 一 份 。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乙 方 足 额 收 到 捐 赠 时 生 效 , 未 尽事 宜 另 行 协 商 , 履 行 协 议 如 有 争 议 双 方 协 商 , 协 商 无 果 时 依 法 解决 。甲 方 : 乙 方 :盖 章 ( 公 章 ) : 盖 章 ( 公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