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对县城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第三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组织城市排水设施的管养部门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第三十二条 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纳入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有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 三 十 三 条 排 水 户 向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排放
2、 污 水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申 请 领 取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未 取 得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排 水 户 不 得 向 城 市 排 水 管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排 放 污 水 。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排 水 户 ,是 指 因 从 事 制 造 、建 筑 、电 力 和 燃 气 生 产 、科 研 、卫 生 、住 宿 餐 饮 、娱 乐 经 营 、居 民 服 务 和 其 他 服 务 等 活 动 向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施 排 放 污 水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者 。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城 市 排 水
3、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覆 盖 范 围内 ,排 水 户 应 当 按 照 城 市 排 水 规 划 等 有 关 要 求 ,将 污 水 排入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第 三 十 六 条 排 水 户 需 要 向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施 排 放 污 水 的 ,应 当 持 有 关 材 料 向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主 管 部 门申 请 办 理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主 管 部 门 自 受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本 规 定 实 施 前 已 向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4、属 设 施 排 放污 水 的 排 水 户 ,应 当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城 市 排 水 许 可证 书 。对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的 ,予 以 核 发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对 不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的 ,由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改 正 ,符 合 条 件 后 ,予 以 核 发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 第 三 十 七 条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5 年 。因建 设 施 工 需 要 向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临 时 排 放 污水 的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5、证 书 的 有 效 期 ,由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主 管部 门 根 据 排 水 状 况 具 体 确 定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施 工 期 限 。 第 三 十 八 条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继 续 排放 污 水 的 ,排 水 户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市 政 公用 设 施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据 申 请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延 续 的 决 定 。准 予延 续 的 ,有 效 期 延 续 5 年 。排 水 户 在 城 市 排 水
6、 许 可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严 格 按 照 许 可内 容 排 放 污 水 的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经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主 管 部门 同 意 ,可 不 再 审 查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有 效 期 延 期 5 年 。第 三 十 九 条 排 水 户 应 当 按 照 许 可 的 排 水 种 类 、总 量 、时 限 、排 放 口 位 置 和 数 量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种 类 和 浓 度 等 排放 污 水 。重 点 排 污 工 业 企 业 和 重 点 排 水 户 应 当 将 按 照 水 量 、水质 检 测 制 度 检 测 的 数 据 定 期 报 市 政 公 用
7、 设 施 主 管 部 门 。需 要 变 更 排 水 许 可 内 容 的 ,排 水 户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向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主 管 部 门 重 新 申 请 办 理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书 。 第 四 十 条 在 汛 期 或 者 发 生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时 ,排 水 户应 当 服 从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主 管 部 门 的 统 一 调 度 ,按 照 要 求 排放 污 水 。第 四 十 一 条 排 水 户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一 )未 取 得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向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附 属 设 施 排 放 污 水 ;(二
8、 )超 过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向 城 市 排 水 管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排 放 污 水 ;(三 )违 反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规 定 的 内 容 ,向 城 市 排 水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排 放 污 水 ;(四 )向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排 放 剧 毒 物 质 、易燃 易 爆 物 质 和 有 害 气 体 等 ;(五 )堵 塞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或 者 向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属 设 施 内 倾 倒 垃 圾 、渣 土 、施 工 泥 浆 等 易 堵 塞 物 ;(六 )擅 自 占 压 、拆 卸
9、 、移 动 和 穿 凿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附 属 设 施 ;(七 )擅 自 向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加 压 排 放 污水 ;(八 )其 他 损 害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正 常 运 行的 行 为 。第 四 十 二 条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对 排 水 户 排 放 污 水 的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检查 。 第 四 十 三 条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责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一 )进 入 现 场 开 展 检 查 ;(二 )要 求 被 检 查 排 水 户 出 示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书 ;(三 )查 阅 、复 制 有 关 文 件 和 材 料 ;(四 )要 求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就 有 关 问 题 做 出 说 明 ;(五 )纠 正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