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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观察之中国应该暂停执行新劳动合同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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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无忧商务网( )百万管理资料下载平台无忧商务网()百万管理资料下载平台安邦集团总部服务热线86-10-5900135086-10-59001377战略观察是基于安邦集团对现实社会和经济环境分析和预测基础上,有关中国未来政策的信息分析系列研究报告。相关研究,主要是通过各种分析手段,有效的综合各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此来解析各种战略问题和政策方向。而各种潜在的变化趋势,是我们最为基本的研究重点。如需要更多的信息,请联系安邦集团。E-mail: 第 091 期 2008/03/11中国应该暂停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战略观察战略观察 第第 091 期期摘要:新劳动合同法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这

2、部法律修改引发的社会各界的争论之激烈、反对之强烈,在改革开放以来都是极为罕见的。新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都向劳动者提供了倾斜保护,如无固定期限合同、加大工会力量等规定。这部以保护劳动者为初衷的法律,为什么引起如此大的分歧?为什么在市场上引发如此大的反对?法律修改是否真正保护了国内劳动者?这部法律是否超越了当前的中国国情,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过大?中国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否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得到了体现?这些问题都值得去深究。中国应该暂停执行新劳动合同法陈功 贺军新劳动合同法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修改引发的社会各界的争论之激烈、反对之强烈,在改革开放以来都是极为罕见

3、的。新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都向劳动者提供了倾斜保护,如无固定期限合同、加大工会力量等规定。但是,这部以保护劳动者为初衷的法律,为什么引起如此大的分歧?为什么在市场上引发如此大的反对?法律修改是否真正保护了国内劳动者?这部法律是否超越了当前的中国国情,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过大?中国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否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得到了体现?这些问题都值得去深究。综合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在修改和制订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足,如果强制执行下去,可能产生极大的负面冲击,甚至会对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带来长期影响。对于决策者来说,应该重视来自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审慎考虑新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各界对新劳动合同法的

4、主要反对观点1、立法并不是保证劳动者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新劳动合同法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但立法者却搞错了如何保护。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最关键因素,是企业之间争夺劳动力的竞争,而不是政府制订的劳动法律。 “政府在雇佣、解雇工人上的条件限制越多,企业越不可能发展,工人找到工作就越难。 ”这实际上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证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致使劳动力价格偏低,而提升他们待遇的最佳方法,是增加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劳动经济学家王一江曾向河南周口的一个民工调研,这位民工在 1990 年代初独自来到北京,他找到第一份工作的条件是有个地方能让他过夜。有了第一份

5、工作后,他再找一个月挣 400 元钱的工作,再找能挣 600 元钱的工作。对中国为数众多的底层劳动者来说,从绝对贫困的农村初到城市,能有人提供一个能让人过夜的过渡性工作,这个机会是很宝贵的。工会、劳动立法对他们根本不管用。如果强制执行新劳动法,只能让他们失去工作机会。2、中国通过新 劳动合同法 向企业转嫁政府责任新劳动合同法加强了企业保护员工的责任。然而,有市场人士表示,手握 5 万亿元财政税收、垄断土地所有权的中国政府,并未完全担负起应有的社会保障职责,新劳动法硬将这一职责推给企业,一些条款清晰表明立法者的这一倾向,如规定工作 10 年以上即为雇佣单位的终身职员。市场认为,立法者担心被解雇的

6、年长者成为社会负担,而以法律的名义将这一负担摊派给企业。由此,新劳动法破坏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角色,也一定程度上败坏了市场规则。虽然中国的财政税收占 GDP 的比重比美国高,虽然中国政府有很多国有资产和公有土地,但是却没有到位的社会保障体系。而通过新劳动合同法则把一些责任推到用人单位身上。但立法者可能没想到,转嫁的结果是把中国更多的就业机会往别的国家送。3、无固定限期合同将导致新的“大锅饭”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表示, “签订无限期合同不但对企业而言,非常难操作,而且对劳方也不是件好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大锅饭的劳动条例是要不得的。 ”据安永、普华永道等著名会

7、计师事务所调查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寻求将企业转移到越南、印度的公司已络绎不绝, “更严重的是,有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已选择结业关闭,这种状况已经导致国内就业率下降,特别是对低文化层次、技术含量不高的人群冲击更大。 ”张茵建议,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劳动合同法 ,保证和平衡正常的劳方和资方关系,以免给中国经济带来挫折及引发高失业的风险。张茵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而代之的是签订为期 35 年有限的劳动合同。4、劳动者谈判地位的强弱由供求决定,不是由立法决定新劳动合同法看似为劳动者提供了保护,增强了他们在谈判中的地位,但这是一个误区。劳动者谈判地位的强弱,首先还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

8、,而不是由立法来决定。在国内,劳动者的地位为什么很弱?因为人太多了,很容易被替代掉,老板很容易找到替代你干活的人,你就强势不了。这几年东南沿海一旦出现民工荒,老板就会涨工资、改善条件,还有逢年过节用巴士送劳动者回家的,春节一过完巴士马上到村口接,希望你再回来工作。这就是供求关系决定强弱。如果在供求关系很不利、严重供大于求的时候,通过劳动立法或是通过工会来加强劳动者地位,这会形成什么结果呢?就是有工作的人变得比原来强势了,但是更多的人变得没有工作,找不到工作。因为企业不敢雇人,解雇一个人很难,每雇一人要增加很多成本。5、法律内容过于刚性,削弱了企业用工自主权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工商联会长陈丹表示

9、,新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确实遇到不少问题。第一,企业用工规则过于严格。不少企业反映, 劳动合同法与过去的劳动法相比,柔性条款减少,刚性条款增多。如规定企业裁减 20 人以上或者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必须提前 30 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对方意见并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0 人的人数限制没有区分大小企业的不同情况,规定过于刚性。 ”第二,过于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新法出台保障劳动者利益的条款,出发点是好的,但也让一些恶意破坏劳动关系的人有可乘之机,如劳动者离职基本“零成本” ,这些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风险和难度。第三,企业用工自主权受到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老弱病残”

10、员工,企业必须自己承担下来,不能随意推向社会。变更劳动合同要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调整工作岗位也要与员工协商沟通。这些使企业自由、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受到诸多限制。还有企业表示,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应给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对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如劳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企业可以通过依法补偿的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6、新劳动合同法 与国际接轨接错了轨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有支持者评价,这是在与国际接轨。然而,国内劳动经济专家王一江认为,这只能是接的德国和印度的轨。在国际上,有劳动立法的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意大利、法国、印度、加拿大部分地区,它们的失业率通常会维持在 9%10%

11、水平,长期失业率非常高;而没有这种立法的国家地区大部分失业率是 4%5%。美国、丹麦、爱尔兰、英国等这些没有这种劳动立法的国家,失业率也仅为百分之四点几,与德国等国相差整整一倍。7、新劳动合同法 将导致企业设备投资两极分化经济学家张五常表示,新劳动法的推出,如果严厉执行,将导致企业在机器或科技投资上的两极分化。一方面,投资了机器设备的企业不会再投资,这将导致机器设备老化,而还未投资的企业当然会却步了。另一方面,有一些企业会赌一手,多购买机器或提升科技,提高生产效率,同时精简员工人数,希望能选中杰出的员工,其被迫提升的薪酬可以通过效率提升赚回来。但这两方面,都会削弱劳苦大众自力更生的机会。8、新

12、劳动合同法 增加了市场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家张五常的研究认为,自由的合约选择是减低交易费用的重点。在国民收入的百分比上,交易费用一般高得很。对中国而言,只要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的比重略减,经济增长会急升。中国过去盛行的“走后门” ,交易费用极高。后来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是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这使得中国的经济改革有了很大成就,可以称为人类的奇迹。然而最近推出的新劳动合同法 ,突然间背道而驰,把中国的交易费用大手地推高。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新劳动合同法是明显地在走回头路。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企业不敢长期培养人才全国政协委员、香港达成集团主席马介璋表示,目前新法中强制性要求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

13、动合同后,企业就必须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规定对现在的企业来说负面影响太大了” 。这种规定一方面使得企业在对员工培养上会心存估计,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担忧,对一些企业本来打算重点培养的优秀员工,也不敢轻易和其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影响到企业在人才上的培养。另一方面,这种硬性规定也会造成部分年轻人工作不努力,存在懈怠心理。为此,马介璋建议, 劳动合同法应该“推后两三年再执行” 。他认为, “提高员工待遇和保障都是应该的,但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工资水平来实现” ,这可以取代目前强制性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应该缓行由上述反对意见和新劳动合同法导致的现象

14、可以看到,旨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新劳动法 ,就目前而言,并未实现立法者的初衷,保护被雇佣者的立法思路,不仅没有提升被雇佣者的权益,反而降低企业的用工意愿,最终导致了裁员的增加。实际上,新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还不止这些,它还将对中国的市场经济产生深刻的影响。首先,它将颠覆企业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优势地位。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作为一类商业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应该具有法定的优势地位。然而,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如果严格执行新法,将使得企业不再拥有市场经济的优势地位。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将会产生颠覆性的后果它颠倒的不只是企业和被雇佣者的关系,而是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础。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出现走

15、形或者完全变形,对企业、员工和国家来说将是“三输”企业损失了发展空间、机会和自由度,员工可能失去工作,而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将会受损。其次,它可能导致企业与权力部门之间的幕后交易增加。新劳动合同法在严格保护员工利益的同时,将导致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企业肯定会想方设法减少负面影响,如何才能减少甚至不受影响?一种可能的情况是,企业与权力部门进行“合谋” ,要把原来合法的、光明正大的做法,改变成幕后交易、桌下交易。可以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可能诱发出一种“寻租”机制。第三,新劳动合同法可能对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伤害。如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

16、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这实际上意味着,企业如果要实行竞业禁止,就需要付钱来买。如果一个员工频繁跳槽,为多家公司保密,这将使得保密成为一种职业!这对于一个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极大的伤害,无疑与现有的社会系统严重抵触。综上所述,新劳动合同法在生效之初,已经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和问题。这种情况下,其司法解释、执行细节将难以出台。客观评价,新劳动合同法现在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和基础。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和执行细则出台之前,国家应该停止新劳动

17、合同法的实行,暂时恢复过去的劳动合同法 。面对上述问题, “两会”应该成为重新审视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也应该担当起立法修订的责任。这是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大事。主题信息:劳动立法应该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国内劳动经济学家王一江认为,劳动立法基本上每个国家都在做,成功经验和失败经验都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是要掌握好两个原则:一是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要分得清楚;二是对政府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也要分得清楚。政企责任如何划分?社会有两大问题,公平和效率。政府应该着重管公平,企业着重管效率。不是政府不要管效率问题,毕竟政府是对社会负责的,对公平问题应该关注、强调得多一点。也不是说企业不要管公平,

18、而是企业是生产性单位,生产性单位就要有效率。性质不同。劳动立法要有好的效果,需要对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要有明确的认识。政府应管的是两件事:一是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场所的不安全性、劳动环境的有害性等,使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害,甚至造成安全事故,这是该管的。其次,政府要帮助维护劳资双方合同的严肃性,经常会有一些企业,或者不签合同,或者签了不执行。任何合同如果得不到维护,交易成本就会上升,市场运行受影响,经济效益就会大打折扣。政府要帮助劳资双方认真地执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是不能推卸的责任。哪些是政府不该管的呢?通常情况下,政府不该过多干预合同里应该包含什

19、么内容,比如工资、福利,还有劳动时间,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工作内容以及工作需要来决定劳动时间的长短。 (经济观察报,2008-01-14)吴邦国承认中国的部分法规落伍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日前在向全国人大提交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称,过去五年中,全国人大共审议各类法律草案一百零六件,通过其中一百件。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制订未来五年立法规划,务求到两年后的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未来五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尚未确定,但今年就要审议国有资产法、食品安全法等二十件法律草案,其中因食品安全法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将向社会公布该法律草案全文,广泛征求各

20、方面意见。吴邦国在 3 月 8 日承认,国内部分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仍有一些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的重要法律还没有制订出来;现实法律中一些法律亟待修改完善。(香港东方日报,2008/03/09 )劳动合同法恶化了中国的就业市场生态环境从目前情况来看, 劳动合同法从颁布到现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已经明显改变了中国就业市场的生态环境,至少目前可以看到的结果包括下面几个:劳动者预期自己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更好的保护;企业预期雇佣、培养、解雇劳动者的成本会越来越高;劳动者至少目前仍然没有实际获益;企业实际采取行动规避风险甚至破产,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从实际情况看,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初衷很好的法律,但是它太超

21、前了。它最大的“可恶”之处在于,把国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转嫁给中国原本就已经利润很低的企业身上,打着保护劳动者的幌子,实际上损害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且激化了劳资双方的关系。 (天涯论坛,2008-2-21)新合同法在珠三角工厂导致的问题一个珠三角基层的劳动监察员表示,现在出现了太多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现状与出台这部法的本意有了很大的出入,结果与之相配的司法解释迟迟无法出台。目前在珠三角工厂出现的情况有:一、工人集体向厂方递交“被迫辞职书”向厂方辞职,要求厂方每年补一个月的年资,补发加班费,补交社保。平均每人动辄几万,厂方哪里承受的了?不给工人就罢工,上访甚至堵路。在政府介入下,厂方能不给吗?二、工人

22、集体不愿签劳动合同,要厂方每年补一个月工资才肯签,厂方为了怕二月起要付工人两倍工资只好给。三、工人不愿买社保。因为现在社保的机制不完善,如在广东买了五年社保,工人要到其他省工作却不能转移,只能退保。所以工人都不愿意买,因为他本人也要出一部份钱的,但退保只能退他本人缴的一小部份。但工厂又不能不为工人缴纳社保,要不工人随时可以告工厂,就可随时走人并可拿到每工作一年可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天涯论坛,2008-2-21)新劳动法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造成伤害在一家从事 IT 软件定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受到了劳动合同法的很大冲击。由于劳动合同法几乎不支持任何理论上的违约金等制约手段,公司无法保证新进

23、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接受完“必须的上岗培训”并工作一定时间后,可以履行完所签订的合同(该公司的合同一般就两年到三年,其中半年还是培训。劳动合同法只支持必要上岗培训以外的第三方有偿培训的赔偿) 。现在实际的效果就是,很多大学生在找工作的时候苦苦相求进入了公司,半年后他们可以完全不负责地离开公司,该公司完全成了其他更大的竞争对手的人才培训基地!所以从 2008 年 1 月份起,公司已经停止了连续 7 年的大学校园招聘会,转而只招聘少量有 3 年左右工作经验的成熟开发人员,所有原本面向应届毕业的辅助和过渡性职位要么外包,要么就强加到现有的员工身上。在理论上,该公司已经不再向应届毕业生敞开门槛了,但这样做的实际结果是公司将来会面对更大的人力资源风险,找工作的毕业生也失去工作机会,任何一个人都没有得到好处。 (天涯论坛,20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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