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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噪音污染侵权案.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8091499 上传时间:2019-06-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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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飞机噪音污染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张廷祥;被告一: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被告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被告三: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被告四:西章士台村原告张廷祥因四被告的飞机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造成 7500 只肉食鸡陆续死亡1021 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由此遭受经济损失 9 万多元于 1997 年*月*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年*月*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是沈阳市下辖新民市大民屯镇的一名养鸡专业户。1997 年 6 月,他购进了 1.2 万只肉食鸡雏,其中 7500 只在村外的两个鸡舍中

2、饲养。1997 年 7 月 29 日,在被告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组织、协调下,被告一沈阳市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使用 B3875 型飞机为被告三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被告四西章士台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飞行作业。在飞行中,飞机超低空飞临原告的鸡舍上空前后共三次。由于飞机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造成张廷祥饲养的 7500 只肉食鸡陆续死亡 1021 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原告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9 万多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买鸡的相关发票等为证。法院认定,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予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年*月*日二审(

3、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裁判】二审:被告一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作为专业飞行机构,没有按照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超低空飞行应当避开鱼塘、鸡舍等特殊建筑物”的情况,应承担 35%的赔偿责任。被告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未尽到提示义务,也应负 35%的赔偿责任。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和西章士台村派出的领航员领航不当,这两个村应该分别承担 20%和 10%的责任。【法理解析】该案是典型的噪声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害。从物理学的观点来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但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

4、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须具备如下要件:1、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环境噪声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而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对排放噪声的最高限值所做的规定,如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等。该案中飞机超低飞行(飞行的高度在 8 至 10 米左右),小鸡受到惊吓后全部向一个墙角扎堆奔去,造成大量死亡;又由于飞机前后共三次飞临原告的鸡舍,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造成原告饲养的 7500 只肉

5、食鸡陆续死亡 1021 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前面是造成鸡害怕,踩踏而死,后面的在是噪音污染的典型例证。【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适合人类生存的最佳声音环境为 15 至 45 分贝,而 60 分贝以上的声音就会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噪声污染需要谁来解决?政府对噪声污染问题有自己的长远目标,但实施起来困难重重;就如该案一个注意到的是诉讼期限长,长达 11 年。终审法官说,因当事人起诉时遗漏了当事人以及经过一审、二审和大量的法庭调查,才造成诉讼审理的期限如此之长。恐怕只是这只是一个原因。在现实中往往很多责任主体推卸责任,即噪声污染中责任主体很难确定,就如该案有四个被告,那到底是谁的错,对一个

6、普通的养殖户来说,确实很难判断。大家都声称责任不全在自己,找借口,想扯皮。那案子就难以进行,责任就难以追究。这样推卸责任是有原因的,因为解决噪声污染的成本太大了,主动解决噪声污染的公司常会觉得自己做的是公益行为。据了解,至 2008 年北京新建成的交通设施包括 93 公里五环路,100 公里快速路,109 公里地铁,而伴随扩建交通设施,北京市的噪声问题也将更趋严重。 据市环保局的消息,目前,北京的交通噪声平均值一直处于 71 至 72 分贝之间,在全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中排名倒数第三。北京约有 100 万人居住在交通干线两侧,占市区居民总数的16%,他们是交通噪声污染的主要受害者。其中,2000

7、 年 7 月通车的四环路噪声问题更为突出。为解决噪声问题,市政府决定投资 10 亿元,计划在 2007 年将噪声降到 68 分贝。又如近几年开发的住宅项目,绝大多数开发商都会在临街的户型上安装抑噪玻璃,但业主们受不了噪声还要求开发商安装隔声屏抑噪(花费很大)。东五环某开发商就按照业主要求斥资 100 万元以上安装了隔声屏,但即使按业主要求做了,开发商也不敢宣扬此事,怕业主再反弹。这说明噪声污染即使在要政府和企业方面承担,负担也是很大的,更何况普通的住房者。所以我们得学会环境维权,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维权:(一)请求环保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7 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6 条

8、明确了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统一监督管理包括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污染源调查,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环保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 60 日内依然不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当事人可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的环境行政诉讼。(二)请求行政处理解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可通过调

9、解、协商、请求行政处理和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其中,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纠纷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理的环境纠纷有三种:一是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纠纷,二是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三是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处理的形式,实际上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到环境民事纠纷中进行的行政调解。同时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61 条第 2 款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0、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金额问题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较好地解决了环境纠纷。但是采用民事诉讼有诸多不便之处,譬如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举证比较困难等等。(本案就是一个例证)由此可见,请求行政处理不失为解决环境纠纷的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集成】1.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11、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 42 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2.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2 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 5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12、,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 6 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 61 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9 条第 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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