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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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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开展的教育学习、心理矫正、社区服务、适应性帮扶等教育矫正活动。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各有侧重、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各类教育矫正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努力回

2、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第四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因人施教,科学矫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挖掘、整合适合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的社会资源和力量,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教育基地,参与教育工作,不断创新教育载体2和平台、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提高教育质量和效果。第二章 教育学习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学习活动,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方式

3、,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等三个阶段,增强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第八条 集中教育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规划和组织,适时制定集中教育的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明确教育主题、形式和内容等。集中教育应当由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组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定期单独或联合开展,在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或其他相对固定场所进行。集中教育可以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形式。重要节日或重大社会政治活动之前,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应当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专题思想政治教育。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得无故缺席。3

4、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组织和学习情况记录,将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其进行日常行为考核奖惩的依据。第十条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类型、犯罪案由、矫正期限、心理状态、行为特点以及动态表现等情况,适时开展个别教育,并做好记录。个别教育可以采用谈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个别教育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专职工作者共同实施。对于有特殊困难、不服从监管或者经评估重新犯罪风险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适当增加个别教育次数。第十一条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登记后一个月内,开展入矫教育。入矫教育包括权利义务教育、认罪悔罪教育、社区矫正意识教育

5、、遵纪守法教育、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教育等。第十二条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对完成入矫教育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常规教育。常规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行为规则教育等。司法行政机关鼓励支持社区服刑人员参加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学习。第十三条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应当对两个月内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解矫教育。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和政策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适应能力教育等。4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即将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开展以认罪服法为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司法所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专职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

6、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座谈活动,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有针对性的解矫教育。第三章 心理矫正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促进其心理健康,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心理矫正工作包括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等。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培养社区矫正专职心理咨询师、聘请社会心理学专家、招募社会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形式,建立专群结合的心理矫正工作队伍。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心理矫正工作室,指导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具有

7、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第十六条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应当通过集中教育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知识教育。5司法所应当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心理测试,并根据测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对于有严重行为偏差、存在心理疾病症状的,要及时报告中心采取心理危机干预及心理治疗措施等,跟进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社区内或其他公共服

8、务机构内的公益性劳动和工作;(二)针对被害者(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补偿性劳动和工作;(三)其他不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性劳动和工作。第十九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应当建立一定数量的、相对固定的社区服务场所,明确社区服务项目。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或依托社会资源建立社区服务基地,创新社区服刑形式、方法和内容,为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提供保障。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6(一)男年满 70 周岁、女年满 65 周岁的;(二)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由暂予监外执行变更为假释的;(四)因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五)身体残疾或

9、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宜参加的;(六)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参加的。第二十一条 因第二十条(四)、 (五)项不参加社区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司法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社区服务的,司法所可以责令其身体康复后予以补足。第五章 适应性帮扶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落实责任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整合社会资源,为有就业愿望但就业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过渡性就业

10、岗位或者自谋职业的便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7第六章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其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用易为其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品行、文化素质、道德规范、法制亲情教育和心理矫正等。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可以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便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在校学习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学校开展教育活动。寒暑假期间,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应当专门组织相关教育活动。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且有就业需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适用本章规定。8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 定自 2012 年 月 日起施行。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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