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时工和全日制职工有什么本质区别?(本文由 95081 家庭服务中心首发,转载请注明 http:/ 因从小英语成绩便是出类拔萃,进了大学后,出于变知识为财富的目的,2011 年 3 月 1 日,裘芹便当起了“家教”,并与一位家长约定:周六、周日各工作 4 小时,每小时付费 50 元。这种“家教”实际也是家庭小时工的一种。两个月后,由于裘芹虽有水平,却因不善于表达,教学效果平平,家长遂将其辞退。而裘芹认为尽管家长有选择权,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必须向自己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却被家长拒绝。【点评】 裘芹无权向家长索要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第(3)款中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2、作,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法第 71 条针对“小时工”等特殊用工形式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已作出了专门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小时工可不签书面合同【案例】早在 2010 年 8 月,方婷便决定以速记作为自己的就业方向。通过三个月专门培训,方婷从双手并用的技术关,到速度、准确率、应对能力、心理素质均得到迅速提高。而后方婷与某家北京小时工公司签订了“小时工”合同:担任公司的各种会议记录,每小时付费 50 元。2011 年 4 月,由于方婷在记录上存在严重失误,公司将
3、其解聘。方婷遂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此前的工时按双倍计酬。【点评】尽管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指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其第 82 条则专门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同样应当看到,该法第 69 条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正因为方婷属于“小时工”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决定了其无权要求双倍计酬。(3)小时工没有试用期【案例】 随着交通日益发达,行车路况也越来越复杂。一些人即使已拿到驾照,也因不敢上路,请汽车陪驾来保驾护航。李萌就是这样一位“陪驾”。201
4、1 年 2 月 18 日,李萌与车主约定:每天工作 3 小时,每小时工资 30 元,每周工作 2 天。前 1 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减半。一个月后,已经摸着门路的车主为了减半支付工资遂过河拆桥,找个借口将李萌“炒”了。【点评】 车主应当支付全额工资。由于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而劳动合同法第 70 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正因李萌属非全日制用工,决定了车主与其试用期工资减半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4)小时工有权在多个单位就业【案例】 2011 年 5 月 2 日,党霞权衡之下成了一名清洁钟点工。其与雇主约定:每天打扫一次卫生、做一次晚饭,每小时收费 10 元。一个月后,党霞又与他人签订了同样内容的合同,只不过是做晚饭改成做中饭。雇主获悉后,以党霞尚未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党霞立即解除与他人的劳动合同。【点评】雇主无权要求党霞“从一而终”。虽然劳动合同法第 91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严禁“一女两家” 或“多嫁”。但该法第 69 条指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党霞正是非全日制用工,故雇主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