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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赵某上诉某县国土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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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1964 年 2 月 11 日生,身份证号:652428196402111175,住家属楼 1 单元 202 室。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街法定代表人:刘,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诉人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 年 7 月 4 日作出的(2015)行初字第 18 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 请求依法撤销法院(2015) 行初字第 18 号行政裁定书;2 请求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向第三人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的通知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临时耕种协议书违法,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实际投入损失 351 万元。上诉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 上诉人具有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资格,作为原告主体适格,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第一,被上诉人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临时耕种协议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而解除合同通知书是被上诉人针对该行政协议作出的,因此也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同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临时耕种协议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上诉

3、人签订的,也属于行政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内容的规定,关于行政协议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临时耕种协议违法的诉讼请求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二,被上诉人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上诉人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经营权是基于其持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信赖利益,属于善意信赖人、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人。被上诉人上述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无法继续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上诉人有权对此行政行

4、为提出异议。二、被上诉人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临时耕种协议书违法。第一,被上诉人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并且是合法有效,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约定,第三人支付出让金困难的,被上诉人应予以延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第三人便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债务承担,并且第三人有权直接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此可知,上诉人有权承包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无需被上诉人同意,即便第三人未支付完毕出让金,被上诉人也只能向其主张债务。而且,该合同

5、中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农用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对本案不适用。故被上诉人据此以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通知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第二,因第三人持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属于善意的信赖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 土地承包明 细、收费明细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对第三人将土地承包给上诉人的事实是明知的。故上诉人在下发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应当保护基于信赖利益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保留上诉人基于合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至期满。第三,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是基于违法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作出的,没有事实依据。作出该通知的法律依

6、据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基础上增加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该条款适用于建设用地,而第三人取得土地属于农用地。故上诉人作出的该通知依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四,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合同期内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被强制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 6 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收回承包土地时,上诉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被上诉人在土地流转合同未到期并未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作出的上述两个通知书强制收回土地的内容违法。第五,被上诉人上述两个行为程序违法。第三人是否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直接

7、关系到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对被上诉人收回、注销第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而言,上诉人是利害关系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告知上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上诉人在未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就作出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申请异议和听证等权利,属于程序违法。第六、 临时耕种协议书是被上诉人利用行政手段强行要求上诉人签订的,明显违法。首先,该协议是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合同条款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属于用行政手段逼迫签订。其次,协议中说该协议是依据政办(2012)7 号文件和政通告字(2012)1 号通告签订,且上诉人承包原土地未经被上诉人许可。但

8、是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承包土地的事实是知道并认可的,而且上诉人有权不经其同意承包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故协议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而政办(2012)7号文件违法无效,该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内容多处违反上位法,依据该文件作出的政通告字(2012)1 号通告更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但是以上两份文件在协议中作为法律依据出现显然没有任何效力。再次,如前所述,上诉人享有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被上诉人在合同存续期间违法强制要求上诉人签订该协议,并缴纳高额承包费,且将上诉人合法持有的土地进行公开租赁。这种行为完全是利用行政手段对合法合同强加干预,肆意破坏,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

9、权益。最后,协议条款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上诉人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内容对上诉人极为不利。三、被上诉人强行收回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依法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第一,上诉人是土地的实际投入、开发者,在承包后对涉案土地投资 351 万元进行改良、平整,重度盐碱地的含盐量从 1.04%下降至 0.19%,低于中度盐碱地的含盐量(0.3%-0.6%)。故土地因上诉人的投入生产能力大大提高,根据被上诉人强制签订的协议中承包费标准也可说明这点。上诉人认为,因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上诉人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被强制提前收回,由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赔偿。第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10、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 6 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提前收回上诉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被上诉人依法提前收回的需要给予补偿,本案被上诉人是违法收回土地更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国家规定重度盐碱地的改良费用是土地开发平整费用的 2-3 倍,上诉人按照土地开发平整实际投入 351 万元主张远远低于国家规定,应当得到支持。第三,基于公平原则,被上诉人也应向上诉人进行补偿或赔偿。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投入大量资金还没有享受收益的情况下,强制收回土地,并逼迫签订临时耕种协议要求上诉人缴纳高额承包费。此

11、种行为导致土地的真正开发者即上诉人没有享受任何的收益,而被上诉人确在合同期内,将土地再次承包给上诉人受益,显然于情于理不合。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年 月 日 附:法律条文行政诉讼法11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

12、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1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13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

13、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14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56 号)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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