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县级市(区)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辖区除四害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爱卫办)在同级爱卫会领导和上级爱卫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除四害的监督管理工作:(一) 开展除害的法制宣传;(二 )具体 负责专项经费的统一使用;(三 )组织 和 协调有关部 门开展群众性的除害活动和监督检查评比工作。市爱卫办负责除害消杀许可证)、 重点行 业除害消杀药物销售许可证、 除害消杀药物
2、零售许可证的申领审核和年审复核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四害控制和消杀工作: (一) 有效控制 辖 区内的四害密度;(二) 组织协调 好 辖区内单位的日常除害工作,定期开展常规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三 )组织动员和具体 实施全市性统一除害消杀活动;(四) 组织 开展社会公共 环境日常除害消杀工作,并做好辖区内的四害密度监测。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除四害检查员,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除四害的管理:(一 )定期 对辖 区内的所有 单位和社会公共环境的孳生地、四害的控制状况、除害防制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孳生地和四害密度的控制工作,完善除害防制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服
3、务;(二) 在市区 组织 的统一除害消杀活动中,负责对辖区内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巡查和督查;(三) 对辖 区内的除害消 杀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督查,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四) 协 助做好对辖 区内营业性除害消杀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同级爱卫办的组织协调下,负责开展除害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技术指导:(一) 四害的密度、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的监测;(二) 开 发新型除害消 杀药物的科研工作和咨询服务;(三) 配合同 级爱卫办 做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四) 定期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四害密度的监测数据。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称清除四害孳生源与控制和消除四害孳生,
4、是指控制和消除容易孳生鼠、苍蝇、蟑螂、蚊子的场所,阻止其繁殖。孳生源包括下列孳生场所的物质:(一) 人 粪类:粪坑、蓄 粪池、地表人粪堆等;(二) 禽畜 粪类:粪 堆、粪池、粪厩、禽畜摊位等;(三 )腐 败动 物类:动物尸体、腐肉、禽畜的皮、毛、骨、血、内脏、鱼 、虾 、蛋、乳等;(四 )腐败植物 类:腐 烂蔬菜、瓜果、禽畜饲料、酒糟、豆渣、粉渣、酱渣、腌菜、 酱渍 、泔水等;(五 )废弃物 类:单位与个人在生 产、经营、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六 )积 水类 :分固定性与 临时性两种;1、固定性:(1)生活 设施类:下水道、 窨井、地下管道阀门井、居民楼雨篷;(2)生 产设施 类:生产
5、用水池、防火专用水缸、积肥池缸、竹木排、污 水沉淀等处理设施、建筑工地的坑洼积水处等;(3)观赏设 施 类:假山洞穴、池塘、荷花缸、水石盆景、 喷水池、养鱼池、 浇花池等;(4)自然形成的水面:河道、断头浜、洼地、水塘等。2、临时性: (1)口朝上的露天缸、罐、瓮,树洞、废轮 胎等容器;(2)临时 堵塞的明沟、雨篷、落水管及洼地、水塘等。(七) 其他 类:其他可以孳生四害的物质及场所。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消灭四害的综合措施是指:(一) 环 境防制:指改善室内外 环境,清除四害孳生地,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二) 物理防制:指利用鼠夹(笼)、纱门 (窗)等工具的机械方法或采用声、光、
6、电、温度等工具的方法,捕杀或驱除四害;(三) 生物防制:指利用生物特性,保护四害天敌,以及采用微生物、遗传学等方法杀灭或减少四害;(四) 化学防制:指采用化学杀虫剂杀灭四害,迅速控制和降低其密度。第九条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在市、县级市(区)爱卫办、卫生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从事爱国卫生工作多年,并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中选定,逐级申请,经市爱卫办统一培训,合格后,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并报市爱卫办备案。第十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是指经市爱卫办审查批准,持有效除害消杀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营业性除
7、四害服务机构的除害消杀许可证由市爱卫办统一印制和核发,并实行年审换证制度。除害消杀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的,依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罚。凡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服务机构,不得继续营业。第十一条 营业性除害消杀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市爱卫办批准的消杀药物(含复配药物) 、器械。外地进入本市的除四害药物、器械,须经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证明适合本地区四害的杀灭特点,领取由市爱卫办签发的除四害相关产品卫生技术审核意见后方可销售。第十二条 单位委托他人承包除害消杀服务任务应当签定合同,并报市爱卫办备案。合同书应当使用市爱卫办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市爱卫办应当定期公布具有资质的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爱卫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1997 年 6 月 17 日颁布的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