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肖像权使用合同样本甲方:(肖像授权方)姓名:_ 性别:_ 年龄:_ 职业:_联系地址:_ 联系方式(电话):_乙方:(摄影机构)姓名:_ 性别:_ 年龄:_ 职业:_联系地址:_ 联系方式(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即肖像使用授权合同):一、甲方为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由摄影师侯国华拍摄的所有照片)授予乙方有限使用。二、使用形式仅限于(杂志封面、网上传播、图书报刊出版、展览、户外或图书报刊广告等等);发行范围仅限于其工作室使用。三、肖像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2、月 日止四、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的形式、范围、时间之内使用甲方肖像,乙方于拍摄完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大写: )元(含税) 。五、肖像授权的变更: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使用方需要将像用于其他媒体(本合同约定的以外)上时,须事先取得肖像授权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授权方需作另外授权于他方时,必须事先征得肖像使用方的同意(指本合同第一项拍摄的肖像作品)。六、乙方承诺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绝不损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七、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合同约定解决办法)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十、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某地方) 签订。肖像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肖像使用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