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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受贿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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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类型的受贿犯罪,省院反贪局 王会丽,一、受贿犯罪的不同类型,一般受贿 经济受贿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人实施的共同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 单位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各种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 查证要点 案例解析,(一)一般受贿,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第3款: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刑法第184条第2款: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般受贿的查证要点,1、关于主体要件: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四种情况本质是“从事公务”,受贿罪的主体要件,(1)“公务”与“劳务”之分(2)“国家工作人员”

2、和“国家干部”之分(3)公司改制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公务”与“劳务”之分,“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广东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配电营业部夏某受贿案,广东省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黄埔配电营业部系国有全资企业,夏某任黄埔配电部电费班抄核收工。广州经济开发区水口水库是该配电部的用电客户,夏某在负责对水口

3、水库电表抄表、回收、追收电费等工作期间,发现该水库主任钱某以倒拨电表方式窃电后,多次收受钱某所送的好处费共计67万余元,并包庇其窃电行为。,夏某的行为如何定性?,2005年11月,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夏某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夏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北京送变电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张某受贿案,北京送变电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张某任该公司下属物业管理公司水暖工区主任兼锅炉班班长,于2001年至2006年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个体煤商王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7万元。,张某行为如何定性?,2006年11月,北

4、京市房山区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上诉后,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干部”之分,“国家干部”属于社会学概念,强调组织关系和身份归属“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法律概念 ,强调职权性质,即“从事公务”,几种特殊情况,国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国家投资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 国有单位组织招投标、采购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的专家成员,公司股权变动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无论行为人先前是何种身份,只要其职权来源于国有公司委派,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委派的形式包括任命、聘用等多种形式。,一般受贿客观要件的查证要点,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因素

5、: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利实施与否、利益是否实现、利益是否正当均不影响犯罪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与“非法收受财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原工作人员姚某、成某受贿案,案件背景:茂名石化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广东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化实华公司”)是茂名石化公司持股17.8%、茂名石化公司所属职工互助会持股46.97%的上市公司。姚某,系茂名石化公司任命的茂化实华公司总经理,并兼任茂名石化公司职工互助会副理事长。成某,系茂名石化公司聘用的茂化实业公司副总会计师。,简要案情,2000年,因政策变化,茂名石化公司职工互助会拟转让

6、所持茂化实华公司股权,北京泰岳公司有意收购,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找到姚某、成某请求帮助该公司实现收购,并承诺给予好处。2002年9月,为规范劳动关系,茂名石化公司于分别与姚某、成某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11月,姚某代表茂化实华公司职工互助会两次与刘某签约,帮助其完成股权收购。作为回报,刘军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共送给姚某、成某共计1500万元好处费。,辩方观点,第一,姚某与泰岳公司商议股权转让事项时,履行的是茂名石化职工互助会这一社团法人副理事长的职责,不属于“从事公务”; 第二,成某任茂化实华公司副总会计师这一职务来源于“聘用”而非“委派”,其职责不属于“从事公务”; 第三,姚某

7、在与茂名石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即完全丧失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继续与泰岳签约股权收购协议的行为,不属于“从事公务”。 第四,姚某、成某在签约之后收受泰岳公司1500万元时,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判决情况,石家庄市中院判决认定,姚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经济受贿,经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刑法385条第2款,经济受贿的查证要点,关于客观要件,只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或手

8、续费”这三点即可。 经济受贿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易引发窝串案。,“经济往来”,是指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进行的经济活动,如商品购销、工程建设、技术咨询、金融信贷、商业投资、资产评估、保险理赔等多种活动。 国家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国有事业单位,对市场经济参与者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如行政审批等,不属于“经济往来” 范畴,“违反国家规定”,刑法第96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回扣”、“手续费”,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

9、比例的商品价款。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计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国家工商总局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案例:北京市人天书店图书回扣案,检察日报(报道昆明市院查办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北京房山区院,北京人天书店,全国24省市300余购书单位现金回扣的小金库记录,河北:8地市20余所大专院校,当年立案15件26人, 其中处级干部5人。,(三)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

10、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斡旋受贿的查证要点,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 行为人为他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斡旋受贿行为人往往“认事不认罪”,有助于为全案打开突破口。,“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能够对对方产生一定影响,或者行为人与对方之间有一定的工作联系并由此可以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曾经的老领导 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秘书、公务员等,“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谋取违反法律、法规

11、、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不正当利益”范围的拓展,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两高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查证斡旋受贿还

12、需注意,斡旋受贿往往只是行为人受贿事实的一部分 行为人对自己的斡旋受贿易存在认识误区,以为自己的受贿行为与本人职务无关,往往“认事不认罪”。把握并利用行为人的这一认识误区,有助于我们找到全案的突破口。,河北省省委办公厅原副主任杨某受贿案,为某县级市市委副书记马某的提拔问题,杨某曾找到时任省委书记秘书的李真求情,为此收受马某10万元人民币; 杨某给省政府驻京办主任打招呼,让其把有关装修工程交给没有资质的马某承揽,收受马某7万元; 为帮助北京中江集团董事长魏某收购石家庄的一家企业,杨某向石家庄市经贸委、市工商银行等多家单位领导打招呼,收受魏某6万元。,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2006年1

13、1月,经高检院指定管辖,河北省院对李宝金受贿案立案侦查。2007年12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宝金受贿总额562万余元,其中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达245万余元,占受贿总额的将近一半。,(四)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实施的 共同受贿犯罪,近亲属构成受贿罪共犯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 其他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近亲属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

14、犯论处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北京铁路局原局长李某某及其妻王某某 共同受贿案,2000年至2002年间,李某某多次利用担任北京铁路局局长职务便利,甚至越权出具相关函件,帮助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筹集资金。2000年11月,北亚实业公司董事长刘某,将100万元人民币打入李某某之妻王某某的股票账户,供其炒股。王明知魏某在业务上有求于李某某,却欣然接受,李某某对此予以默认,二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意见所列以交易方式等形式收受贿赂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

15、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与其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7,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及情妇王某某 共同受贿案,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法院判决认定,其中400万元人民币、价值151.71万元的两套住房及价值40余万元的一辆别克轿车系刘伙同其情妇向对方索要,轿车和住房均由王某某支配,王某某与刘志华构成共同受贿。,其他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16、,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认定受贿共同犯罪需要探讨的问题,如何证明主观范畴的“明知” ? 如何界定“共同占有”的情形 ? 介绍贿赂行为人参与行受贿过程的,是否构成受贿共犯?,省国土资源厅原执法监察总队田某、姜某受贿案,田某、姜某,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原工作人员。 明某,原河北省社科联机关党委干部,田、姜二人的战友。 2007-2008年间,明某分别带两名矿主向田、姜提出有关不正当利益的诉求;之后又以两名战友的名义向矿主分别索要50万元、100万元办事费,却只给了田某20万元、姜某10万,余款120万元自

17、己全部截留。,明某行为如何定性?,介绍贿赂罪 受贿共犯 行贿共犯 诈骗,案件判决情况,2009年9月,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判决认为,明某分别与田某、姜某构成受贿共犯,判处明某有期徒刑15年,田某有期徒刑12年,姜某有期徒刑10年; 2010年4月,石家庄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明某分别与田某、姜某共同受贿,证据不足,明某行为构成行贿罪,且其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改判明某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9年,其违法所得120万元,依法追缴。,(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

18、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查证要点,立法目的 特殊主体 客观要件,把握立法目的,设立本罪,扩大了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 设立本罪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义务的要求 尽量查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身边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主体的特殊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离

19、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其他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如何界定“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法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200条 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何确定“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属关系 基于情感形成的情人关系 基于相同人生经历形成的小群体关系 基于职业协作关系形成的密切关系,离职

20、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一般认为包括退休、离休、辞职、辞退、调离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原国家工作人员 提前离岗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三种客观表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特征,

21、行为人首先利用自身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其次再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 收受请托人财物,全国第一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2010年4月22日,河南西峡县法院开庭审理李志强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李志强,案发前为深圳市某餐饮公司总经理,利用其姐夫贾某担任南阳市商业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在银行转让资产过程中为深圳有所为投资集团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收受有所为公司董事长所送财物共计1200万元。,(六)单位受贿,单位受贿,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由

22、刑法387条规定,如何区分单位受贿和自然人受贿,首先看行为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单位名义进行,受贿行为在单位内部是否有一定的知情面,更要看贿赂财物的实际受益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如何处理没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受贿?,“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将其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3、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上述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刑法163条规定,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主体范围,罪名也由原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变更成现在的罪名。,特殊情况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本罪,2008年11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医药购销、教育、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

24、专门界定,涉及到一些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殊情况,国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款,国家投资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

25、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3款,临时性组织的专家成员,“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1款,特殊情况之二: 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如果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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