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龙 门 路 段 “ 7 6 ” 重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2 目 录 一、 事故 发生 经过 及应 急处 置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一)事故发生经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7 二、 事故 相关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一)事故车辆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三)事故车辆乘员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事故现场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五)涉事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三、 事故 原因 及性 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一)事故直接原因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二)事故间接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三)事故性质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 (四)事故主要教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2 9 四、 对事 故有 关责 任人 员及 责任 单位 的处 理建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4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9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3 5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五、 事故 防范 措施 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4 4 (一)排查整治营运客车变相挂靠问题,提升大型客车本质安全 水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二)督促客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查严处各类 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 . . . . . . .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三)加快推进重点营运客车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切实发挥 动态监控作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 4 6 (四)切实加强营运客车驾驶人的管理,强化针对营运客车及驾 驶人安全监管工作的合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五)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问题排查治理机制,提升道路安全通行 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3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龙 门 路 段 “ 7 6 ” 重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2 0 1 7 年 7 月 6 日 1 2 时 5 5 分 许 , 惠 州 市 境 内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龙 门 路 段 广 州 往 河 源 方 向 发 生 一 起 大 型 客 车 碰 撞 中 央 分 隔 带 护 栏 仰 翻 的 重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造 成 1 9 人 死 亡 , 3 1 人 受 伤 , 直
15、 接 经 济 损 失 3 1 5 2 . 1 7 万 元 。 事 故 发 生 后 ,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和 广 东 省 委 、 省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 国 务 院 副 总 理 刘 延 东 、 马 凯 ,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员 、 原 广 东 省 委 书 记 胡 春 华 ,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员 、 国 务 委 员 郭 声 琨 , 国 务 委 员 杨 晶 、 王 勇 , 交 通 运 输 部 党 组 书 记 杨 传 堂 、 部 长 李 小 鹏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党 组 副 书 记 、 副 局 长 付 建 华 , 广 东 省 省 长 马 兴 瑞 以 及
16、 广 东 省 领 导 林 少 春 、 李 春 生 、 袁 宝 成 、 陈 云 贤 等 先 后 作 出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 要 求 全 力 救 治 伤 员 ,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 查 明 事 故 原 因 ,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遏 制 重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 省 长 马 兴 瑞 和 常 务 副 省 长 林 少 春 从 北 京 出 差 返 回 后 立 即 召 开 视 频 会 议 , 指 挥 救 援 和 善 后 处 理 。 受 省 委 、 省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同 志 委 托 , 副 省 长 李 春 生 立 即 率 省 政
17、 府 工 作 组 赶 赴 现 场 开 展 救 援 工 作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公 安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派 出 工 作 组 及 时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督 促 指 导 工 作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2 0 1 7 年 7 月 6 日 , 广 东 省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了 由 副 省 长 李 春 生 任 组 长 , 省 公 安 厅 、 监 察 厅 、 交 通 运 输 厅 、 安 全 监 管 局 、 法 制 办 和 省 总 工 会 以 及 惠 州 、 揭 阳 市 政 府 有 4 关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的 广 河 高
18、 速 公 路 龙 门 路 段 “ 7 6 ” 重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组 ( 以 下 简 称 事 故 调 查 组 ) , 邀 请 省 检 察 院 派 员 参 加 , 并 聘 请 省 内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方 面 的 专 家 协 助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 同 时 , 公 安 部 交 通 管 理 局 聘 请 了 公 安 部 交 通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所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缺 陷 产 品 管 理 中 心 汽 车 召 回 管 理 部 、 国 家 客 车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 同 济 大 学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 上 海 工 程 技 术
19、 大 学 、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等 单 位 车 辆 技 术 、 公 路 工 程 等 领 域 的 专 家 指 导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 事 故 调 查 组 按 照 “ 四 不 放 过 ” 和 “ 科 学 严 谨 、 依 法 依 规 、 实 事 求 是 、 注 重 实 效 ” 的 原 则 , 紧 紧 围 绕 “ 人 、 车 、 路 、 管 理 、 监 管 ” 等 关 键 要 素 , 不 断 充 实 加 强 调 查 力 量 , 注 重 发 挥 各 部 门 职 能 作 用 , 运 用 科 学 手 段 分 析 论 证 , 认 真 负 责 查 清 事 故 情 况 , 坚 持 调 查 和 整 改
20、 并 重 。 事 故 调 查 组 通 过 现 场 勘 验 、 调 查 取 证 、 检 测 鉴 定 和 专 家 论 证 , 查 明 了 事 故 发 生 的 经 过 、 原 因 、 人 员 伤 亡 和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 认 定 了 事 故 性 质 和 责 任 , 提 出 了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单 位 的 处 理 建 议 , 分 析 了 事 故 暴 露 出 的 突 出 问 题 和 教 训 , 提 出 了 加 强 和 改 进 工 作 的 措 施 建 议 。 一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及 应 急 处 置 情 况 ( 一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7 月 6 日
21、 1 0 时 5 3 分 , 驾 驶 人 赵 红 广 驾 驶 粤 V V 1 3 5 1 号 大 型 客 车 从 广 州 市 汽 车 客 运 站 出 发 开 往 揭 阳 普 宁 市 占 陇 镇 , 出 站 时 司 乘 人 员 共 5 人 , 于 1 1 时 1 6 分 许 至 1 1 时 5 7 分 许 , 先 后 在 广 州 市 中 山 大 学 、 武 警 医 院 、 天 河 客 运 站 道 路 沿 途 接 载 乘 员 4 5 人 , 此 时 司 乘 人 员 共 5 0 人 , 后 沿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往 揭 阳 普 宁 市 方 向 行 驶 。 1 2 5 时 5 5 分 许 , 行
22、 驶 至 惠 州 市 境 内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龙 门 段 7 3 公 里 4 4 0 米 处 时 , 车 辆 失 控 向 左 偏 离 行 驶 方 向 与 公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护 栏 发 生 刮 撞 后 旋 转 并 掉 头 仰 翻 于 中 央 分 隔 带 上 , 造 成 客 车 上 1 9 人 当 场 死 亡 、 3 1 人 受 伤 , 中 央 分 隔 带 护 栏 及 车 辆 损 毁 。 ( 二 )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情 况 1 . 事 故 信 息 接 报 及 响 应 情 况 7 月 6 日 1 2 时 5 6 分 许 , 惠 州 市 龙 门 县 公 安 局 1 1 0 指
23、 挥 中 心 接 到 群 众 报 警 称 广 河 高 速 广 州 往 河 源 方 向 永 汉 段 有 一 辆 大 型 客 车 翻 车 , 乘 员 较 多 , 可 能 伤 亡 严 重 。 1 3 时 3 分 , 1 1 0 指 挥 中 心 将 警 情 通 知 惠 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高 速 公 路 四 大 队 ( 以 下 简 称 高 速 四 大 队 ) 和 1 2 0 急 救 中 心 。 1 3 时 6 分 , 高 速 四 大 队 立 即 出 警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 并 将 事 故 情 况 通 报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 惠 州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24、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广 河 高 速 公 司 ) 及 惠 州 市 公 安 局 交 警 支 队 指 挥 中 心 和 惠 州 市 、 龙 门 县 应 急 办 等 相 关 部 门 、 单 位 。 惠 州 市 、 龙 门 县 党 委 、 政 府 接 到 报 告 后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 迅 速 组 织 公 安 交 警 、 消 防 、 应 急 、 交 通 运 输 、 安 全 监 管 、 民 政 、 医 疗 等 部 门 赶 到 现 场 , 开 展 现 场 救 援 及 善 后 工 作 。 揭 阳 、 汕 头 市 委 、 市 政 府 接 报 后 派 出 工 作 组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25、 协 助 善 后 处 置 工 作 。 受 省 委 、 省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委 托 , 李 春 生 副 省 长 立 即 率 省 公 安 厅 、 交 通 运 输 厅 、 民 政 厅 、 卫 生 计 生 委 、 安 全 监 管 局 和 应 急 办 等 部 门 负 责 同 志 赶 到 事 故 现 场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1 9 时 3 0 分 , 从 北 京 出 差 返 回 广 州 的 马 兴 瑞 省 长 和 林 少 春 常 务 副 省 长 第 一 时 间 与 在 事 故 现 场 的 李 春 生 副 省 长 视 频 连 线 , 指 导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并 6
26、 决 定 成 立 以 李 春 生 副 省 长 为 组 长 的 事 故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和 事 故 调 查 组 , 全 面 负 责 事 故 处 置 和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公 安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派 出 工 作 组 及 时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 指 导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 2 .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情 况 事 故 发 生 后 , 一 辆 路 过 车 辆 主 动 停 车 , 车 上 人 员 下 车 自 发 维 持 交 通 秩 序 , 对 受 伤 人 员 实 施 救 助 ,
27、 部 分 受 伤 较 轻 乘 员 自 救 互 救 , 在 事 故 点 附 近 的 多 名 群 众 发 现 事 故 后 , 即 前 往 协 助 救 援 , 转 移 1 3 名 伤 员 到 路 边 桥 下 安 全 地 点 等 候 救 护 车 。 1 3 时 2 8 分 , 高 速 四 大 队 出 警 人 员 到 达 现 场 , 立 即 对 道 路 实 施 双 向 交 通 管 制 , 维 持 现 场 秩 序 , 开 展 抢 救 伤 者 等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1 3 时 4 5 分 , 龙 门 县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对 事 故 车 辆 进 行 破 拆 , 解 救
28、 被 困 人 员 。 1 4 时 2 0 分 , 交 通 拯 救 队 大 型 吊 车 到 达 , 合 力 将 事 故 车 辆 扶 稳 , 消 防 队 员 及 现 场 民 警 将 被 压 受 伤 人 员 救 出 送 到 救 护 车 上 , 并 清 理 安 放 遇 难 人 员 。 1 5 时 3 0 分 , 事 故 所 有 已 救 出 的 伤 者 全 部 送 往 医 院 救 治 , 已 清 点 的 遇 难 人 员 尸 体 由 殡 仪 馆 车 辆 接 走 。 1 7 时 4 0 分 , 事 故 车 辆 起 吊 扶 正 完 毕 , 消 防 官 兵 再 次 深 入 车 内 搜 救 确 认 无 被 困 人
29、 员 。 经 核 实 , 事 故 造 成 1 9 人 当 场 死 亡 , 3 0 人 受 伤 , 受 伤 人 员 全 部 送 往 医 院 救 治 ( 另 有 1 名 揭 阳 普 宁 籍 乘 员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自 我 感 觉 未 受 伤 并 自 行 离 开 现 场 , 后 发 现 肩 胛 骨 骨 折 返 回 揭 阳 普 宁 市 治 疗 , 该 伤 员 在 事 发 当 日 未 列 入 伤 员 统 计 ) 。 1 8 时 3 0 分 , 事 故 车 辆 拖 离 现 场 , 事 故 现 场 清 理 完 毕 , 双 向 交 通 恢 复 正 常 。 据 统 计 , 惠 州 市 公 安 交 警 、
30、 消 防 、 交 通 、 卫 生 、 民 政 等 部 门 7 及 广 河 高 速 公 司 共 出 动 人 员 约 3 7 5 人 次 、 车 辆 约 7 6 辆 次 、 直 升 飞 机 4 架 次 参 与 本 次 事 故 救 援 。 3 . 医 疗 救 治 和 善 后 情 况 7 月 7 日 上 午 , 李 春 生 副 省 长 在 惠 州 市 龙 门 县 主 持 召 开 事 故 处 置 工 作 协 调 会 , 全 面 部 署 医 疗 救 治 和 善 后 工 作 。 广 东 省 、 惠 州 市 卫 生 部 门 组 织 医 疗 专 家 对 伤 员 进 行 全 力 救 治 , 并 根 据 伤 员 病
31、 情 及 时 转 运 、 转 诊 重 伤 人 员 。 截 至 1 2 月 2 5 日 , 3 1 名 伤 员 已 有 2 7 人 治 愈 出 院 ( 其 中 2 人 自 行 离 院 ) , 在 治 4 名 伤 员 、 病 情 稳 定 。 惠 州 、 揭 阳 、 汕 头 市 共 派 出 3 0 0 多 名 干 部 参 与 善 后 工 作 。 目 前 , 所 有 遇 难 人 员 家 属 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得 到 了 相 应 赔 偿 。 4 . 应 急 处 置 评 估 惠 州 、 揭 阳 、 汕 头 市 党 委 、 政 府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省 委 、 省 政 府 决 策 部 署
32、 和 指 示 批 示 要 求 ,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 迅 速 组 织 公 安 交 警 、 消 防 、 卫 生 、 交 通 运 输 、 民 政 、 安 全 监 管 等 部 门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 现 场 救 援 处 置 措 施 得 当 , 信 息 发 布 及 时 , 善 后 工 作 有 序 , 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中 无 次 生 灾 害 、 无 衍 生 事 故 、 无 疫 情 发 生 。 ( 三 ) 人 员 伤 亡 和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事 故 共 造 成 1 9 人 当 场 死 亡 、 3 1 人 受 伤 , 中 央 分 隔 带 护 栏 及 车 辆
33、 损 毁 。 根 据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统 计 标 准 ( G B 6 7 2 1 - 1 9 8 6 )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 事 故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为 3 1 5 2 . 1 7 万 元 。 二 、 事 故 相 关 情 况 8 ( 一 ) 事 故 车 辆 情 况 事 故 车 辆 为 粤 V V 1 3 5 1 号 大 型 客 车 , 厂 牌 型 号 为 福 建 牌 F J 6 1 2 0 H A 1 , 福 建 新 龙 马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制 造 , 车 辆 出 厂 日 期 为 2 0 1 0 年 1 1 月 , 车 辆
34、 识 别 代 号 为 L F J H B 1 3 M 3 A 2 0 0 0 6 3 9 , 发 动 机 号 为 1 6 1 0 S 2 2 4 1 7 9 。 该 车 初 次 登 记 日 期 为 2 0 1 0 年 1 2 月 6 日 , 登 记 机 关 为 揭 阳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 车 辆 登 记 所 有 人 为 揭 阳 市 汽 车 运 输 总 公 司 揭 西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揭 西 分 公 司 ) , 核 载 5 5 人 , 使 用 性 质 为 公 路 客 运 。 该 车 最 近 一 次 车 辆 检 验 记 录 为 2 0 1 7 年 6 月 2
35、 6 日 , 车 辆 检 验 有 效 期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事 故 车 辆 原 实 际 所 有 人 为 揭 阳 揭 西 人 张 新 中 , 其 与 揭 西 分 公 司 签 订 了 经 营 合 同 , 于 2 0 1 0 年 1 2 月 以 揭 西 分 公 司 名 义 出 资 6 4 万 元 人 民 币 购 买 了 该 大 型 客 车 , 在 揭 阳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注 册 登 记 后 在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办 理 了 营 运 手 续 , 2 0 1 0 年 1 2 月 2 3 日 开 始 运 营 。 2 0 1 2 年 1 2 月
36、 , 张 新 中 与 揭 阳 普 宁 人 王 喜 荣 签 订 车 辆 转 卖 合 同 , 张 新 中 以 9 4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价 格 将 该 车 及 运 营 线 路 牌 证 转 让 给 王 喜 荣 。 张 新 中 、 王 喜 荣 到 揭 西 分 公 司 办 理 了 转 让 车 辆 营 运 的 相 关 手 续 , 未 到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变 更 车 辆 登 记 所 有 人 , 也 未 向 揭 阳 市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备 案 , 继 续 以 揭 西 分 公 司 名 义 运 营 该 车 。 经 查 , 事 故 车 辆 于 2 0 1 0 年 1 2 月 2
37、 3 日 取 得 揭 阳 市 揭 西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核 发 的 道 路 运 输 证 , 证 号 为 粤 交 运 管 揭 字 0 0 1 6 4 6 3 3 9 号 , 审 验 有 效 期 至 2 0 1 8 年 1 月 3 1 日 , 经 营 范 围 为 市 际 班 车 , 运 营 线 路 为 揭 阳 市 揭 西 县 河 婆 汽 车 客 运 站 至 广 州 市 汽 车 客 运 站 ; 于 9 2 0 1 3 年 6 月 2 5 日 取 得 揭 阳 市 揭 西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核 发 的 道 路 客 运 班 线 经 营 许 可 证 明 , 经 营 者 名 称 为 揭 西 分 公
38、 司 , 证 号 为 粤 客 运 班 车 许 字 8 5 4 5 6 号 , 起 点 及 站 名 为 揭 西 、 揭 西 河 婆 汽 车 客 运 站 , 讫 点 及 站 名 为 广 州 、 广 州 汽 车 客 运 站 , 主 要 途 经 地 为 2 3 6 省 道 、 3 2 4 国 道 , 有 效 期 至 2 0 1 8 年 1 2 月 3 1 日 。 经 查 , 事 故 车 辆 是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2 0 1 0 年 6 月 3 0 日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公 告 ( 第 2 1 5 批 ) 发 布 的 车 型 , 该 车 注 册 登 记 时 车 辆 技 术 指
39、 标 和 安 全 设 施 、 安 全 状 况 均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要 求 。 ( 二 ) 事 故 车 辆 驾 驶 人 情 况 赵 红 广 , 男 , 4 8 岁 , 河 南 省 禹 州 市 鸿 畅 乡 楼 子 赵 村 4 组 人 ,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A 1 A 2 , 发 证 机 关 为 河 南 省 许 昌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 初 次 领 证 日 期 为 1 9 9 5 年 3 月 2 9 日 , 有 效 期 至 2 0 2 1 年 3 月 2 9 日 。 赵 红 广 的 驾 驶 证 申 领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驾 驶 证
40、 状 态 正 常 。 经 河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函 复 证 实 , 赵 红 广 于 2 0 0 2 年 1 0 月 2 2 日 经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营 业 性 道 路 运 输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 类 别 为 大 型 客 车 。 2 0 1 4 年 6 月 2 5 日 取 得 河 南 省 许 昌 市 公 路 运 输 管 理 处 ( 现 已 更 名 为 许 昌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局 ) 核 发 ( 到 期 换 发 )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 证 号 为 4 1 1 0 2 4 1 9 6 9 0 6 0 2 7 9 5 1 , 准 驾 车 型 为 A
41、 1 A 2 , 有 效 期 至 2 0 2 0 年 6 月 2 4 日 。 ( 三 ) 事 故 车 辆 乘 员 情 况 事 故 车 辆 登 记 核 载 5 5 人 , 事 故 发 生 时 实 载 5 0 人 , 没 有 超 员 。 事 故 车 辆 事 故 发 生 当 日 从 广 州 市 汽 车 客 运 站 离 站 时 共 5 人 , 其 中 1 0 驾 驶 人 1 名 、 乘 务 员 1 人 、 乘 员 3 人 。 经 调 查 , 事 故 车 辆 接 载 乘 员 均 由 乘 务 员 吴 育 财 通 过 电 话 联 系 , 事 故 车 辆 直 接 前 往 指 定 上 车 地 点 接 载 。 事
42、 故 车 辆 行 驶 过 程 中 主 要 的 接 载 乘 员 地 点 为 广 州 市 中 山 大 学 、 武 警 医 院 、 天 河 客 运 站 等 地 。 经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调 查 , 事 故 车 辆 车 载 监 控 视 频 显 示 该 车 在 7 月 6 日 1 0 时 5 3 分 从 广 州 市 汽 车 客 运 站 出 发 , 搭 载 3 名 乘 员 , 于 1 1 时 1 6 分 许 至 1 1 时 5 7 分 许 , 又 先 后 在 广 州 市 中 山 大 学 、 武 警 医 院 、 天 河 客 运 站 道 路 沿 途 接 载 乘 员 4 5 人 。 至 事
43、 故 发 生 前 , 车 上 司 乘 人 员 共 计 5 0 人 。 ( 四 ) 事 故 现 场 情 况 1 . 天 气 情 况 事 故 发 生 时 , 现 场 天 气 为 小 雨 。 据 惠 州 市 气 象 局 气 象 报 告 显 示 , 7 月 6 日 1 1 时 至 1 4 时 , 惠 州 市 龙 门 县 永 汉 合 口 气 象 站 ( 离 事 故 地 点 最 近 ) 录 得 最 大 瞬 时 风 力 在 3 级 ( 最 大 5 米 / 秒 ) , 1 3 时 0 5 分 瞬 时 风 力 1 级 ( 1 . 5 米 / 秒 ) , 1 3 时 1 0 分 瞬 时 风 力 2 级 ( 3 .
44、 2 米 / 秒 ) , 1 1 时 至 1 4 时 分 别 录 得 雨 量 0 . 0 毫 米 、 0 . 0 毫 米 、 2 . 4 毫 米 、 0 . 2 毫 米 , 录 得 最 高 气 温 3 0 . 1 摄 氏 度 。 2 . 事 故 路 段 情 况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 编 号 为 S 2 ) 途 经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至 惠 州 市 博 罗 县 , 线 路 总 长 1 4 5 公 里 , 其 中 惠 州 段 全 长 7 5 . 3 4 公 里 , 于 2 0 1 2 年 1 月 1 0 日 通 车 运 营 。 事 故 路 段 位 于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惠 州 段
45、 往 河 源 方 向 7 3 公 里 4 2 2 米 至 7 3 公 里 4 6 7 米 ( 惠 州 市 龙 门 县 境 内 ) , 公 路 呈 东 西 走 向 , 双 向 六 车 道 ,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3 米 , 左 侧 路 缘 带 宽 0 . 7 5 1 1 米 , 行 车 道 宽 3 . 7 5 米 , 硬 路 肩 宽 3 米 , 土 路 肩 宽 0 . 7 5 米 , 设 计 时 速 1 2 0 公 里 / 小 时 。 事 故 发 生 点 段 在 平 面 上 位 于 两 个 反 向 圆 曲 线 间 的 连 接 处 , 前 后 圆 曲 线 半 径 分 别 为 右 转 1 5 5
46、 0 米 和 左 转 1 3 2 5 . 6 7 米 , 分 别 用 两 个 2 3 0 米 的 缓 和 曲 线 径 向 连 接 , 事 故 路 段 为 0 . 6 1 6 % 缓 上 坡 , 通 视 距 离 大 于 5 0 0 米 。 事 故 路 段 为 沥 青 路 面 , 路 侧 及 中 央 分 隔 带 设 置 有 波 形 梁 护 栏 。 其 中 7 3 公 里 4 3 0 米 至 7 3 公 里 4 4 0 米 中 央 分 隔 带 设 置 有 防 眩 板 , 路 面 以 下 为 涵 洞 。 中 央 分 隔 带 损 毁 , 护 栏 立 柱 倒 伏 、 护 栏 梁 板 与 立 柱 分 离 ,
47、 损 毁 长 度 共 4 2 . 0 6 米 。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 高 速 公 路 上 行 驶 的 大 型 客 车 最 高 车 速 不 得 超 过 每 小 时 1 0 0 公 里 。 经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鉴 定 , 事 故 路 段 波 形 梁 护 栏 施 工 质 量 和 产 品 质 量 、 道 路 平 面 线 形 和 纵 坡 坡 度 、 排 水 系 统 、 标 志 标 线 、 横 向 力 系 数 及 构 造 深 度 、 平 整 度 及 车 辙 等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48、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要 求 。 3 . 事 故 路 段 雨 天 积 水 情 况 据 报 警 群 众 反 映 及 现 场 处 置 民 警 的 执 法 记 录 仪 显 示 , 事 发 时 事 故 路 段 路 面 有 水 。 据 广 河 高 速 公 司 统 计 , 2 0 1 2 年 1 月 1 0 日 开 通 至 2 0 1 7 年 7 月 5 日 止 , 广 河 高 速 公 司 共 收 到 高 速 四 大 队 来 函 3 4 份 , 建 议 处 理 事 项 合 计 1 3 9 件 , 至 2 0 1 7 年 7 月 5 日 止 已 处 理 1 1 2 件 、 占 8 0 . 6 % ,
49、 因 满 足 设 计 规 范 不 计 划 实 施 、 不 属 于 管 辖 范 围 、 无 法 完 成 征 地 、 需 进 一 步 检 测 或 论 证 等 原 因 认 为 不 必 实 施 或 暂 不 实 施 的 2 6 件 、 占 1 8 . 7 % , 尚 未 处 理 但 已 计 划 实 施 的 1 件 、 占 0 . 7 % 。 1 2 其 中 , 高 速 四 大 队 2 0 1 5 年 5 月 2 0 日 发 出 的 关 于 做 好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惠 州 段 道 路 安 全 隐 患 治 理 的 函 提 出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惠 州 段 往 河 源 方 向 7 3 公 里 6 0 0 米 ( 事 故 发 生 点 前 方 约 1 6 0 米 ) 等 1 2 处 有 积 水 。 广 河 高 速 公 司 认 为 , 经 现 场 多 次 勘 察 发 现 这 1 2 处 雨 天 路 面 有 水 , 雨 后 未 发 现 路 面 积 水 ; 且 省 公 路 质 量 监 测 中 心 2 0 1 5 、 2 0 1 6 两 年 对 前 述 路 段 按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 J T G H 2 0 - 2 0 0 7 )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