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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患者的合法权益.ppt

上传人:sjmd695 文档编号:8036853 上传时间:2019-06-05 格式:PPT 页数:53 大小:3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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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侵权责任法 与患者的合法权益,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苏纯,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及法律关系,广义:医疗相对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引发的医疗争议。(不以是否存在医疗违法行为前提,也不一定以追究医方的法律责任为目的)。 狭义:医疗相对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有医疗违法或违规行为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人身、财产等)已经由此受到损害而提起的争议;以追究医疗机构因存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民事、行政、刑事)为目的。通常所说的纠纷多指狭义的纠纷。,医疗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相对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内容:指医患主体之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主体有权实施一定的行

2、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义务,源于法律的规定,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两种形式。客体:为医患双方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益,即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患者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二、三、四、五条所规定的民事权益及索赔请求保护与要求惩

3、戒的权利。当“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及“先民后刑”的权利。,权利是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权利是指人们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应该享受的利益。 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了解患者享有那些权利,这往往是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对改善医患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医疗保障权,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医疗保障权包含社

4、会成员的生命与健康有权得到社会的必要保障,政府为此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通过社会建立基本的医疗保障体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卫生保健。,(二)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患者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三)受到尊重和隐私保护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

5、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未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人的病情。,(四)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五)知情同意权,1、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

6、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及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侵权责任法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

7、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费用、医师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2. 需要征得患者(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形(1)构成对人体损伤性的治疗方法与手段及并发症、后遗症; (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体质反应差异性; (4)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5)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 (6)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 (7)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8)需要对患

8、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9)转诊病人; (1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说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3、医疗机构管条例33条规定必须书面同意情形。 条例实施细则88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4、履行告知和征求同意的注意事项。 (1)医生应亲自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 (2)医生介绍病情时,决不能使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责任的话和不能确定的话。诊断、治疗的性质,治

9、疗的好处和风险,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措施,不治疗可能出现的后果、治疗的费用。 (3)医务人员必须在得到病人的同意后才开始治疗,当治疗超过简单的检查和治疗的范围(手术、拔牙)时,应得到患者的同意的明示需要通过口头或书面表达。,(4)尽管口头的同意也是法律上认可的。但若风险较大时,口头的同意也应该记录在案。无论患者的同意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医生都必须将谈话过程,提供的信息和患者的决定记录下来(能写谈话记录,让患者签名更好)。 (5)在取得患者同意的时候,不要使用专业用语。永远不要对治疗结果和安全与否做出保证,永远不要宣称治疗是常规的、简单的,没有并发症的。 (6)和患者签置免责的协议或条款是无效的,

10、合同法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些条款最多只能起到知情同意的作用。,5、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种知情同意的规定 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二十四条: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麻醉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拟手术方式、拟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

11、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二十五条,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分、输血前有关检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生签名等。,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关于知情同意的其它规定 二十六

12、、三十条、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工作人员从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六)获得赔偿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工作上的失误或其他原因的

13、过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合法权益(指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进行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赔偿。,(七)获得病历资料权,客观病历资料 客观病历资料是记录患者的病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等客观情况的资料,其形成的物质基础是患者的身体状况,根据国际惯例,病例的所有权属于患者,但医疗机构拥有制作、保存与管理权,为落实患者的医疗知情权,法律对患者复印、复制客观病历资料的具体范围、操作程序以及费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观病历资料,主观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所记录的资料,它反映了医

14、务人员对患者病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主观病历资料虽基于患者病情而产生,但主要是医务人员智慧的结晶,是医疗机构的集体成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仿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

15、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侵权责任法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病历书写写基本规范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辩,并

16、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书写保留原样),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和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八)病历封存启封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

17、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八)医疗实物封存、启封、检验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实物引起患者不良反映的现象并不罕见,为避免实物证据的失散,及时准确的确定不良后果的原因进而分清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强化“证据意识”,协助患者或主动启动现场医疗实物封存程序。 但是,封存、启封或共同指定检验的过程中,患方必须在场并行使权利,否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18、人员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也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九)提请尸检并参与尸检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我国立法上对尸体的拥有权和处置权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民法意义上讲,人死后已无权利可言。一般死者在生前可以对自己死后的尸体处置做出安排,有遗嘱的,应遵其遗嘱,没有遗嘱的,应由其亲属决定尸体的处置。,(十)聘请专家

19、辅助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十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

20、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24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十二)申请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在规定情形中,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专家鉴定组的成员,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的公正性时,患者有权申请其回避。,三、医务人员切实履行义务,1、依法注册执业 护士管理办法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执业医师法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21、,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2、保密责任 (1)法律规定: 护士管理办法二十四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隐私、不得泄露。 执业医师法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侵犯隐私的情形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

22、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3)、法定救治义务 执业医师法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

23、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4、注意义务 执业医师法二十二条:医师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侵权责任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十八条:违反诊疗规范,直接推定过错),侵权责任法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条: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转诊包括转院、转科、更换医师及提供必要材料等),典型未尽注意义务的表现: (1)误用禁忌证、药物配伍错误、

24、无指征用药、药物过量、用法错误、换错液体、打错针。 (2)手术部位错误,术中不按常规检查及造成失误,手术器械和物品遗留。 (3)未按常检进行检查或未进行鉴别诊断造成误诊。 (4)抢救必备仪器、物品不足,仪器故障导致不良后果。 (5)未尽转院、转科、转诊义务的。 (6)产前估计不足,技术操作不当等等。,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规定表明,医务人员应高度注意自己的职责是否到位,是否遵守制度和规范,观察诊疗是否达到相应水平,诊疗是否按照最优化选择合理的诊疗护理方案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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