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 海事的法律冲突,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一)船舶物权的法律冲突:船舶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对船舶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1.船舶所有权及其特征:(1)主体: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管理人;非经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船.(2)客体: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舰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3)内容:(4)法律事实;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船舶抵押权:抵押权
2、概述及船舶抵押权: (1)主体(2)客体(3)内容(4)法律事实(5)船舶抵押权合同形式: 3.船舶优先权:物权优先性在船舶中的体现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国对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顺序及标的等规定不尽相同,导致了法律冲突的产生。,(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冲突1.承运人的责任:(1)责任期限的冲突:我国海商法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的是“港对港”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的是“钩对钩”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
3、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2)赔偿限额的冲突: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 每公斤为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2.托运人的责任:各国规定相类似。相关国际公约有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三)船舶碰撞的法律冲突:我国海商法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各国法律中关于碰撞船舶的范围,构成船舶碰撞的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目前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为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此
4、外,为了适应海上侵权行为的新发展,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起草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草案(里斯本规则草案)。 (四)海难救助的法律冲突:我国海商法171条规定: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各国及国际公约规定不同,如救助标的、海难的构成等。如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规定救助的标的包括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任何财产;我国将其规定为遇难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我国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
5、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包括共同海损和共同费用。各国对于共同海损和共同费用的规定不同及共同海损的理算和共同费用的承担原则规定不同 。我国按北京规则。 (六)海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冲突: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均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作了规定。但是,它们对适用的船舶、海事赔偿责任主体限制性、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额、责任分配、责任限制的程序等规定不同。,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的原则:海事关系方面有大量的国际公约,包括海事统一实体法公 约和海事统一冲突法公约。我国海商法268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
6、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 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租船和航运用语、1990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我国海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三)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关船舶合同(债权)的法律适用准据法。我国海商法 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草案50条作了类似规定,(四)船旗国法:船舶物权(所有权、抵押权)法律适用准据法,同时也是同一国家船舶碰撞损害赔
7、偿的准据法。我国海商法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该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法律。”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五)侵权行为地法:船舶侵权法律使用的准据法。原则上,由碰撞引起的损害赔偿冲突的解决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海商法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六)法院地法:程序
8、问题、船舶优先受偿顺序问题、公海上不同国籍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问题。海商法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273条:“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七)理算地法:共同海损理算的准据法。理算地法是指共同海损理算地国的法律。对于共同海损,一般准许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准据法。如当事人未作选择,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理算地通常依航程终止地和航程中断地而确定。,思考题 1.船舶所有权的特殊性在于其取得和
9、转让必须进行登记。 2.一般说来,在同一船舶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 3.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国籍间的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4.我国海商法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5.我国海商法规定,所有的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6.在我国,法院地法可以用来解决船舶所有权、舰艇抵押权和船 舶优先权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7.共同海损的理算,一般适用理算地法;而理算地的确定通常以航程终止地或航程中断地来确定。,10单35.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