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中心统一配备的办公设备和用品。第二条 中心国有资产要专人保管使用。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和移动固定资产,违者要追究责任,如造成损坏的,要赔偿一切损失。第三条 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中心办公室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收回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中心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第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2、不准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对内和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也不得用于经营性的承包承揽,更不能作为个人创收的工具。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第六条 固定资产损坏后的修理,属于正常范围内损坏的,由使用部室申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修理。未经中心分管领导核准自行到外修理的,其修理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负,本单位不予报销。第七条 固定资产移交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室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2、对使用年限过长且属于淘汰的设备,或确已损坏,虽通过修理仍达不到使
3、用技术要求的固定资产,由其使用部室提出,并经分管领导确认审批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或者离职、退休的,要通知办公室派人参加移交,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认真办理好移交手续。在移交固定资产时,不允许见物点物,要以账对物点交清楚,否则,不得调离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发生损坏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协助查清责任,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处理后,办理有关报损手续。对被盗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告办公室,经有关部门作出结论和处理意见后,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赔款处理,并办理有关报失手续。 第九条 对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必须提交办公室统一处理,各部室不得自行处理、变卖。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局有关规章制度、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2、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