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方案及有关法律、法 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共需移民 16.2万人:试点移民 108万,2008 年 11月启动,2009年 8月完成搬迁任务;第一批移民 6.5万人, 2009年 9月启动,2010 年 8月底前完成搬迁任务;第二批移民 8.6万人,2010 年 3月启动,2011 年 4月底前完成搬迁任务。第三条 南水北调丹江口 库区移民工作实行
2、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政府分级负责、 县乡人民政府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南阳市人民政府 对南水北 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有关县(市、区 )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对口帮扶和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赋予的移民管理工作。农村移民安置以迁安两地县、乡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实施;集镇迁建以其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为 主组织实施;企业迁建以企业法人或其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专业项目复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
3、 主组织实施。 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 农村经济社会发 展相结合,与促 进农村和谐稳定相结合。第四条 移民新村建设实 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统一 设计, 统一招投标,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第五条 农村移民安置实 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保持政策的严肃性。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安排。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第六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 行目标责任制。淅川县负责迁出移民 162000人,安置 23477人;邓州市负责安置 27985人;社旗 县负责安置 11992人; 唐河 县负责安置 19048人;新野县负责安置 6647人;宛城区负责安置
4、 5206人; 卧龙区负责安置 4667人。移民安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搬得出是迁出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责任,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是迁入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责任。移民安置工作纳入县、乡 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目标管理,南阳市人民政府对不能按期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 门实 行“一票否决”。第二章 实施准备第七条 移民安置实施准 备包括移民安置方案优化整合、移民对接、规划编制和宣传动员等工作。第八条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置移民应尽量选择在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附近、城镇2集镇附近、产业集聚区附近,并按照集中连片、质量均衡、耕作半径适中的原则,明确移民
5、安置用地的范围、数量、地类、权属。1000人以下的移民村,原则上在一个点安置;1000 人以上的移民村,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在一个点安置,最多不超过 相邻的两个点安置;2000 人以上的移民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尽量在一个点安置,最多不超过相邻的三个点安置。迁安两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协调沟通,确保移民安置方案满足对接的要求。第九条 移民安置对接分为总体理论对接和具体对接。总体理论对接以迁出地乡(镇) 人民政府为主、迁入地县(市、区)和乡(镇) 人民政府配合,通过对移民安置点的全面考察和论证,对设计单位规划的总 体理论对接方案提出优化调整意见,最终确定移民安置总体对 接方案。在总体理论对接完成后,再
6、进行具体对接。具体对接由迁出地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移民村迁安组织到总体理论对接方案确定的安置点实地考察,并由移民村与迁入地 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对接确认书,作为实施规 划编制的依据。第十条 对于确需分村集中安置的移民村,迁出地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移民分村工作,配齐配强两委班子,并组建移民村迁安组织。第十一条 移民去向分流和集体财产分割,凡出县在本市安置的由南阳市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在本 县安置的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织有关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生产安置人数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人口、实物指标组织复核、公示,并会同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确
7、认后,经南阳市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 门报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省政府移民 办) 审批。 经过审批的移民人口是移民用地征收或划 拨的依据。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生产用地划拨标准:旱地人均 1.4 亩或水浇地人均 1.05 亩,宅基地户均 0.25 亩。居民点建设用地人均 80平方米。集中居民点可规划坑塘,面积按人均 5平方米控制。居民点建设用地和坑塘用地可统筹使用。第十五条 城(集)镇迁建应当节约用地,合理布局。迁建规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按国家批复的迁建 规模和标准核定投资。因 扩 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第十六条
8、 乡(镇)外单位、工业企业迁建和交通、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应按国家批复的 规模和标准核定投资 。因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改变原功能而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单 位自行解决。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移民实施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3第十八条 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做好移民安置政策、补偿补助标准、安置措施、迁入地优势、发展前景等宣传动员工作。迁入地人民政府要教育当地群众支持移民安置工作,在移民具体对接时要印发宣传资料,集中介 绍安置区优势、 发展前景及扶持措施等。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意义,宣传移民“舍小家、为大家,为国家、搬新
9、家”的无私奉献精神,注意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 积极引 导, 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第三章 移民补偿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实施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与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签订移民安置用地协议。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用地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在移民搬迁前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办理手续。移民安置用地应严格控制规模,不得转让 ,不得用于非移民 项目。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补偿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规划执行。农村移民砖混结构房屋按照 530元/平方米补偿。 对人均达不到 24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补偿的移民,按照
10、国家规定进 行差额补助。移民个人的 补偿补 助资金主要用于移民建房。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生产安置增补费,属于集体所有的应 当用于移民划拨土地和发展生 产,属于个人部分的 应按权属予以兑付。青苗补偿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按实际占用青苗的权属兑付到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农户。没有占用青苗的不予补偿。生产用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迁入地应组织有关集体经济组织错茬划拨。第二十三条 其它集体财产补偿费用于相应项目的恢复迁建或公益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 农村移民的学校及医疗网点增容费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全部用于移民新村建设。第二十五条 农村移民
11、的附属物补偿费、外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林木 补偿费归移民个人所有。第二十六条 自愿投亲靠友安置的农村移民,由迁安两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定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兑付给移民个人。第二十七条 移民分村、分户的实物卡和资金卡,由承担实施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编印,经河南省政府移民办统一加盖印鉴后,逐 级发放到移民村、户和迁安两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4第四章 移民生活安置第二十八条 移民新村建设以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乡(镇) 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 移民安置
12、管理、指 导、协调、监督等工作。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移民分户、户型选择、房屋分配到户、线上资源处置、两会 资金兑付、临时搬迁道路修建、搬迁准备、库底清理等工作。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房屋建设的招标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应做好新村规划、招投标、 “三通一平”、移民建房 组织管理、绿化、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管理、移民搬迁方案制定及实施等工作。县级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为每个移民新村提供不少于两套新村规划设计方案,负责移民新村规划实施及移民房屋施工设计工作。移民 户型按一层、二 层和 门面房分别进行规划设计。移民村负责组建移民迁安委员会。移民迁安委员会负责分配宅基地,组织移民确定建房户型
13、,参与建房招标、收缴移民建房自筹资金、建房质量监督等。移民户有选择房屋户型、监督建房质量的权利,承担履行建房委托协议、按规定缴纳建房自筹资金的义务。移民户型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九条 移民新村建设应按国家批复的新村占地和宅基地标准执行,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标准合理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小城镇进行规划。居民点在做好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的基础上,布置在安全地带。第三十条 移民新村建设用地,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征收。第三十一条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
14、成立移民建房评标委员会。移民建房 评标委员会由移民村迁安委 员会按不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负责推荐移民代表参与 评标;迁安两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参加一人;其余人员由迁入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投标企业的基本条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参与移民建房的施工企业不得挂靠或借用资质。严禁任何 单位和个人恶意压价、向移民乱许愿等行为。第三十二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居民点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建设。农村移民居民点的对外连接路、供水、供 电、通信、有线电视和场地平整工程,根据批准的实施规划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迁入地 县级人民政府 组织有关部门和乡(
15、镇)人民政府商移民村统一建设;街道、排水、学校、卫生室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商移民村实施。第三十三条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移民建房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对借机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移民主管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5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迁入地 乡镇 人民政府作为移民新村建设单位,对移民新村建设的进度、质量和安全 负总责。第五章 移民生产安置第三十四条 生产用地要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与建设用地同时勘测定界。勘测定界后,应与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 ,生 产用地资金拨付给
16、 提供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当地农民不得套种任何作物。第三十五条 对于按水田、水浇地划拨的生产用地,必须达到基本的灌溉条件。机井灌 溉的,达到水田 30 亩地一眼井,水 浇地、菜地、果园 50 亩地一眼井 ;灌区灌溉的,达到有固定的灌溉设施,灌溉保证率符合规 定的标准。 对于没有达到标准的,由迁入地县级政府负责达到标准。第三十六条 移民生产用地移交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移民、农业、公证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移民村及征收划拨土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 或单位参加, 办理土地交接手续。移民生产用地应在农 作物收获后错茬移交。第三十七条 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移民村及时将承
17、包土地划分落实到户,并办理土地承包手续。第三十八条 移民生产用地手续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规划用地办理。第三十九条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移民发展生产措施,尽快进行生产开发,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后生活水平不降低。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为每一个移民村建设一个规范化养殖小区。养殖小区建 设应结合移民沼气项目,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第四十条 迁入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培育和发展支柱产业, 积极稳妥地发展二、三产业;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组织移民搞好劳务输 出,拓 宽移民增收渠道。第六章 移民搬
18、迁及库底清理第四十一条 农村移民搬迁应在规定时限内统一组织。移民搬迁以迁入地人民政府为主,迁出地人民政府配合。迁安两地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移民搬迁运输方案,确保不伤、不掉、不亡、安全无事故。迁出地人民政府职责:做好移民搬迁动员;与迁入地商定搬迁事宜;组织收缴移民户居民户口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林权证;负责提供搬迁人员、随迁教师,移民党 员、团员、在职村组干部、在职人大代表、在职政协委员、伤残军人、复退军人、残疾人、民政对象、在校学生、预防接种儿童、已婚育龄妇女、独生子女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等人员花名册和需转户车辆统计表;负责按批次调查统计需运送货物的 车辆、客运车辆
19、; 负责组织移民户货物的装车,落实货运车辆停放 场地,并指定 专人看守;负责统一组织运送的移民按时安全上下车;配合迁入地搞好运送途中的道路畅通、安全保卫、疾病救治;协助迁入地人民政府做好移民到达目的地的入住问题。6迁入地人民政府职责:组织做好移民户房屋和附属设施竣工 验收,确保具备入住条件; 做好移民手续交接工作;搞好搬迁运输和运送途中的道路畅通、安全保卫、疾病救治;做好迎接移民各项准备;为移民准备一周主要生活用品;负责办理移民各种手续及随迁教师安置、学生转学等手续,并纳入当地管理。第四十二条 移民搬迁后,应及时进行库底清理。 库底清理包括建筑物清理、卫生清理和林地清理。建筑物清理、卫生清理范
20、围包括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和淹没线以上搬迁区;林木仅对水库淹没区进行清理。库底清理工作由迁出地人民政府按照库底清理技术规 范和实施计划要求,组织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环保、卫生防疫、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实施并进行自验。库底清理在南阳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第七章 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 )、乡( 镇)人民政府应逐级签订南水北调移民工作责任书。第四十四条 市属专项设施迁建,由市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移民实施规划,与有关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县属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的迁建,由 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第四十五条 各
21、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维护征地移民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第四十六条 移民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以及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禁止无资质证书 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 业务,禁止 对移民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加强对迁建(复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监督。第四十七条 移民工作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市移民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有关县(市、区) 和单位进行自验,并做好 阶段性验收和竣工 验收的准备工作。第四十八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移民信
22、息管理制度,做好移民统计、信息交流工作。第四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应 加强移民档案的管理,确保各 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指导。与移民工作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7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移民档案占 为己有。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规定的,按照 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
23、律不予补偿。第五十一条 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移民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擅自迁入的人口,不负责搬迁安置。第五十二条 迁出地县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移民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库区人口增长。在审查移民资格时,计生、公安和移民主管部门应据实核对每户总人口,审查计划外生育情况,并在移民迁入的同时移交移民 计划生育档案。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用地的管理,不得在移民安置用地范围内突击建房、新栽树木、挖土和新建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并责令恢复原状。第五十四条 按照实施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移民在丹江口水库淹没线以上未安排利用的剩余土
24、地等资源,由迁出地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第五十五条 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移民搬迁后至水库蓄水前,水库消落地由迁出地 乡镇实行承包 经营, 经营收入弥补迁出地乡镇移民工作经费不足。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预防和处置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为移民安置提供良好的环境。第五十七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迁建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和 监督。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移民政策、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 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实物调查、补偿标 准、安置方案、资金兑付等情况,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五十九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测评估制度。由移民安置监测评估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 进行监测评估。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积 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 资 料。第六十条 对移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查、审计 、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