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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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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例:A、B、C、D 四公司拟定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主要条款如下(1)公司由A、B、C、D四公司组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万人民币;(2)A以实物折价出资5万元,B以专利权折价出资10万元,C以现金出资5万元,D以商标权折价出资20万元;(3)股东可随意转让出资;(4)股东缴纳出资后应立即发给出资证明书。(5)股东所认购出资必须于章程规定时间一次缴足 。,在本案中,有哪些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在出资过程中,A、B、D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C没有把5万元现金存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帐户。,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

2、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一般情况下,法定股东人数为50 人,(2)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要求:,(1)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出资方式:第27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3、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帐户。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股东出资的基本要求:,股东可以约定一次或分期出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

4、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分析与解答:,对照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可以看出违法的地方有:(1)以货币出资的金额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2)股东不可随意转让出资;(3)出资证明书应在公司成立后签发;(4

5、)C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内部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依据之一,也对公司外部人员起着公示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

6、章程上签名、盖章。,案例:A、B、C、D四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E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约定A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00万元;B以专利权折合出资人民币100万元;C以厂房折价出资人民币180万元,以现金出资人民币70万元;D以机器设备折合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以其他物料折合出资人民币50万元。各方约定于2005年6月30日前缴清全部出资。各方的实物和工业产权出资均按约定提供了有关产权证明材料并依约定办理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2005年6月30日,除A(A存人E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的数额只有50万元)还欠50万元未缴清之外,其他投资者均依约缴清出资,直到8月30日,A所欠的5

7、0万元还未能到位。另外,公司成立后发现B用以出资的专利权实际价额为人民币60万元,与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相差人民币40万元。本案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之处?该怎么处理?,分析与解答:,(2)在本案中,A欠缴50万元,未足额缴付出资,属于出资违约,依法应当补交差额,未按规定缴付所认缴出资的股东A应当向已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C、D等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3)B用以出资的专利权实际价额为人民币60万元,与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相差人民币40万元。应当由B股东补交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本案中是A、C、D)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31条),(1)货币出资额不足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符合公司法规

8、定。(公司法第27条),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标志。设立公司必须选定公司名称,其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标明公司的法律性质,既方便有关部门管理,也方便社会公众对本公司的认识。二是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设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是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果没有机构就无法运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机构所在地,是公司对外联系的固定住址,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有住所,公司无法对外联系,也就无法正常地进行生产经

9、营活动,(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2)制定公司章程一般由股东共同制定,(3)审批指依法需要审批的行业。,(4)交纳出资货币出资须足额存入公司开设的临时账户,实物和工业产权出资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5)验资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书。,(6)办理登记手续 (7)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1.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股东的基本权利:,(1)收益权。有权要求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

10、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新增资本认购权。股东有权优先认购新增资本,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3)剩余资产分配权。公司解散时有权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4)选举和被选举权;(5)表决权。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股东有权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7)转让出资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该权利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就是要经股东过半数同意;(8)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

11、利。,第一,足额缴付所认缴的出资。第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第三,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股东的基本义务:,2.股东会的组成、性质和职权,组成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12、)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11类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38条),这是新公司法规定的书面投票制度,它 无须集中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以书面形式投票,使一些无法参加会议的股东也可以行使表决权,既方便股东,又可节省会议开销。,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两种,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会

13、议。临时会议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只能由下列人员提议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股东会的要求:召集:董事会召集,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14、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方式: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

15、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组成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人数由3人至13人组成。,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建制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

16、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17、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经理,经理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经

18、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会组成人员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

19、成,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

20、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21、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三、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 2)投资人只能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特定 国务院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的组

22、成: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由于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由国务院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

23、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国有独资公司高管人员的兼职限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有独资公司出资

24、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机构,董事会,组成成员,委派,公司职工代表,经理,可以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监事会,组成,职工代表,国资管理机构委派,案 例 分 析,案例:A、B均为国有企业,2003年4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该协议规定(1)A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B出资300万元,其中货币30万元,专利权作价150万元,以房产折价出资120万元;(2)公司在甲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3年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各自抽回出资的30%。问:公司协

25、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案例分析与解答:,(1)投资主体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只能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A、B公司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3)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商定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商定公司设立3年后各自抽回出资的30%不合法。,(2)法律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约定的货币出资低于30% 不合法;,四、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一)一人公司的定义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二)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要

26、求,(三)对一人公司的法律限制,1.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表明身份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3.审计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神秘面纱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

27、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出规定:,转让应当符合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程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骨董30日内答复,30日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得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

28、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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