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6 年 9 月 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称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师生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
2、与措施,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督导内容,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饮用水监测与
3、监督管理、学校供餐的营养指导,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培训。第二章 学校食堂要求第一节 食堂建筑设备要求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远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 、旱厕等污染源,配备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的设施,排水沟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食堂用水(含学生洗手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食安法 33)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
4、工艺流程,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工艺流程进行单向设置。 (食安法 33)第十条 学校食堂加工经验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墙壁和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构筑;粗加工、切配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 1.5m 米以上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烹饪和配餐场所墙裙宜铺设到顶。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易于清洗、防滑。(二)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三)
5、备餐、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应当设专用操作区,设工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专用冷藏等设施;(四)食品粗加工区内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及加工用具,并有明显标识,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开清洗。清洗直接入口食品的水池或容器应单独设置。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必须设专间。专间内应设有预进间、专用冷藏设施、专用容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温度应不高于 25。第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由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材料制成。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分别设有清洗
6、、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倡导使用热力消毒方式消毒餐用具。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就餐区应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设施。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应加盖并有明显标识,做到日产日清。第二节 食品采购要求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应到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倡导定点采购。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一)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
7、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二)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三)从农贸市场或向农户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四)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
8、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野生蘑菇、亚硝酸盐、发芽发青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四)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如实准确,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9、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三节 食品贮存要求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和登记制度,出库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第二十条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等。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施。第二十一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及待加工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冷藏冷冻的应及时进行冷藏冷冻贮
10、存。食品原料、半成品与熟制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四节 食品加工制作要求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制作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 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不含水果) 、生食类、裱花类蛋糕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第二十四条 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
11、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容器、工具必须标识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在加工制作前进行空气消毒;由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加工的容器、工具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第二十五条 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未经洗净和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餐具、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存放在有明显标识的密闭保洁柜内。餐具、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委托清洗消毒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
12、剂、消毒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并留存加盖集中消费服务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专柜保管(标识清晰) 、计量使用、专册记录。第五节 食品供应要求第二十八条 食
13、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 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存放需超过 2 个小时的,需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 60以上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 10以下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再次利用时,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第二十九条 严禁向学生供应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供应。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区,从业人员进入该场所时应当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备餐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并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14、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第六节 食堂从业人员要求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学校食堂应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详细记录,发现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一)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重新洗手。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使用卫生间后洗手。(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操作前应洗手并消毒。有下列污染手部情形的,应重新洗手并消毒
15、:1.接触原料或者半成品后;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污染物品(如餐厨废弃物、钱币、手机、受到污染的食品及工具设备等)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5.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6.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手部的活动后。(三)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置于帽内。(四)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等外露饰物。加工食品。(五)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吸烟、不得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培训要求学校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三章 外购学生集中用餐要求第三十四条 学校从集体用餐配
16、送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购,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确保食品安全。第三十五条 学生集中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采购冷食类(不含水果) 、生食类、裱花类蛋糕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应的每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和确认运送食品的容器和车辆,贮存食品的温度和时间等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食品安全风险控制,配送食品应标明食品制作时间、食用期限、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
17、送达。学校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学校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并按贮存要求保存。第三十九条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区。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的,不得经营。采取引入餐饮服务企业或者以委托方式管理的学校食堂的,应以学校为主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学校应与承办企业或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与责任,并加强管理。(实施条例第 58、60 规定,需要探讨)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餐饮服务公司进行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或
18、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由学校食堂承担。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接受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有关要求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
19、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张贴在食堂相关场所,供从业人员执行及就餐人员监督。第四十三条 鼓励学校食堂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采取视频传输、玻璃幕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从业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处理区,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春、秋季开学期间,应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共同督
20、促与指导学校落实整改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对存在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中用餐配送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五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
21、疑似食物中毒后,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应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教育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三)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发布,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内部,供应内部师生就餐的食堂。外购学生集中用餐,指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集中采购的膳食和预包装食品。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等以餐饮服务有关工作的人员。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