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贵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贵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0468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办发20045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经省政府批准,从 2004年起在我省开办的助学贷款业务,是运用信贷手段支持考入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和考入我省普通高校的贵州省籍经济困难学生学习的一种贷款方式。2第三条 贵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按就
2、地就近的原则,由借款人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具体负责办理。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享受财政贴息、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全省教育、财政、农村信用社等部门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育贷款与教育工程项目办公室。第七条 承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专人负责,并将其名单和联系电话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汇总后,报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
3、件及标准第八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方式。贵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放贷学生比例不超过当年被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总数的 10%。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当年被省外普通高校和边远地区的我省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贵州籍家庭经3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 、研究生、第二学位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鼓励学生入学后在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第十条 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150 元(含 150 元)以下;申请人子女学习认真、品德优良。第十一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标准:每生贷款金额不超过 6000 元。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管理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生源地国
4、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家长在其子女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即可到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材料: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人申请书;2申请人子女当年高等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4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子女原就读高中学校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有效证明;5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4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5、。第十四条 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在每年 10 月底前,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资料报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汇总后,报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备案。http:/ 借款人子女每年要向农村信用社报告学习、生活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子女毕业或终止学业前,借款人应当与农村信用社确认还款计划,具体方式由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协商确定。若借款人子女继续攻读学位,借款人要及时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人子女毕业后应每年与农村信用社联系一次。第十七条 借款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实行灵活的还款付息方式。可以在子女学习期间偿还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6、,可以在子女毕业后的第一年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子女毕业后的第一年或二年后开始逐年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六年内还清,具体方式由借款人与农村信用5社协商确定。第十八条 借款人子女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借款人可以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农村信用社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提前还贷的,农村信用社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五章 贴息管理第十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子女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省级财政补贴,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县农村信用
7、社联合社将申请拨付贴息资金报告按季度上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汇总后送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经审核后由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将贴息资金划拨给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然后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划拨到有关农村信用社。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报贴息资金数据必须准确、真实。省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定期对贴息资金数据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和不按规定发放生源6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和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地方法规)二 00 四年八月二日 发布日期:2004 年 08 月 02 日 实施日期:2004 年 08 月 01 日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