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云港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提请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意见审核异议材料归档送审:根据审核制度第五条 承办处室、市监察支队或受委托机构(以下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照规定提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提交材料:根据审核制度第七条规定,承 办机构在送审时应 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核制度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几项内容:(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是否存在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3)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或重新调查处理的审核意见;(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五)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根据审核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复审。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采纳意见(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2)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3)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5)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分管法制领导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