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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型确认标准.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7959755 上传时间:2019-05-3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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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土地类型确认标准1、耕地1.0 耕地1.0.1 确认为耕地的土地下列土地应首先确认为“耕地”:(1)种植大田作物的土地。大田作物包括: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 ,工业原料作物(包括纤维类、油料类、粮料类) ,饲料与绿肥作物(包括饲料类、绿肥作物) ,非牧区的饲料地。(2)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包括:蔬菜、嗜好作物(如烟草) 、花卉、花圃、调料作物、染料作物。(3)因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农作物土地。包括轮作、混作、套种等。(4)农业结构调整中的林粮(经)间作、林木覆盖率小于 50%且造林时间不足 3 年(含)内的土地。(5)轮歇地。在一块土地上一段时间内不种农作物,没有破坏

2、耕作层的土地。(6)休闲地。具有耕作条件,但暂时未耕作的土地。包括全年休闲、多年休闲、季节休闲的土地。(7)人为撂荒的耕地。当实地一直为耕地,只是由于农民外出务工、耕地质量差等人为不耕种而使耕地荒芜的土地。(8)常年用于培育秧苗、培育蔬菜、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地。(9)原为耕地,临时用作晒谷场、晾晒场等的土地。(10)原为耕地,临时堆放的建材、渣土、粪肥、垃圾、临时取土,临时建的工棚等的土地。(11)原为耕地,定期或不定期或季节性进行的农贸、牲畜等交易占用的土地。(12)按耕地承包,但种植苗木、美化绿化用树木的土地,或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 、草皮、花卉、各种植物的土地。(13)土地

3、开发后,具备耕作条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认定为耕地的土地。(14)土地复垦后,具备耕作条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认定为耕地的土地。(15)土地整理后,具备耕作条件,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认定为耕地的土地。(16)因农业结构调整,原为耕地而从事其他种植、养殖、副业等,未破坏耕作条件的土地。(17)退耕还林、还草地区,仍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占 50%以上)的土地。(18)河滩、江滩、湖滩等常水位(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以上,且连续耕种 3年以上的土地。(19)水库常水位(按正常蓄水位确定)以上,且连续耕种 3 年以上的土地。1.0.2 不确认为耕地的土地下列土地

4、不应确认为“耕地”:(1)由于降雨、洪水、泥石流、地震、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耕地损毁的,当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不能耕种的土地。(2)由于石油、化工等污染,采煤(矿)等造成地面塌陷,建筑取土,长期堆放矿渣、垃圾,堆放露天煤矿剥离物等人为造成耕地损毁的,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土地。(3)由于工程、改造居住条件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的耕地荒芜的,不再耕种的耕地。(4)退耕还林(草) ,已不再种植农作物的土地。(5)在未开垦的荒地上垦殖,几年后土地变瘠、杂草滋生,产量降低时,即撂荒原耕种土地的土地。(6)确认有完整、合法征地手续(图件、批件)的,征地范围内的土地。(7)对实地已建成、或

5、正在建的建设用地,但无征地手续的土地。(8)水库、河滩、江滩、湖滩、常水位以下耕种的土地。(9)公路两侧,已办理用地手续,且给予农民补偿的,仍在耕种的土地。(10)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挖的鱼塘,已不能够耕种的土地。(11)原为耕地,已用于固定的林木苗圃的土地。(12)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以及在废旧矿区等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13)常年(3 年以上)的设施农业用地,以及利用营养液无土栽培植物的土地。(14)农民庭院中种植农作物的土地。(15)牧

6、区的饲料地。(16)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及暂时干枯的坑塘种植农作物的土地。1.1 水田下列耕地,确认为水田:(1)常年种植水生农作物的耕地,水生农作物包括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荷花) 、荸荠(马蹄)等。(2)因天旱或缺水暂时(3 年)改种旱作物或实行水旱轮作的耕地。(3)实行水生作物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土地。1.2 水浇地下列耕地,确认为水浇地:(1)有水源保证(保障率 60%以上)各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2)种植蔬菜的土地。(3)非工厂化的常年培育蔬菜秧苗和栽培蔬菜的温室、塑料大棚等的耕地。1.3 旱地水田、水浇地以外

7、的耕地,都确定为旱地。2、园地2.0 园地2.0.1 确认为园地的土地下列土地,确定为“园地”:(1)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的土地。(2)当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间作、套种的土地。(3)以种植(1)提及的作物为主,套栽的其他作物或植物的土地。(4)在简易、临时的设施,如塑料拱棚(没有其它硬件设施)内种植的果树,不按设施农用地确认和调查,应按园地确认和调查。(5)以经营(1)提及的作物为主,另有直接为园地服务的如晾晒场、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用地。(6)城近郊区的采摘园,无工厂化设施的土地。(7)专门用于(1)提及的作物的苗木培育、林业苗圃

8、以外花圃(简易塑料大棚温室) 、制作花茶用的花圃用地。(8)除科、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范围以外的,用于直接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园艺作物的土地。2.0.2 不确认为园地的土地下列土地,不确定为“园地”:(1)在耕地上种植果树的杲农间作,以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2)在土地上种植林木的果林间作,树木已郁闭,不能收获果树果实的土地。(3)在山坡上,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果树的土地。(4)在具有相对固定的、较正规的设施建筑物内种植(工厂化种植)的果树(一般为矮化果树)的土地。(5)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6)城近郊区的采摘园,有工厂化设施的土地。2.1 果园下列园

9、地确认为“果园”:以栽植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也包括某些食用部分并非果实的树木和少数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的园地。2.2 茶园 下列园地确认为“茶园”(1)指种植茶树的园地。(2)制作花茶用的花圃用地。2.3 其他园地下列园地确认为“其他园地”:(1)种植桑树、橡胶树的园地及其他如可可、咖啡、油棕、八角、胡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2)集约经营的桑树、橡胶树的园地。(3)种植的其他园艺作物,如可可、咖啡等的园地。(4)专门用于各种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简易塑料大棚温室)用地。3、林地3.0 林地3.0.1 确认为林地的土地: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1)生长乔木、竹类、沿海红树林,且生

10、长郁闭度大于等于 0.1 的土地。(2)林地被采伐或火烧后未更新的土地。(3)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 20%的灌木的土地。(4)在山坡上,粗放经营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5)在确认为林地的土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 、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的用地。(6)用于树木的科研、试验、示范用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建设用地) 。(7)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地集村道、运材道等用地。(8)铁路、公路、渠道等未征地(历史原因造成) ,其两侧用于防护的行树,当行树 2 行以上(含 2 行) 、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大于等于 4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 15mm2的土地。(9)农村

11、居民点内部,有大于等于最小上图标准的树木和竹子的土地。(10)耕地的防护林带,非耕地中,湖边、水库边,当林带 2 行以上(含 2 行) 、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大于等于 4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 15mm2 的土地。(11)露天矿(如露天煤矿)剥离土层上的林木、灌木,当符合有关林地标准的土地。(12)林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13)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覆盖树木的土地。3.0.1 不确认为林地的土地下列土地,不确认为“林地”(1)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集约经营种植的果树(或干果)的土地。(2)林区专用公路。(3)铁路、公路、渠道等已征地,在其两侧征地范围内的林木。

12、(4)城市、建制镇内部的绿化地、公园绿化地。(5)农村居民点内部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的零星树木和竹子。(6)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 2m)的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的零星林木。(7)耕地的防护林带,非耕地中,湖边、水库边,当林带 2 行以下(含 2 行) 、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 4m,且连续面积小于等于图上 15mm2 的土地。(8)墓地中的林木。(9)橡胶林。(10)林农间作,以农为主的土地。(11)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的建筑物。3.1 有林地下列林地,确认为“有林地”:(1)郁闭度大于等于 0.2 的乔木林地、竹林地、沿海红树林地。(2)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在一起,且无法区分开时,主要(面积比例最大)为林木的林地。3.2 灌木林地下列林地,确认为“灌木林地”:(1)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 30%的林地。(2)对于灌木、林木、草本植物混在一起,且无法区分开时,主要(面积比例最大)为灌木的林地。3.3 其他林地下列林地,确认为“其他林地”:(1)郁闭度大于等于 0.1,小于 0.2 的林地。(2)对砍伐迹地、火烧迹地。(3)专用苗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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