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一、固定资产的来源1、上级单位为我院配备的资产。2、本院购买的资产。3、各部门购买的资产。4、其他单位赠送的资产。二、固定资产范围1、本院使用的建筑物。2、建筑物上大的基础设施,如水、 电、消防、 综合布线等设施。3、办公家具,如 办公桌椅、书柜、卷柜、床、电脑桌、培训桌、法台、法椅等。4、办公用设备,如音响、汽 车、监控、微机、电视、电话、传真机等。5、警具、戒具、枪支等。三、固定资产配备标准1、院领导:办公桌 1 套,皮沙发 1 套,扶手椅 1 对,单人床 1 张,卷柜1 件,衣柜 1 件, 电视 1 台, 电话机两部,台式电脑 2 部,手提电脑 1部,盆架 1 个,
2、脸盆 1 个,暖 壶 2 把,台灯 1 个。2、主持工作的中层:办公桌椅 1 套,沙发(单人)2 个或三个沙发 1 个,四条椅 4 把,单人床 1 张,电话机 2 部,台式电脑 1 台,手提电脑 1 部,电脑桌 1 张,盆架 1 个,暖壶 1 把。3、中层副职:办公桌椅 1 套,四条椅 4 把, 电话机 1 部,台式电脑 1 台,盆架 1 个,脸盆 1 个,电脑桌 1 张,暖 壶 1 把。4、一般干警:室内办公桌椅 2 套,四条椅 4 把,电话机 1 部,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各配 1 台微机及电脑桌 1 张,盆架 1 个,脸盆 1 个,暖壶1 把。5、特殊岗位干警固定资产的配备,在以上标准的基本
3、上,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后方可配备。6、聘用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由办公室主任统筹决定。四、固定资产的登记1、每年底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及所兼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登记册应作为重要资料保存。2、每年底办公室要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各部门应把上一年度登记在册而现不存在的固定资产的去向说明。3、固定资产登记要详细具体,由专人负责。五、固定资产的购买1、购买固定资产或其它办公物品应由院采购小组成员二人以上到大商店购买,购买时要多方考查,选择质优价廉的商品。2、固定资产购进后, 应在办公室登记, 载明用途及去向。六、固定资产的使用1、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使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如有损坏及时维修,自己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2、固定资产所使用的耗材,应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个人不得擅自购买。3、固定资产自然损耗的,可向办公室申请,经院长批准,由办公室负责调拨。4、固定资产损坏原则上由办公室维修,但非正常使用或强行使用,使用人承担维修费用。5、本院固定资产不得外借,特殊需要应经办公室同意。七、固定资产的交接1、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调动应将全部门的固定资产一并交接,一般干警调动只将个人所用固定资产交接,交接时应有办公室人员在场。2、交接应列清单,交接双方及办公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字。八、固定资产的核销1、固定资产因损坏或自然损耗而无法使用时,应在部门登记后向办公室申请核销。2、办公室同意销毁或低价处理的,做好登记并将所得款项上交入财务帐。3、贵重资产或重要资产核销应经院长同意,并上报区财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