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度立项浙江省教研课题研究记载册课题名称: 课题负责人: 负责人所在单位: 课题完成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课题名称完成时间预期成果课题组成员姓名 性别 专业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课题论证1选题:研究现状评述,选题意义;2 内容:本课题研究的主要思路,重要观点;3.价值:本课题创新程度,理论意义,应用价值;4.研究基础:已有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课题方案课题实施方法、成员分工、实施的时间表与内容安排等课题研究过程记录(第 1 页)时间 地点 内容 参加人员 主要效果课题研究过程记录(第 2 页)时间 地点 内容 参加人员 主要效果课题研究过程记录(第 3 页)
2、时间 地点 内容 参加人员 主要效果课题研究过程记录(第 4 页)时间 地点 内容 参加人员 主要效果课题研究过程记录(第 5 页)时间 地点 内容 参加人员 主要效果成果记录成果名称 完成时间 成果形式 完成人经费记录经费开支项目 经费来源 金额结题报告1主要经过;2.主要内容; 3 .主要成果; 4.自我评价 5. 推广价值 6. 下一步打算课题承担单位意见单位: 负责人:专家组意见单位: 负责人:省教研室意见单位: 负责人:填 表 说 明、 请用计算机或钢笔准确如实填写各项内容,书写要清晰、工整。、 本表报送省教研室研训部一式一份。、 填写时如栏目不够,可自行加 页。、 课题组成员:指课
3、题负责人(填在第一栏)和真正参加本课题实质性研究工作者。、 课题结题时应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该记录册为课题研究过程管理及结题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存,结题时需要上交。、 若有其它不明确问题, 请与省教育厅教研室研 训部联系。 (邮政编码:310012;联系电话:56870036)浙 江 省 教 研 课 题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 促 进 基 础 教 育 课 程 改 革 , 构 建 我 省 教研 工 作 创 新 体 系 , 推 动 基 础 教 育 和 谐 发 展 , 全 面 提 高 基 础
4、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依 据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教 研 室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和原 省 教 委 浙 江 省 教 研 工 作 条 例 的 精 神 , 结 合 我 省 教 研 工 作 实 际 , 制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教 研 课 题 是 指 我 省 普 通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学 术 团体 、 研 究 机 构 中 的 教 师 、 教 研 人 员 及 其 他 个 人 或 集 体 , 以 基 础 教 育 课 程 建设 与 实 施 、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的 优 化 、 教 学 评 价 改 革 、
5、教 学 管 理 创 新 等 为 主题 的 研 究 课 题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旨 在 促 进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化 、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 提 高 一线 教 师 和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的 教 研 水 平 , 繁 荣 我 省 的 教 研 事 业 。第 二 章 课 题 原 则第 四 条 对 当 地 、 全 省 乃 至 全 国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具 有 现 实 意 义 和 指导 作 用 。第 五 条 具 有 研 究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能 性 。 立 论 充 分 , 目 标 明 确 , 内 容 具体 , 方 法 与 步 骤 可 行 。第 六 条 符 合 教
6、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趋 向 。 针 对 现 实 问 题 , 具 有 较 强 的 理论 价 值 和 应 用 推 广 价 值 。第 七 条 注 意 总 结 已 有 的 同 类 研 究 成 果 , 具 有 一 定 的 前 瞻 性 和 创 新 性 , 避免 低 水 平 重 复 研 究 。第 八 条 课 题 负 责 人 和 主 要 参 加 者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素 养 和 较 强 的 研 究 能力 , 具 备 按 计 划 完 成 课 题 的 条 件 。第 三 章 分 类第 九 条 依 据 教 研 课 题 的 重 要 性 与 研 究 时 限 , 教 研 课 题 分 为 : 重 点课 题 与
7、 规 划 课 题 。 依 据 教 研 课 题 的 领 域 , 教 研 课 题 分 为 : 学 科 教 学 研 究 ,课 程 研 究 , 评 价 研 究 , 教 学 管 理 研 究 , 教 研 工 作 研 究 , 教 学 理 论 研 究 。第 十 条 重 点 课 题 主 要 是 指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价 值 , 对 全 省 教 育 改 革 与 发展 将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 研 究 周 期 较 长 的 课 题 ; 规 划 课 题 主 要 是 指 具 有 一 定 学术 价 值 , 研 究 内 容 比 较 具 体 , 研 究 周 期 一 般 为 12 年 的 课 题 。第 十 一 条 学
8、 科 教 学 研 究 主 要 是 指 中 小 幼 各 学 科 开 展 的 教 学 理 论 和 实践 研 究 ; 课 程 研 究 主 要 是 指 中 小 幼 课 程 教 材 改 革 与 建 设 研 究 , 以 及 课 程 管理 研 究 ; 评 价 研 究 主 要 是 指 针 对 学 科 或 综 合 性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开 展 的 理 论 、方 法 、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 教 学 管 理 研 究 主 要 是 指 教 学 业 务 管 理 、 教 师 培养 、 教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开 展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 教 研 工 作 研 究 主 要 是 针 对 教 研 室
9、工 作 的 性 质 与 职 责 , 从 提 高 工 作 效 益 与 工 作 水 平 出 发 而 开 展 的 自 身 建 设 方面 的 研 究 ; 教 学 理 论 研 究 主 要 是 指 学 科 或 综 合 性 理 论 研 究 。 第 四 章 申 报 和 立 项第 十 二 条 课 题 申 报 原 则 上 实 行 限 时 受 理 、 定 期 评 议 的 办 法 。 每 年 3月 受 理 申 报 。第 十 三 条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报 教 研 课 题 : 由 我 省 各 级 教研 室 或 教 研 员 主 持 ; 由 我 省 各 级 教 研 室 或 教 研 员 参 与 ;
10、 由 我 省 各 级 教 研 室或 教 研 员 指 导 ; 区 域 联 片 开 展 研 究 的 课 题 。 重 点 课 题 的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中 学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规 划 课 题 的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课 题 负 责 人 至 多 2 个 , 课 题 组 主 要 成 员 至 多 6 个 ( 含 课 题 负 责 人 ) 。 已向 其 它 课 题 系 列 申 报 的 课 题 不 得 向 本 系 列 申 报 , 同 一 时 间 内 同 一 申 报 者 只能 申 报 一 项 课 题 ; 没 有 充 足 理 由 未 完
11、成 所 负 责 课 题 者 ,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新 课 题 。第 十 四 条 申 报 程 序 一 般 为 : 有 意 申 报 的 个 人 或 单 位 填 写 统 一 制 定 的 课 题 申 报 表 ; 县 及 县 以 下 的 单 位 的 课 题 申 报 表 经 所 属 单 位 审 核并 签 署 意 见 后 , 先 报 送 所 在 的 市 教 研 室 , 各 市 教 研 室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后 , 集 中 上 报 省 教 研 室 研 训 部 , 省 级 单 位 、 省 教 育 厅 直 属 学 校 和 省 教 研 室附 属 学 校 可 直 接 向 省 教 研 室 申 报
12、 。第 十 五 条 省 教 育 厅 教 研 室 研 训 部 负 责 全 省 教 研 课 题 的 申 报 受 理 。 为便 于 归 类 与 评 审 , 必 须 注 意 课 题 申 报 表 上 课 题 编 号 的 科 学 性 。 第 一个 括 号 为 市 代 码 : 杭 州 01、 宁 波 02、 温 州 03、 湖 州 04、 嘉 兴 05、 绍兴 06、 金 华 07、 衢 州 08、 舟 山 09、 台 州 10、 丽 水 11、 省 直 12; 第 二个 括 号 为 基 本 分 类 : 幼 儿 教 育 1、 小 学 学 科 2、 初 中 学 科 3、 高 中 学 科4、 综 合 类 5;
13、第 三 个 括 号 为 课 题 序 号 , 各 地 按 申 报 课 题 顺 序 编 排 。 申 报 表上 课 题 编 号 应 与 上 报 目 录 一 致 。第 十 六 条 省 教 研 室 依 据 我 省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与 教 研 工 作 重 点 , 制定 指 南 为 申 报 者 提 示 选 题 方 向 和 研 究 范 围 。 申 报 者 可 依 据 指 南 选 择 研 究 内 容 , 自 行 拟 定 课 题 名 称 , 对 指 南 未 涉 及 到 的 选 题 , 申 报者 认 为 具 有 重 要 理 论 和 实 践 价 值 的 , 也 可 申 报 。规 划 课 题 的 选 题
14、 , 由 申 报 者 自 行 确 定 。省 教 研 室 将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课 题 进 行 立 项 评 审 , 根 据 研 究 方 案 的 可行 性 、 预 期 研 究 成 果 的 价 值 、 研 究 人 员 的 能 力 、 研 究 经 费 保 障 等 方 面 , 确定 立 项 课 题 , 以 文 件 的 形 式 下 达 课 题 立 项 通 知 。为 研 究 我 省 基 础 教 育 课 程 改 革 中 的 难 点 问 题 , 培 育 具 有 区 域 性 推 广 价值 的 教 研 成 果 , 省 教 研 室 根 据 需 要 在 已 立 项 、 有 投 标 意 愿 的 重 点 课 题
15、中 确定 一 批 招 标 课 题 。第 五 章 过 程 管 理第 十 七 条 省 教 育 厅 教 研 室 统 一 负 责 课 题 的 规 划 、 评 审 、 立 项 、 督 导 、鉴 定 和 评 奖 等 工 作 。 省 教 育 厅 教 研 室 研 训 部 负 责 其 日 常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立 项 课 题 由 省 教 育 厅 教 研 室 、 市 教 研 室 和 课 题 负 责 人 所 属单 位 共 同 管 理 。 日 常 研 究 工 作 委 托 课 题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立 项 课 题 在 研 究 时 , 研 究 者 应 建 立 必 要 的
16、 档 案 和 记 录 , 重要 内 容 记 录 在 课 题 研 究 记 载 册 , 以 备 查 阅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过 程 中 , 因 各 种 原 因 无 法 进 行 时 ,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主 动及 时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向 省 教 育 厅 教 研 室 研 训 部 提 交 报 告 , 阐 明 理 由 , 并 提 出终 止 要 求 。第 二 十 一 条 如 发 现 立 项 后 研 究 无 进 展 或 有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 省 教 育 厅教 研 室 有 权 进 行 督 促 或 撤 销 课 题 。第 二 十 二 条 省 教 研 室 研 训 部 将 不 定 期 对
17、结 题 课 题 进 行 考 察 和 调 研 ,确 保 课 题 研 究 起 到 真 实 的 效 果 。第 六 章 课 题 经 费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课 题 经 费 原 则 上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自 行 解决 。省 教 研 室 将 给 予 招 标 课 题 适 当 的 资 助 经 费 。 资 助 经 费 根 据 课 题 研 究 进展 和 成 果 获 奖 情 况 分 期 到 位 。重 点 课 题 和 规 划 课 题 研 究 经 费 自 筹 。第 二 十 四 条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本 着 精 打 细 算 , 厉 行 节 约 的 精 神 , 合 理 地编 制 研
18、 究 经 费 的 开 支 计 划 ( 经 费 预 算 ) 。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限 于 该 课 题 研 究 所必 需 的 支 出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财 政 制 度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课 题 负 责 人 有 权 按 照 研 究 计划 和 研 究 经 费 预 算 支 配 经 费 。第 二 十 六 条 课 题 研 究 完 成 后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 并接 受 必 要 的 财 务 审 核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于 被 撤 销 的 课 题 , 根 据 性 质 终 止 或 追 回 课 题 经 费 。第 七 章 结 题 与 鉴 定第 二
19、 十 八 条 结 题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研 究 达 到 了 预 期 的 目 的 , 并取 得 了 预 期 的 成 果 ; 研 究 过 程 科 学 、 规 范 , 研 究 资 料 系 统 、 完 备 ; 形 成 书面 结 题 报 告 ; 经 课 题 最 终 成 果 鉴 定 , 并 经 课 题 主 持 人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第 二 十 九 条 报 请 结 题 的 程 序 一 般 为 : 课 题 研 究 主 持 人 向 所 在 单 位 提出 书 面 申 请 ,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同 意 结 题 的 书 面 意 见 , 同 时 提 交 以 下结 题 材
20、料 : 结 题 报 告 一 份 、 课 题 研 究 记 载 册 一 份 ( 式 样 可 在 浙 江 教 研 网 上下 载 , 栏 目 大 小 可 自 行 设 定 ) 、 直 接 相 关 的 成 果 一 份 。以 上 结 题 材 料 装 入 材 料 袋 ( 一 课 题 一 袋 ) , 交 各 市 教 研 室 相 关 职 能 部门 。 市 教 研 室 先 对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 由 市 教 研 室 统 一 在 规 定的 时 间 内 报 省 教 研 室 研 训 部 。第 三 十 条 结 题 受 理 时 间 为 每 年 11 月 。第 三 十 一 条 原 则 上 立
21、 项 课 题 最 终 成 果 均 须 进 行 鉴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课 题 最 终 成 果 组 织 鉴 定 需 事 前 报 研 训 部 。 研 训 部 可 根 据需 要 授 权 委 托 市 、 县 教 研 室 或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组 织 成 果 鉴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鉴 定 方 式 不 拘 形 式 , 可 采 用 会 议 形 式 、 通 信 形 式 、 走 访形 式 等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鉴 定 需 形 成 由 鉴 定 组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的 书 面 意 见 。 根 据 鉴定 组 成 员 的 多 数 意 见 确 定 课 题 是 否 通 过 鉴 定 。第
22、三 十 五 条 鉴 定 组 成 员 须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相 应 的 行 政 职 务 ,思 想 作 风 正 派 , 有 较 高 学 术 水 平 。 鉴 定 成 员 的 职 责 是 公 正 、 公 平 、 客 观 、准 确 地 评 价 课 题 成 果 。第 三 十 六 条 研 训 部 依 据 课 题 研 究 程 序 的 科 学 性 , 研 究 预 期 目 标 的达 成 度 , 研 究 过 程 中 的 档 案 资 料 建 设 情 况 , 论 证 或 鉴 定 意 见 等 进 行 审 核 ,对 符 合 基 本 要 求 的 发 放 结 题 证 书 。结 题 证 书 是 完 成
23、课 题 研 究 的 重 要 依 据 , 也 是 参 加 课 题 成 果 评 奖 的 必 要条 件 之 一 。第 三 十 七 条 已 立 项 的 课 题 , 到 期 因 故 不 能 完 成 ,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以书 面 的 形 式 主 动 向 省 教 研 室 研 训 部 提 出 延 长 课 题 研 究 的 要 求 , 经 同 意 批 准后 方 可 延 长 。 原 则 上 延 长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 未 能 按 时 ( 含 延 长 期 ) 结 题 的课 题 , 将 被 撤 销 。第 八 章 成 果 推 广 与 评 奖第 三 十 八 条 成 果 的 推 广 是 进 行 课 题 研
24、 究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也 是 体 现课 题 价 值 , 产 生 效 益 的 一 件 十 分 有 意 义 的 工 作 。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重 视 成 果 的推 广 工 作 , 并 制 定 出 相 应 的 措 施 , 确 保 教 研 课 题 的 推 广 。第 三 十 九 条 每 两 年 进 行 一 次 “浙 江 省 教 研 课 题 成 果 奖 ”评 选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申 报 评 奖 的 课 题 原 则 上 必 须 是 在 省 教 研 课 题 立 项 且 已 结 题( 获 结 题 证 书 ) 的 课 题 。 由 教 研 员 主 持 未 在 省 教 研 课 题 (
25、本 系 统 ) 中 立 项并 已 结 题 的 课 题 , 成 果 影 响 较 大 , 且 未 参 加 过 省 级 以 上 评 奖 活 动 , 也 可 以申 报 ; 课 题 成 果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 反 映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 具 有 独 创 性 、科 学 性 、 先 进 性 和 实 用 性 , 并 在 教 学 实 践 中 取 得 明 显 效 果 , 有 应 用 和 推 广价 值 ; 课 题 成 果 必 须 经 县 ( 市 、 区 ) 或 市 教 研 部 门 的 推 荐 。第 四 十 一 条 参 评 材 料 包 括 : 两 份 成 果 评 奖 申 报 简 表 (
26、 可 从 省 教 研 网上 下 载 , 用 于 粘 贴 在 材 料 袋 ( 每 袋 1 份 ) 的 正 面 ) 、 两 份 成 果 评 奖 评 审表 ( 可 从 省 教 研 网 上 下 载 ) 、 两 份 课 题 研 究 主 报 告 ( 单 独 装 订 成 册 ) 、 两份 课 题 研 究 记 载 册 ( 可 从 省 教 研 网 上 下 载 ) 、 两 份 主 要 相 关 成 果 及 证 明 材料 附 件 、 结 题 证 书 复 印 件 。第 四 十 二 条 研 训 部 负 责 对 课 题 成 果 的 申 报 资 格 及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对 符 合 申 报 要 求 的 课 题
27、 成 果 将 组 织 专 家 、 学 者 进 行 评 审 。第 四 十 三 条 研 究 成 果 评 选 设 一 、 二 、 三 等 奖 , 获 奖 总 数 一 般 不 超 过申 报 总 数 的 50%。第 四 十 四 条 坚 持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的 原 则 , 向 社 会 公 示 获 奖 课 题 研究 成 果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课 题 成 果 持 有 异 议 的 , 可 在结 果 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省 教 研 室 研 训 部 提 出 。第 九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属 省 教 育 厅 教 研 室 。